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证写谁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吗?
◎ 房产证写谁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吗?看看具体案件中法院怎么判。钱某(男)和徐某(女)结婚前,钱某的母亲为两位准新人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徐某的名下,并以她的名义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可是这段婚姻并没有持续很久。结婚四年后,双方提出了离婚。钱某认为这套房屋应该是双方共同财产,而徐某则坚持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钱某为了明确房子是双方共同所有,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这套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了当事人结婚进行出资购买房屋,由当事人婚后进行还贷,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应当视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1、双方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系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愿意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观前提,正是由于双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父母才会同意将出资所购房屋登记在其子女的配偶名下,父母的真实意愿是为子女购房,用于子女及其配偶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其出资应当系对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赠与;2、房屋虽登记在子女的配偶名下,将该房屋认定为子女的配偶一方所有,显然不符合父母作为出资人的真实意愿,子女的配偶主张父母出资系对其单方赠与的应当举证予以证明;3、将房屋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单方赠与与房屋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观事实明显不符,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结合权属的实际登记状况综合进行考量;4、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心理预期,考虑到房屋虽登记在配偶名下,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为生活之常态,将所购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更为适宜。婚前婚后买房,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往往还会因父母的介入变得异常复杂,下面就帮大家整理一下五种房产证上写名字的选择及结果。◎ 一、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这是大多数恋人特别是女孩子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未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 二、写父母的名字这是很多男方家长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还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时候分手了该怎么办。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因此写父母的名字也比较保险。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三、写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这种做法也较为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的婚姻法,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这样。◎ 四、写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很多人认为,与其那么麻烦,不如把双方所有人都登记到产权证上,这样大家都有权利,公平合理。此种情况下,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在离婚后另行诉讼进行分割。◎ 五、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1、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应按照双方约定判断房屋所属。2、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承担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也应该从两个角度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视作该方子女婚前财产,如若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视作男女双方共同财产。

什么是财产保全?什么情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说到“财产保全”,可能有些人还不了解,其实它离我们并不遥远,相信很多打过合同、财产纠纷官司的公司或个人都向法院申请过财产保全。那么,财产保全到底是啥?如何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长?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一般包括2种,分别是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举个例子,很多人经常会遇到欠钱不还的情况,如果诉至法院,但发现对方偷偷转移财产,这种情况就可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加了一道高效“保险锁”。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针对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必须情况紧急(比如故意转移财产、将要破产等);(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申请;(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4)申请人应当根据法院要求提供适当的担保(现金担保、房产担保、保全保险、金融机构保函等)。2、针对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相对于诉前财产保全而言,是指案件进入审理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或难以被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有特定的原因,比如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2)可以是当事人申请,也可以是法院依职权进行;(3)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需要注意的是,判决后执行前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并非案件判决了就不能申请财产保全。此外,仲裁程序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 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1、选择保全法院,一般按照如下标准判断:(1)诉前财产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2)诉讼财产保全:向审理案件的法院。2、按照法院要求提供资料,一般包括如下资料:(1)保全申请书;(2)财产担保文件;(3)法院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需要注意,保全的财产信息或线索非常重要。诉前保全,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准确的财产信息(比如房产的坐落位置、权利人、房产证号等);诉讼保全,则相对宽松,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四、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般来说,实践中保全的对象主要包括:(1)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2)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船舶等;(3)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账户);(4)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股权投资、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5)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6)被申请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7)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8)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五、当事人确定可以胜诉,才能申请财产保全吗?囿于举证质证、庭审陈述等各种情形,当事人认为自身权益受侵害而提起诉讼与人民法院最终查明事实后作出裁判可能存有结果上的不一致,不应严苛要求当事人只有在确定其诉请内容与法院最终裁判结果相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诉权或提起财产保全。法律也没有规定当事人确定胜诉才能提起财产保全。但是,法院有权依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保全。 六、如果出现保全错误,被申请人的损失如何赔偿?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虽然申请财产保全是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因为错误申请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此时,如果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则由担保方承担责任,比如保险公司理赔。 七、财产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及101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其中,针对诉前保全,要以情况紧急为前提);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八、财产被保全后,可否继续使用?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应妥善保管。如果是交给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保管,则其应妥善保管。原则上均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但是,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 九、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长?民事诉讼法第487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十、申请财产保全多久可以解除?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此外,以下情形下申请人应及时申请解除保全:诉前保全后,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家庭暴力认定的证据有哪些?
