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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担心的十大问题及对策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担心的十大问题及对策

◎ 1、对方“不睬”传票怎么办?很过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大可不必担心。为什么呢?虽然现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是打电话或寄信让当事人来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员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 2、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收集好,或请朋友作证,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3、对方伪造“债务”怎么办?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等。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得到解决。◎ 4、过了举证期怎么办?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民法院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规定,在立案时,法院回执的“举证通知书”内,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准。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法院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但是,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 5、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离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不大。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官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6、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1)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2)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3)如果双方条件相当,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折价款。 ◎ 7、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如果孩子满八周岁,一般会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八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 8、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目前,已有强制执行的案例。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9、对方不履行调解、判决确定的义务怎么办?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应给付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目前焦点问题是房屋对价款的给付执行,往往会出现一方不是拿不起钱,而是不想拿钱的情况。因此,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结履行义务方施加压力。比如,申请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产,限制其行使权利,这样会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另外,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工资收入等。◎ 10、对方声称其在法院“有人”怎么办?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您同某某法院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法院认识或拐弯认识办案人员,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这种想法大可不必。离婚案件审理已形成一套独特规则,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按这套规则行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要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权相对其他经济案件较小,加之一般离婚案件涉及个体利益,同时审理法官还受到法律、法规、纪律的约束,因上层关系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可能性不大。

打官司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打官司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诉讼成本包括诉讼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一般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其中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不同类型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也各不相同。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看起来比较复杂,但人民法院窗口都有案件受理费计算器,直接输入标的额,便能计算出相应的受理费。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至于其他诉讼费用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收取其他事项的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1、 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2、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 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 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实际支出的费用;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常见的执行、保全等按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需要说明的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另外,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其他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与一审相同。 当事人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立案后会出具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原告或上诉人需要按期足额预交,如果未能按期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正当理由或申请司法救助的,法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案件审结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除了诉讼费外,还有可能产生律师服务费。律师费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是否委托律师、委托何种律师、提供怎么样的服务内容,产生的费用自然不尽相同。根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期间收费、风险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单位或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不包括具体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具体文件可查阅附件。 由此可见,打一场官司不仅费时费力还有点费钱,所以人民法院正在持续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用多元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各行业各平台的调解作用,力争在诉前定纷止争;同时提供一站式的诉讼服务,应用信息化技术建设智慧法院,让诉讼群众可以足不出户网上立案、就近选择跨域立案甚至在线庭审、签收电子文书,最大限度降低诉讼成本。

打一场官司需要多久

打一场官司需要多久

“知道打官司花时间,但不知道花这么多时间。”一个普通的合同纠纷案件结束后,当事人感叹。打官司到底需要多久?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法院简易程序适用率为75.52%,结案率69.37%。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61条、第176条规定:法院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简易程序和二审程序为3个月。简单计算可以得到75%的案件2个月内审结,算上二审2个月,案件可以在4个月取得生效判决。实践中没有数字显示的那么乐观。打官司分为三个阶段:诉前准备、诉讼过程、判后执行,如下图所示。 司法实践全阶段一般需5~9个月。但并不是所有案件会经历全部的诉讼阶段,具体各个阶段我们分析如下。一、诉前准备阶段诉前准备阶段并不属于法定的审限,但是,花费2~5周进行诉前准备是必要的。诉讼风险评估主要包括诉讼请求法律分析、风险提示、行动建议、解决途径、诉讼成本、诉讼时间等。诉讼资料准备主要是起诉状、证据、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起诉资料准备。诉讼风险评估需要丰富的司法经验,和充足的法律知识。但是,简单的案件利用互联网工具,根据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可以进行基本的风险评估。对于案情复杂的建议寻找法律专家进行专业的案件风险评估。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回流、诉讼风险等。二、诉讼过程阶段A.起诉立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庭当场或七天内给予答复是否接收案件。B.诉前调解立案庭收案后,除非有紧急情况,法院一般会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时间是30天。C.一审审理调解不成的案件,会移送至法官,给双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主要包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一般需要20天左右,对于无法送达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案件,公告期是60日。其中举证通知书,是法院给予举证时限的文书。小额诉讼程序不多于7日,简易程序不得多于15日,普通程序不少于15日。对于送达成功的,法院会根据法院案件排期情况,确定开庭日期送达传票,从收案到确定开庭日期一般会需要60余天(已包含调解时间)。开庭审理结束后15天左右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做出判决。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普通程序为6个月,自立案时间起算。司法实践许多案件会在立案庭收案之日起85天左右取得一审判决。D.二审审理不服一审的判决,当事可以提起上诉。二审可以不开庭审,也可以开庭审理。二审流程与一审普通程序一致。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二审审限的计算是从二审立案开始计算。中间需要经过一审送达、上诉期限等。所以从一审判决取得到二审判决大多会超过3个月。三、判后执行A.执行立案:取得生效判决后,当事人需要法院开具生效证明、准备申请执行书、身份证复印件、生效判决书等等,到法院进行执行立案。B.案件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申报。法院执行期限为6个月,但不包括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法院一般会在3个月完成执行。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流程是案件正常审判流程,案件常常因为公告期间、管辖争议、调解时间、举证时间等变得更加冗长。所以,诉诸法律解决纠纷绝非最佳的问题解决办法,未雨绸缪永远好于亡羊补牢。四、参考资料[1]全国人大常委《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7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案件应该在哪里起诉

