
继承诉讼篇:诉讼中如何让见证人到庭?
法律规定,证人必须出庭,在接受双方的询问后,其陈述才能固定为证人证言。单纯的证人书面陈述,未经过双方询问,自然不符合形式要件。但诉讼程序一般耗时日久,可能出现遗嘱见证人无法出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可以尝试以下方法进行处理:1、约时间让证人到法院,由法官、书记员询问并记录,以询问笔录的形式固定为证据,此种证据的效力比较高,是最佳转换补救的方法。 2、让证人其书写陈述,签字捺印,把证人证言转换成书证。3、让证人将陈述录成音、视频,以视听资料的形式提交。

继承诉讼篇:所有继承人都必须参加继承诉讼吗?
继承案件涉及被继承人的财产,可能有多个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都具有继承的权利,那么是否所有的继承人都必须参加诉讼程序呢?继承纠纷中,争议的各方一般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是至亲。所以,发生争议后,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其中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员都提起诉讼。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具有同一性,一个继承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因此起诉时,可以起诉继承人中的一个或几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因此并不是所有的继承人都要参加诉讼程序,如果原告起诉后,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么就不会通知其参加诉讼程序,如果不愿意参加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人民法院仍然会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继承诉讼篇:打一场继承官司要花多少钱?
办理遗产继承的途径不同,以及遗产的类别不同,所需要的费用也就不同。这里重点介绍在办理遗产继承诉讼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的一些费用。 1、案件受理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诉讼费用。法院的诉讼费用是根据要求法院处理的遗产总价值来计算的,收费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缴纳的。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标的金额1万以下的,诉讼费用50元; 标的金额1万以上1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2.5%减去200元计算,标的金额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2%加上300元计算; 标的金额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1.5%加上1300元计算; 标的金额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1%加上3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9%加上4800元计算;标的金额2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8%加上6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7%加上11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10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6%加上21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2000万以上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5%加上41800元计算。 通常法院立案的时候会先按照简易程序先立案,先暂时预收一半的费用。遗产继承诉讼案件,不一定全是由原告缴纳诉讼费,诉讼费原则上由继承遗产的各继承人均等负担或按继承比例负担,如果被告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主张继承分割其他遗产,那么被告也将需要预交对应的诉讼费。 2、聘请律师的费用因为请不请律师是自愿的,律师费的标准也是由双方进行协商的,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和不同的律师收取的律师费标准不同。一般情况下,律师费的高低跟诉讼阶段有关、跟遗产的多少有关、跟案件的工作量有关、跟本地诉讼还是外地诉讼有关、跟律师的专业程度和经验有关等等。 3、鉴定费、评估费、证人出庭费用、保全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不是每个案子都会发生。鉴定费主要是指需要对遗嘱或其他证据的签名、文字或印鉴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发生的,由鉴定申请人预交,鉴定费的标准根据鉴定内容的不同收取,通常是几千到几万不等。评估费主要是指需要对房屋、汽车或其他遗产的价值进行确定的时候发生的,由评估申请人预交,评估费的标准根据评估财产的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各个地方有所不同。证人出庭费用由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先行承担证人出庭的费用。保全费是需要对遗产进行查封冻结的时候发生的,由保全申请人预交,法院保全申请费一般不超过五千元,同时保全还需要保险公司提供保函,同样需要缴纳一笔保全费用。

继承诉讼篇:打继承官司,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在众多民事案件中,继承案件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如果没有找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很有可能被法院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驳回,浪费宝贵的诉讼时间。因此在确定要进行诉讼之前,确定管辖法院为重中之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继承案件适用国家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以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审查呢?在实践中,法院在审查管辖法院时会首先认定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以其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上记录的地址为准。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视为住所地;当事人以被继承人的经常居所地作为住所地提起继承诉讼的,法院应当审查被继承人的实际居住状况,以确定案件的管辖。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起诉时一般难以客观确定,如果当事人有初步证据证明被继承人有遗产在受诉法院辖区,受诉法院即可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发现被继承人主要遗产在他地,且当事人所主张的遗产主要系他的遗产,受诉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或者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同一当事人或不同当事人分别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诉讼的,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发现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审理。当事人在继承案件审结后,就其他遗产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属于管辖冲突,新立案法院应当审理,不得以前案由其他法院审理为由裁定移送。此外,一般继承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如果不动产系被继承人主要遗产,可以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确定管辖。