◎家庭暴力认定的证据有哪些?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3、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6、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出现家庭冷暴力的,如果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房屋订购合同签订后被限购,定金能否返还?
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率先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打响了在全国范围内房屋限购的第一炮,随后上海、广州、天津、南京、杭州等众多一二线城市推出限购令。“限购令”是我国相关政府部门针对过热的房地产市场出台的调控政策,在限购令出台之前签订《房屋订购合同》并且交付定金,限购令实施后买房人失去购房资格不能继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能否能够适用“定金罚则”?◎ 一、限购令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案例1:2017年4月15日,原告王某与被告郅某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定金5万元,2017年5月15日承德市出台房屋限购政策,原告王某因不符合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无法就合同解除、定金返还等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并返还定金。裁判意见:原告的户籍非承德市双桥区,2017年5月15日因政府政策原因,原告不具有在双桥区购买房屋的资格,原被告买卖房屋的行为虽然发生在该限购政策出台之前,但在此之前并未完成税务部门的预审预约,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受到了政府限购政策的影响,如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将不能实现,该合同的解除系因政府政策的干预造成,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予以解除,被告应当及时返还原告定金。分析:上述法院的裁判认为承德市出台的限购政策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中的政府禁令,而限购令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政府禁令,法院适用不可抗力有一定的合理性。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限购令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一是不可预见性,当事人签订《房屋认购合同》时,是否对后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限购是不能预见的;二是不可避免性,当事人及时合理地采取了措施但客观上仍不能避免意外的发生;三是不可克服性,当事人对事件的结果无法克服,例如常见的地震、海啸等地质灾害,对于当事人来说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事件。对于买卖房屋的当事人来说,买房人成为被限购的对象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其抗辩理由是由于限购令属于不可抗力,限购令是否满足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性存在异议。2011年12月13日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并非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经历了一个从限贷到限购逐步加强和完善的发展过程。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及各种履行障碍均应当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因此,住房限购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不宜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 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案例2:2017年2月12日,被告熊某代表陈某(甲方)与原告杨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产以158万元卖给乙方,由乙方支付定金2万元。南昌市政府2017年3月8日发布并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原告因不符合南昌市购房资格成为被限购的对象,其请求法院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返还定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裁判意见:原告杨某非南昌市户籍居民,其自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之日起前3年内未在南昌市缴纳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属于2017年3月8日南昌市政府发布的《房地产调控通知》规定的限购人员范围。原告因该住房限购政策的事实而失去购房资格,虽不属于不可抗力,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返还所支付的购房定金2万元,予以支持。分析: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定金罚则是指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是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按照《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在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之后出台限购政策买房人不再具有购房资格而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限购令的出台并不是另所有的市场主体不可预见的突变过程,所以,不宜认为限购令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可以认为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熊某与杨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签订后限购令出台,即使不能认为属于不可抗力,但是限购令属于政府行为才导致不能继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所以将限购令认为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更为合理。◎ 三、如何理解“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比较两则案例裁判的法律依据,当事人签订《房屋订购合同》之后被限购引起的房屋买卖纠纷将限购令认为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处理这一问题更为适宜。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应该处理如下:1、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时具备购房资格,限购令出台后买房人成为被限购的主体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由于购房资格是顺利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具备的前提性条件,一旦丧失购房资格将导致整个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限购令造成失去购房资格不属于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四条的的规定,按照“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处理,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都可以诉请解除合同,对于买受人要求返还支付购房款及定金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适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没有出现未按照合同履行的情形。如果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时买受人具备购房主体资格条件,但由于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未按约履行合同,出卖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者买受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及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人被限购、禁购而丧失购房资格的,不能适用前述规定。◎ 小结当事人签订《房屋认购合同》后被限购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限购令出台之前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违约情形,限购令出台后失去购房资格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过错,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事由”可以判决解除《房屋认购合同》、返还定金较为适宜。

女方遭家暴离婚可获赔吗?