案件应该在哪里起诉

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应当到哪里递交起诉状,被告在外地是否要去外地开庭呢?详细信息可以在本文查看。一、如何确定管辖机构1、一般情况下由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都归人民法院管辖。2、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必须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旦达成仲裁协议,则不可再向法院起诉了。除了以下两种情况:1)拖欠工资有欠条的;2)涉及无营业执照的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纠纷。3、法律明确规定走民事诉讼程序的,可向法院起诉。其中包括:(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3)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一)级别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深圳范围内除非金额标的特别大(7000万以上的)一般不会到中院管辖。(二)地域管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需由原告证明)同一诉讼的多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甲市的老王同时告他的三个儿子,三个儿子虽住所在甲市,但却常年分别在乙、丙、丁三个市区居住工作,则乙丙丁三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特殊情况:1、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涉外婚姻这种)(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人提起的诉讼等;2、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等: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侵权行为: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专属管辖(1)房子(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继承遗产: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协议管辖双方如以书面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在哪一方基层法院起诉的,就按照约定地点起诉。协议管辖优先于地域管辖。如仍有不清晰的,可以咨询本所律师。

打官司联系不上对方怎么处理

打官司联系不上对方怎么处理

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债务人欠钱不还,甚至跑路、玩失踪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才能有效、快速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的难题。找不到被告是否能向法院起诉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前述规定,只要被告信息足以区别于其他人员,法院就应该立案受理。实务中,法院为了明确被告信息和管辖权限,通常会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户籍证明、工商登记卡等材料。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一般会电话通知被告,被告通常会配合到法院领取相关诉讼材料。如无法联系到被告,无法直接送达,法院会进行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通过前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可正常开庭,法院出具判决书后仍要进行公告送达。实务中,通过前述一系列送达流程,案件耗时一般会比正常案件长半年左右。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不适用于简易程序。送达问题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维权效率,也已经成为制约法院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当事人和法院都需要付出很大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才能依法完成送达工作。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给了当事人提前做好送达约定,减少诉讼时间成本的依据。为防止债务人故意躲避送达,拖延诉讼时间,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送达条款,或者直接签订通知送达协议。此送达条款可供参考:合同首部载明的通讯地址为双方有效送达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各类文书及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仍视为送达成功,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典型案例2016年5月8日,某科技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耗材供应年度合同》,某科技公司向某商贸公司购买打印耗材,按需发货按月结算。自2016年12月份起,某科技公司陆续拖欠货款,截至2017年3月1日,某科技公司共欠某商贸公司110930元货款。后某商贸公司已无法联系到某科技公司及相关人员。某商贸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10930元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法院受理案件后,经电话通知无法联系到某科技公司,将起诉状副本等材料邮寄至某科技公司工商注册的住所地,因无人接收被邮局退回。法院又登报公告送达后,进行了缺席审理,判决支持了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 第八条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为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律师费能否要求由对方支付