涉港继承篇:香港居民如何继承在内地的银行存款?
各家银行本着保护客户财产安全的原则,办理内地遗产继承业务素来要求严格,涉港澳客户及港币的业务的审核更加慎重。香港储户去世后,对其遗留在内地银行的存款、理财产品等遗产的继承,属于涉外继承。而银行的存款、理财产品等属于动产,应按动产继承处理。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对动产的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而遗嘱继承,遗嘱成立要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遗嘱效力要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因此,识别涉外继承究竟应适用哪国(或地区)的法律,既要考虑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也要考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国籍、立遗嘱地等因素,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对于按非诉讼程序继承的,依据香港法律,无论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也无论继承人之间是否对继承权利有纠纷,继承人都需要取得香港高等法院出具的检定文书,以明确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如有)。但在实务中,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香港高等法院检定文书所附的遗产清单,往往只包含被继承人在香港的财产,并不涉及被继承人在内地的财产。继承人为继承内地的遗产,通常会请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例如,由继承人按照香港《宣誓及声明条例》在公证人面前声明,其有权继承被继承人在内地的某某银行存款等,公证人据此制作公证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处理完以上事务以后,及可以办理国内部分了。持香港中国委托公证、被继承人及继承人的身份证件、被继承人的死亡证和结婚证等证件原件、遗产凭证等全部与继承相关的手续前往内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办理完继承权公证以后,可由继承人或委托人员付银行办理继承事宜。该业务在银行大多划归国际业务部处理,处理流程和时间会相对较长。最好同银行提前预约并充分沟通,或者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涉港继承篇:香港居民如何在内地办理继承遗产公证?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如继承人间对遗产继承没有争议(无论是否有遗嘱)则可以通过公证处来办理继承权公证,否则要通过人民法院进行遗产继承纠纷诉讼。如果选择公证处理那首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在哪里公证?在确定继承人间没有争议的前提下,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不动产(即房屋、商铺等),则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果遗产包含多个不动产且不在同一地(一般以市级区分),则需要在各不动产所在地分别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果遗产仅包含动产(即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则可以经过同银行等机构沟通后,选择方便办理的公证处进行。实务中, 不同公证处对办理涉及香港的遗产继承的业务熟悉程度也有所区别,建议选择对该业务比较熟的公证处。选定公证处后,则需要与内地公证处进行沟通,确定主办的公证员,将遗产继承相关材料提交公证员确认,届时内地公证员通常会告知涉及香港的继承权公证需要在香港办理中国委托公证。在内地律师或公证处的指引下,香港居民需要联系并委托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亲属关系和遗产状况声明书》公证,及/或《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基于被继承是否立有遗嘱,是否有在香港办理遗产承办,是否有结婚,婚姻缔结地的不同等情况,在办理香港中国委托公证过程中可能会需要在香港办理遗产查册、查询登记事项证明、申请无结婚记录证明等手续。 持香港中国委托公证、被继承人及继承人的身份证件、被继承人的死亡证和结婚证等证件原件、遗产凭证等全部与继承相关的手续前往内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除非通过公证委托他人代办,否则未办理放弃继承的全部继承人都需到场。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内地公证处会要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查册,例如查册银行账户明确存款金额、查册房产登记信息等,需要提前查册清楚,并一并提交公证处,一般公证处会提供查册证明。在材料齐全后,公证处会出具公证笔录及公证文书草稿给继承人或委托人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即可缴纳公证费用并等待出具正式的继承权公证书。待继承权公证完成后,领取继承权公证书并核对无误后,即可办理实际继承遗产的相关手续。完成内地继承权公证后,才可以实际办理财产继承事宜,即由实际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继承权公证书、本人证件原件、被继承人证件原件、遗产凭证原件、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书等材料(各银行或部门要求有所不同,为降低办理难度,节约时间建议能带的材料全部携带),前往银行或政务服务大厅等机构或部门办理取款或过户手续。

涉港继承篇:香港居民如何继承在内地的房产?
位于内地的不动产(如房子),将按照内地法律下的“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处理,香港居民无遗嘱继承内地不动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来处理:即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皆享有继承权。在内地继承房产,先由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先行商定由谁继承、谁放弃继承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皆继承。然后在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办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如有,亦可直接在内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审核、加章及转递。所有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以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前往内地办理继承公证。到了内地以后,持该等经加章转递的公证文件正本以及与继承有关的文件正本前往不动产所在地区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然后前往不动产所在地区的地方税务局申请免税/完税证明,或是缴纳税费;然后再前往不动产所在地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继承登记过户,从而取得权利人登记为继承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如果理想的话,一般需要多次前往内地相关部门方可完成继承过户手续;若个案较为复杂,前往内地的次数可能会因内地相关部门的诸多要求而相应增加。

涉港继承篇:香港居民在内地的财产如何进行法定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或虽订立遗嘱,但经检定被认定为无效,以及涉及到遗嘱没有涵盖的遗产部分时,就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位于内地的不动产(如房子),将按照内地法律下的“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处理,香港居民无遗嘱继承内地不动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来处理:即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皆享有继承权。位于内地的动产(如车子),将按照被继承人生前的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来决定谁有继承权。

涉港继承篇:香港居民可以在内地公证处设立遗嘱吗?
如果香港居民有财产在内地,为了日后办理公证继承手续,也可以选择在内地的公证处订立遗嘱。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公证处将会审查遗嘱效力适用的准据法:如果确定的准据法是内地法律,则按内地法律进行审查,办理遗嘱继承手续。但如果确定的准据法是香港法律,则需要由香港高等法院进行检定。遗嘱经香港高等法院检定后,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审查已检定的遗嘱内容与内地法律并无抵触后,并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审核、加章及转递,就内地相关不动产、动产按照有关遗嘱内容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在内地办理遗嘱事务,一般需要携带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婚姻状况证明3、财产权属凭证4、遗嘱人与受益人亲属关系证明5、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6、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等材料

涉港继承篇:香港居民在香港所立遗嘱,在内地如何判断其效力?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效力有很多形式上的要求,那香港居民如果要继承在内地的遗产,判断被继承人的遗嘱效力是适用《民法典》的标准,还是香港普通法的标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可见,香港居民若生前经常居住于香港,其在香港立下的遗嘱,应当适用香港法律去检定遗嘱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具备效力。若在香港法律下,遗嘱成立且有效,则在内地同样具备法律效力,继承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来执行。在实务中,一般通过香港高等法院办理“遗嘱检定”的方式确认遗嘱效力,而在特殊原因无法办理遗嘱检定的情况下,则可能需要香港律师对遗嘱的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