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不断增多,离婚原因多为感情不和,一方外遇,家庭暴力等。女性多为弱势群体,常常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女方遭家暴离婚可获赔吗?外遇导致离婚是否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解答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无过错方。2、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除此外的其他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3、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外遇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解答外遇并非法律名词,指有婚姻关系的其中一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也称作婚外情、出轨。外遇包括不正当男女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例1:多次殴打构成家暴,王女士索赔胜诉张先生与王女士于198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来,夫妻俩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张先生多次殴打妻子。2010年8月4日晚,张先生再次殴打了王女士。为此,张先生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200元。2010年10月,张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鉴于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且表示愿意调解,法院遂驳回张先生的诉求。2011年9月,张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这一次王女士表示同意,除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提出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而张先生多次对王女士进行殴打,且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足见情节恶劣,据此认定张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案例2:外遇证据充分,方女士获赔五万元马先生与方女士于1998年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3月,马先生起诉离婚。同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方女士不服上诉。然而在二审期间,马先生与一女子偷欢被方女士抓获。于是,方女士在庭审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告知方女士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后方女士撤回离婚案的上诉请求,另行起诉要求马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同时,方女士递交了两组照片:一组是马先生与一女子逛公园、超市的照片,两人关系亲密;另一组是马先生与该女子在房中赤身裸体的照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方女士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取得的时间来看,该组证据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前,此时双方正在离婚诉讼中,感情也趋于破裂边缘。拍摄于2011年6月的部分照片中记载的马先生的行为明显超越其所称的与他人系保姆雇佣关系,根据日常经验法则,二人一起逛公园、超市,晚上共居一室,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有理由相信马先生的行为对双方婚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剧作用,最终导致双方离婚。据此,法院判决马先生向方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房屋赠与的步骤有哪些?
◎房屋赠与的步骤有哪些?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3、赠与的理由;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二、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2、赠与书;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1、房屋赠与申请表;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3、房屋户型平面图;4、房屋赠与公证书;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6、契税收据。四、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手续。

子女不赡养老人该如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规范我们的行为,对于子女不赡养老人该如何,你有疑惑吗?想知道法律对于子女不赡养老人该如何如何规定?◎子女不赡养老人该如何?《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3、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什么是律师函?律师函有用吗?
日常生活中,明星为维护形象,企业为维护利益,个人为了维护债权会向侵权人发律师函。但也有人对律师函嗤之以鼻:“不就是一张纸吗?吓唬谁啊!”如果你真的是这样认为的,那可就大错特错了!那么什么是律师函?什么情况下需要发律师函?律师函又有怎样的效力?一、什么是律师函?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顾名思义,律师函必须是由有执业资质的律师起草发出、由律师亲笔签字的文件,还要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当然,律师函也是基于当事人委托才发出的,所以,还需要当事人的身份文件和相关授权委托文件。二、律师函有哪些类型?我们看到有的明星的律师函叫“律师声明”、一些裁判文书中的律师函叫做“警告函”,其实都是属于律师函的一类,在实务中,律师函的种类根据当事人需求和想要达到的目的,大致可分为五大类:(1)敦促类,主要是为了敦促第三方及时履行义务,如催款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2)警告类,主要是为了制止或防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3)征询类,主要是为了询问或了解相关实施和法律,请求第三方给予回复;(4)答复类,主要是为了回复第三方的征询意见,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对商事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从律师专业的角度进行回复;(5)公示类,主要是为了澄清或告知有关事实,比如声明函等等。三、为什么要发律师函?1、需要催收的情形已产生。包括催收欠款、催收借款等。在对方欠款到期未支付,或者借款到期未还时,发出催款律师函,可以固定对方违约事实,告知损失等。2、一方发生合同违约的情形(第一种其实也算是违约而产生的)。在交易过程中,对方违约的情形下,应当委托律师向其发出律师函。目的是敦促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合同和固定违约事实。3、受到侵权的事实已发生。使用场景通常是知识产权侵权、名誉权侵权等。当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当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向侵权者发律师函,以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如侵权者收到律师函后,仍然不停止侵权行为,那么就在侵权认定中就构成恶意,在未来可能产生的诉讼中,会加重其法律责任。四、律师函有哪些作用呢?1、诉讼失效的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特别提醒: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为三年)。2、制止侵权行为。为了降低侵权行为对委托人的损害,在固定完侵权证据之后,可以用发律师函的方式告诫其停止违法侵权行为。若对方当事人能主动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也有一定的可能在诉讼之前达成和解协议。3、通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合同达到解除条件时,可以通过发律师函的方式向对方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4、费用风险的转移。收到律师函置之不理,依然拒绝履行义务,会导致偿债或者赔偿成本上升,简单说就是赔的更多。在收到律师函后,如果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双方在偿债金额或者赔偿金额上依然还有谈判的空间,但如果依旧拒绝履行,导致诉讼发生,则除了要承担约定或法定的偿债金额或赔偿金额外,还要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5、澄清事实。对于当事人之间难以厘清或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通过律师函的叙述理清条理。或者向特定/不特定的公众采用声明的方式澄清事实的原本情况,避免负面的影响持续的发生。6、留存证据。对于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固定的证据,通过发函引发的对方回函,创造证据产生的可能性。7、其他的作用。例如行使撤销权,发出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五、发律师函企业需要注意什么?1、发函应当出于正当维权的目的,不得捏造虚伪事实,应客观、真实、全面地描述事实。2、避免使用攻击性、贬损性语言,特别要注意商业诋毁下的商业评论,商业评论尽管不涉及到对事实的捏造及虚构问题,并属于主体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方式,但其仍然受到法律的约束,其程度以不应“实质性影响相关公众的认识并贬损竞争对手商誉的诋毁性评论”为限。六、发律师函要多少钱?律师函通常不会是长篇大论,一份律师函,少则一页,多则两三页,要花多少钱?律师函的价格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这只能根据具体的事件,同具体的律师沟通后,协商确定。经常碰到有人提出会质疑:不过是一份一两页的文件,为什么价格那么高?律师函不单是发一两张纸的事。发律师函可以很简单,当事人说什么,律师写什么,写好签字盖章发出去结束。但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并不会这样做,发函前律师要先了解案情,判断要求的合理合法性,并给出建议和分析,这需要律师的专业知识。发函后还可能涉及同对方沟通交涉,处理的过程。一份律师函背后,实际涉及事实整理、案件分析、诉求确认、证据收集等事务,都是很专业的事,细微的操作不同,都可能对将来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这属于律师非诉业务的一种,有时甚至比诉讼业务的工作量和风险还要大。所以,根据涉及的案情、标的、当事人的要求、实际可能的工作量大小等不同情况,律师函的价格差异也就很大了。同一件事,不同地区、不同律师的报价也会有不同。

人人应当熟知的49个法律要点