律师费能否要求由对方支付

律师费是诉讼和仲裁过程中的一项必要开支,尤其在疑难复杂案件中,为了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当事人都倾向于聘请高水平的律师(律师团队),当然,随之而来的数额不菲的律师费。因此,在诉讼或者仲裁时,诉讼请求一般会列明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当然你得打赢官司),从而将己方律师费进行转嫁,是很多当事人的美好愿望。但是,是否能让对方承担律师费需要法院认定。一、我国律师费的分担原则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则以“分别承担律师费”为原则,“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为例外。只有存在法定事由或双方已就律师费的承担作出约定,法院才会对“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如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和公益诉讼等案件,法律或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可由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但对于大部分案件而言除非双方事先对于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即使合同中有律师费承担的约定,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法院不会支持由对方承担律师费的主张。同时,根据司法实践和笔者的经验,在仲裁案件中要求败诉方承担己方律师费,获得支持的概率明显高于诉讼案件。二、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主要情形1.法律明确规定败诉方承担律师费(1)知识产权侵权案件;(2)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3)不正当竞争案件;(4)债权人撤销权案件;(5)担保诉讼案件;(6)公益诉讼案件。2.仲裁规则或者地方性规定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1)仲裁规则很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中都存在有关办案费用分担的规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其他地方性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3.当事人约定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当事人可以直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用如何承担,常见表述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败诉方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对方律师费。”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履行合同或解决争议而产生的一切损害或费用,应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三、不支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1.并不存在法定或约定情形;2.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证据不足;3.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四、实现对方承担律师费的关键三步首先,无论法律是否有规定,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将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签约时,由于纠纷尚未发生,任何一方都可能是败诉方,因此该合同条款并不存在明显有利于某一方的情形,合同相对方通常会接受。如果没有约定,也可以在发生纠纷后通过补充协议、联系函等方式进行补正。其次,无论法律是否有规定,在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时一定要将对方承担己方的律师费列入诉讼/仲裁请求中。即使法律有明确规定可以由侵权方或者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当事人在起诉/申请仲裁时也必须将对方承担己方的律师费支出作为明确的诉求,否则法院或仲裁委一般不会主动裁决对方承担该项费用。在提出该主张时,需要注意有关律师费的诉求应具有合理性,不应过分高于当地的收费标准。再次,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律师费已实际发生,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时,主要的证据材料通常有当事人双方对于费用分担的约定、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实际支付凭证(发票和汇款凭证)、律师费用合理的证明(如提交当地有关律师费用的规定)等。实践过程中,常常因为多个案子签订一个委托合同无法区分费用、律师费分期支付、只有发票没有汇款凭证等原因使得律师费的主张无法得到全部支持。因此,当事人和办案律师在主张律师费时需要提前作出妥善的安排和筹划。

请了律师,本人需要出庭吗

请了律师,本人需要出庭吗

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律师如本人代理起诉,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本人可以不出庭,由代理人出庭应诉即可。另外,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但法律规定,有当事人必须到庭应诉的的情形,主要案件种类主要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1、在婚姻家庭案件有:离婚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赡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应诉,是因为该类纠纷案件有关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故应由双方到庭参加诉讼,才能查清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2、继承纠纷案件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该类纠纷中的抚养协议部分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有关抚养纠纷的规定,故应由双方到庭参加诉讼。 3、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有些案件证据错综复杂,如不双方都进行质证法官就无法对其进行认定。在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也往往会遇到如无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就无法查明案件的困难。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系当事人必须出庭: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对方没有钱,还要打官司吗

对方没有钱,还要打官司吗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若债务人无资产偿还债务,当事人常认为自己起诉对方,没有什么意义。作为普通百姓,这样的理解乍一看的确很有道理,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从法律角度考虑,在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一方将之起诉的意义在于以下几点:第一、中断诉讼时效。我国新的《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统一修改为三年,一旦债务到期,债权人经过三年未主张权利,即该债权就会变成为自然债权,即便再次诉讼至人民法院,在债务人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抗辩的情况下,无论债权人的证据是否充分,也会面临败诉的风险。而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对债务人以诉讼方式主张了权利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便会中断,重新计算三年。第二、确认债权。只有经过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具有绝对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未经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通常情况下在债权数额、是否存在担保、债权合法性等存在疑问甚至是争议,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更应当积极起诉,避免夜长梦多产生证据缺失等问题,从而致使债权最终也无法确认。第三、赋予债权强制执行效力。未经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法采取私人强制力将拒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置以清偿自身债权。只有经过仲裁或诉讼审理确认合法性,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在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债权人拿到胜诉裁决后,即便债务人一时无能力清偿,也可以等到其有清偿能力的时候再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四、迫使债务人还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限制被申请人高消费以及公安布控,债务人子女无法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债务人无法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债务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也可能被法院查封等措施,从生活的方方面面予以限制,迫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只有当债务人还清债务后,才能从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排除。第五、便于查清对方当事人财务状况。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会“哭穷”,转移或是隐瞒财产,给债权人造成确实无法偿还债权的假象。而债权人对此并不了解,唯有委托律师或是通过法院去查询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便真实了解债务人是否能够偿还债款。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得知权益收到侵害后应尽早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倘若仍觉得起诉没有作用,从而放弃起诉,当超过诉讼时效后,若再想追回财产,那机会可是微乎其微了