一、总则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1、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二、物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9、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10、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11、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12、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13、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14、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15、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三、合同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16、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17、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18、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19、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第三编第二十四章)20、“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21、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四、人格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22、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条)23、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24、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条)25、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26、“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27、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28、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五、婚姻家庭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29、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30.收养有漏洞,民法典来护航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31、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七条)32、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33、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34、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35、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36、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六、继承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37、扩大遗产范围《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38、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39、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40、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41、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42、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七、侵权责任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43、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44、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45、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46、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47、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48、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49、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36个常见且疑难的劳动争议问题
一、关于劳动关系确认1、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并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约定执行,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工作频次、工作场所、报酬结算、劳动工具等,企业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程度、惩戒措施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全日制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全日制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参加教学实习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学生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第4条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在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以就业为目的工作的,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关于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3、劳动者以书面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应如何处理?劳动者以书面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4、劳动者以劳动合同倒签或补签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应如何处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劳动者以劳动合同倒签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除外。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前一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5、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应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对续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续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6、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以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抗辩的,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履行订立劳动合同义务,但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7、标准工时工作制下确认加班事实的证据,应如何审查认定?标准工时工作制下认定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事实,应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标准;(2)劳动者在超出的工作时间内是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3)加班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批准的。8、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签订,应如何处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签订的,人民法院应向劳动者释明可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拒绝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9、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占有、使用用人单位财物的,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由劳动者占有、使用的财物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非因工作原因借用的财物的,应当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处理。10、劳动合同期限内存在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3)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4)劳动者应征入伍或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5)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三、关于劳动报酬1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如何认定?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是劳动者对应月份实际发放工资,不含以下部分:(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2)因劳动者工作业绩而随机发放的效益工资、提成等;(3)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4)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但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12、加班工资基数应如何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约定不明确,按实际发放工资中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1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如何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但不包括加班工资。1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后安排了补休,劳动者拒绝补休的,用人单位能否免除支付加班费义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后安排了补休,劳动者拒绝补休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不予支持。四、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15、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用人单位又补充提出劳动者存在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事由或情形,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围绕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所提出的事由或情形,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用人单位事后补充的劳动者存在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事由或情形,均不纳入审查范围。