如何查封对方财产

如何查封对方财产

在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原告可以向法院依法申请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这种程序为财产保全。—、为什么要财产保全答:财产保全有这么几个好处:(一)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二)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促使债务人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二、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答:财产保全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三、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 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二)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三)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四)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 红利等收益。(五)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六)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七)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八)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四、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答: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通常在起诉时就直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同时,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适当的担保,这种担保,可以是法院认可的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也可以是物的担保。申请保全前,最好先到法院进行咨询,以便有效解决问题。(三)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四)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 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五)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 全工作。(六)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 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五、申请财产保全为何要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物的种类有哪些?答:由于采取保全措施往往比较紧急,法院可能无法及时、准确地审核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错误。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的,驳回保全申请。如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告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害的, 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深圳的做法,提供的担保物可以是现金,可以是房产或土地,也可以是有关单位(如保险公司)的书面保证或担保函。提供担保的现金必须到达法院代管款账户;提供房产、土地的,必须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复印件(有的法院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并由法院进行查封),但提供担保的资产可以为第三方;单位提供的担保,必须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审核(陕西各地法院一般受理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六、财产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哪些?答: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1.在被告开户的银行对其账户及存款进行冻结;在被告工作单位对其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冻结;2.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被告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产、土地进行查封;3.在工商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对被告投资于其他人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其收益进行冻结;4.在车辆管理所对被告的车辆进行查封;5.在被告、其他人的经营场所内对被告所有的机器设备、货物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6.在其他人的住所地对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人应交付给被告的租金进行冻结;7.在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等机关对被告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进行冻结等。从法律上来说,查封和冻结是同样的含义,都是由法院工作人员在有关单位办理一定的手续,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固定被告的财产权利,使其无法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主要区别在于:查封主要适用于有形状的物体,而冻结主要适用于无形存在的财产权利。对已经有其他法院查封(冻结)在先的财产,可以进行轮候查封(冻结)。轮候查封(冻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时,以先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为准,后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处理,暂不生效;待前一手续解除后,轮候手续则自动生效。轮候查封(冻结)不影响在先查封(冻结)的效力;前一查封(冻结)后将财产处置的,则轮候查封(冻结)失效。轮候查封(冻结)可以进行多轮。七、如何及时、准确地查找财产线索?答: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关系到保全工作成败的关键,也有利于法院尽快采取保全措施。通常,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一)在经济活动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调在签订合同之前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如对债务人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债务人主动提供拥有的资产状况,如银行账号、房产或土地、股权等;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履行担保等。最好是“有保有押”。(二)在经济活动及交往中注意收集被告的银行账号、应收账款等等信息。(三)到工商局查询被告的工商资料,查找被告的基本账号、对外股权投资、机器设备、货物、资产负债表等登记信。(四)查册。根据已经查实的线索,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的房产、土地基本情况。(五)根据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委托律师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六)到车辆管理所查询被告车辆的所有情况。(七)根据相关公告,查询被告持有的知识产权情况。八、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少?答:财产保全的效力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 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 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另外《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四)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九、财产保全的风险有哪些?答:财产保全的风险主要有:(一)申请了财产保全,就要交纳保全费;无论财产保全的实际效果怎样,受理法院都不会向财产保全申请人退还未保全部分的保全费(不经济风险);(二)保全错误可能引发纠纷甚至诉讼(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 降低风险:(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二)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三)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通过人民法院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法院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法院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四)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如果不起诉,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五)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十、请介绍一下各地法院的保全做法答:各地法院的保全做法不一致,至少目前没有规范统一。建议当事人先询问清楚受理法院在财产保全申请、受理、执行等各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流程。但一般而言,各地法院保全做法有这么几个方面:(一)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金额方面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百分之三十或者四十的现金担保;有的法院则要求提供保险公司保函的担保;还有的法院认可其他法人的保证担保;有的法院甚至认可财产保全申请人的错误财产保全损失赔偿声明。(二) 具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机构方面具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机构,有的法院是立案庭,有的则是执行庭。裁定作出后,执行该裁定的机构有的是立案庭, 有的是执行庭。应特别说明的是,尽管财产保全于法有据,但有些法院出于懒政,不愿意受理财产保全,尤其是诉前财产保全。遇到这种情况,只好多与法院沟通了!当然,如果会误事,也不妨投诉甚至打一场行政官司!十一、被告反制财产保全的手段有哪些?答:被告反制财产保全的手段有主要有:(一)隐匿转移财产1、银行账户。很多被告应对冻结银行账户的办法有:① 保护好银行帐号,不轻易让对方知道企业的银行帐号,基本账户绝对不让除老总、财务总监、出纳以外的人知晓;②设立空壳公司。很多被告在主要公司下还有很多与公司无关的空壳公司,这些公司只有几个账户,其他都没有。被告经常将资金转移到空壳公司的账户上,通过这些账户将资金洗出来,躲避追债;③关联操作很多公司联合起来做一个业务,事先商量好由谁赚钱,由谁收钱,由谁挡债。一般签合同的公司金碧辉煌,实际是个壳子,钱到帐后,马上会有公司接过去;④收现。很多小公司,基本上没有银行账户的概念,做业务基本是收现,遇到官司的时候,立马关门走人;⑤和银行主管关系非同一般。银行主管可能对抗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尤其是外地法院来查询账户,职员稍稍几个操作, 就可以将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到事先开好的备用账户上,让法院扑空。2、房产。被告一般会先将房产转让或抵押给无关联的第三人,再通过房屋租赁协议使用房屋,这样既可以规避税收, 也让财产保全的原告只有看的份。很多小型公司,宁愿租赁 房屋经营,也不会购置房产占用资金,这也规避了原告的追索。3、车辆。被告事先会转让给第三人,以反制财产保全。或者将车辆藏匿,转移,让法院或原告找不到可以执行的财产。4、设备。机器设备,无法通过目测判断其归属。被告为逃避债务,常采取的是购进设备不入帐,和第三人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设备使用费。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案外第三人常提出异议,要求赔偿损失。5、无形资产。被告申请商标,常以第三人或者个人名义,使原告无法保全其商标。对于专利技术,或不申请专利,或以个人名义申请,再授权被告使用。(二)主动出击对付财产保全措施,被告主动出击的措施有:1、进行担保。对于重要财产和账户被冻结,可能影响企业根本利益的,被告常主动提供担保,要求法院解除保全手续,如果法院稍微公正的话,应该同意解除。2、提出异议。对于法院强制进行保全手续,扣押了名义上是第三人的被告财产,被告往往会怂恿第三人提出异议,要求解除。3、要求赔偿。因法院保管不善,造成被扣押财产损失的, 被告会积极要求赔偿。作为名义财产的所有人,第三人认为 法院财产保全错误的,会积极要求法院赔偿,有时搞得法院很难看,甚至牵连到承办案件的法官。4、提出管辖权异议,推延时间,以观其变。5、抓住法院办案人员的疏忽。对账号的冻结最长不超过 6个月,很多案子6个月是结不了案的,时间一到,被告马上去银行转账。6、申请破产。这是逃避债务的做法,同样也适用于对付财产保全裁定。十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哪些材料?答: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交法院一式二份,提供原件核对):(一)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原件(个人签名、单位盖章);(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四)被告身份证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印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复印件;(五)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担保函;(六)民事起诉状;(七)申请保全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登记表、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销合同等);(八)当事人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须提供具体银行账号、开户行;(九)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机器设备、货物等物品的,必须提交该物品的准确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价值及保管 情况等,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承担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责任。(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十一)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打官司为什么要请律师

打官司为什么要请律师

打官司是否必须要请律师,这是一个一直都存在不少争议的问题。有人以为,打官司,那法院肯定是主持正义、打击坏人的,所以有理走遍天下,没必要找律师,大不了就自己临时背些有关的法律知识亲自上阵。其实,这些人大多都忽视了,随着国家法治水平的发展和进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已经转变成“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也就是说,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打官司,没有证据想打官司是很难胜诉的。而关于证据的搜集、保存、组织、提交、质证、辩论等等,这里面的每一项都有着很深的学问,这是短时间靠百度、靠书本知识无法获取的,由于每个案子都有着特殊的地方,都存在着研究的必要,因此,没有相当的司法实践和法律智慧,就无法根据个案制定出完美的诉讼方案,也无法获得一个好的结果。相对自行辩护,请律师的优势有如下几点:一、律师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相对于普通人,律师解决问题的最大优势在于其拥有丰富的专业法律知识。在处理案件纠纷时,律师会运用其丰富的专业知识,整理清楚案件发展的脉络,懂得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应当采取什么保护措施,会出现什么结果,过错属于什么性质,应当采取什么样补救措施,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在法庭上更好的争取权益,如何制定周全的诉讼计划等等。在签订合同、投资经营等方面,律师也可以运用其专业知识,告诉当事人如何更好的避免风险,维护权益。 二、律师能提高诉讼效率,把握诉讼时机。 律师是可以作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参加到诉讼中。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都需要按法定的程序展开。当事人若本身没有一定的诉讼知识,因为发生纠纷要打官司才去了解诉讼的相关知识,则会延误诉讼时机,不利于诉讼的进行。而有了律师的帮助,则可以大大提高诉讼效率,把必要的事情先妥善安排,保证证据资料齐备、程序规范,通过律师参与这些工作,可以有效减少诉讼成本、减低诉讼风险。 三、最大限度的降低当事人的损失。 请律师最终的目的是维护权益,或者防患于未然。一般在实践中,对方当事人都只会要求你履行义务,而你在不懂得法律知识的情形下,可能会在某些事项上吃亏。而律师可以通过了解分析,知道你应该享有何种权利,什么权益受到侵害,时刻为自己的当事人着想,会寻求快捷、便利、省时省力的法律救济渠道,合法有效地维护当事人权益,最大限度地减低当事人的损失。而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个人的投资等行为,如果事先有律师参与,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则不仅可以避免某些风险,还可以避免一些事后不必要的诉讼和纷争,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四、诉讼过程复杂。 深圳法院工作人员工作量大:各法院、法庭工作量之大是初次与法院接触的当事人无法想象的。无论是立案、收交材料、还是开庭,法院工作人员往往都是程式化的工作,无暇给当事人普法,很容易吃闭门羹,这些工作还是由专业律师以专业语言去沟通效率更高。诉讼环节众多。诉讼后,从立案到执行,每个案子没有跑过法院十次八次都很难解决,且不谈有没有时间,就是繁复的程序都会把受害人搞晕。诉讼是专业性强的工作。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专业人士从选择主体、选择法院、组织证据、庭审、与法院工作人员沟通都需要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结合才能切实维护好受害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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