16、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不服,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牵涉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及劳动权益的平衡。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1)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2)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3)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调整岗位,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岗位的除外;(4)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5)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主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合法,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个月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17、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而擅自离职的,应如何处理?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未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18、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具体情形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中“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包括:(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2)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4)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5)劳动者已入职新用人单位的;(6)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向劳动者提供合理工作岗位,但劳动者拒绝的;(7)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为由进行抗辩的,不宜认定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19、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如何处理?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确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向劳动者进行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请求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坚持不变更,应当驳回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告知劳动者可以另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劳动者应当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工资差额的相关事实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的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五、关于社会保险待遇21、用人单位未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未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告知劳动者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2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的,应如何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未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不持异议的除外。符合人身损害赔偿条件的,应向其释明可以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坚持主张工伤待遇的,驳回其诉讼请求。23、非法用工单位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应如何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依据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非法用工处理意见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非法用工单位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不能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非法用工处理意见,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认定非法用工关系成立的,非法用工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非法用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六、关于裁审衔接24、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应如何确定?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25、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补偿工资的仲裁时效及起算点应如何确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应休年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允许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26、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再次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如何处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或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7、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诉讼阶段提出的,应如何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作出实体裁决,当事人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但在一审时提出的,不予支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未经审理直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当事人在一审时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审理。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不予支持。28、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供的证据,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应如何处理?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未提交或拒不提交证据,在诉讼阶段提交该证据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逾期提交证据的相关规定作出认定和处理。29、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否认在仲裁阶段的自认,应如何处理?在诉讼阶段,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作出自认行为的效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30、当事人在仲裁阶段主张经济补偿金,后在诉讼阶段增加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应如何处理?当事人在仲裁阶段主张经济补偿金,后在诉讼阶段增加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可认定该诉讼请求与讼争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予合并审理。31、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经审理认为理由不成立,但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向劳动者释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后,劳动者仍坚持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不能径行裁判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32、仲裁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应如何处理?仲裁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仲裁阶段未申请的新的诉讼请求的,告知其另行申请仲裁。但该诉讼请求与讼争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除外。3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何适用仲裁及司法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等有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仅就给付义务情形达成的调解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其他内容的调解协议,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执行。仅就劳动报酬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十七条等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4、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本解答第33条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5、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可以向仲裁机构查阅复制有关内容?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相互发函查阅、复制相关案件的内容,双方应予相互配合。七、其他36、重大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期间劳动争议纠纷应如何处理?涉及新冠肺炎等重大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期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