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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8

2026.08

非法行医罪的法律认定与刑事辩护策略

在医疗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非法行医问题依然时有发生。非法行医罪作为危害公共卫生秩序的重要罪名,其认定标准和量刑尺度备受关注。刑事律师指出,并非所有无证行医行为都构成犯罪,了解法律边界对于避免刑事案件风险至关重要。一、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深圳刑事律师团队在实务中发现,该罪名的认定需要严格把握以下几个关键要素:1. 主体资格认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刑事律师特别提醒,乡村医生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合法行医,但如果超出执业范围或执业地点,仍可能面临法律风险。2.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非法行医罪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非法行医罪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需要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重伤以上标准,或者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三、非法行医罪的常见行为模式与典型案例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中,非法行医罪的行为模式多样,主要包括:1. 无证“牙医”屡罚不改牙科诊疗因其技术门槛相对较低,成为非法行医的高发领域。典型案例如下:某地无证“牙医”在两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第三次被查获后最终获刑。2. 村医超范围行医退休村医或乡村医生超出执业范围或执业地点行医,是另一类常见情形。例如,某庭审中,退休村医在非执业地点为邻居输液,被认定为非法行医。3. 医疗美容领域非法行医医美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非法行医问题。一些不具备资质的美容机构或个人,擅自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如注射玻尿酸、肉毒素等,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损。4. “江湖郎中”行医一些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以“祖传秘方”“民间偏方”等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同样面临法律风险。例如,某“江湖郎中”使用草药为患者治伤,被查获后认定构成非法行医。四、非法行医罪的辩护要点面对此类刑事案件,深圳刑事律师团队指出,辩护策略的制定需要紧扣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以下是几个关键的辩护方向:1. 主体资格认定辩护刑事律师可以通过审查行为人的执业资格状态,寻找辩护空间:是否属于“依法取得执业资格但未及时注册”的情形?是否属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践”的实习人员?是否属于“乡村医生在特定区域内合法行医”的情形?如果行为人确实具备相应资格,或者其行为属于合法授权的医疗活动,则不构成非法行医罪。2. 因果关系认定辩护对于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损害的刑事案件,刑事律师需要重点审查:就诊人的损害结果是否与行为人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因素(如就诊人自身疾病、其他医疗机构的治疗行为等)导致损害结果?是否属于“医疗意外”而非“非法行医”?在一起非法行医案中,刑事律师成功论证了就诊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终获得无罪判决。3. “情节严重”认定辩护刑事律师可以从以下方面争取减轻指控:是否达到“两次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入罪标准?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否达到“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升格量刑标准?对于情节较轻的非法行医行为,专业律师可以争取“情节显著轻微”而免于刑事处罚。4. 量刑情节辩护刑事律师可以从以下方面争取从轻处罚:自首、立功情节:是否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否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查处其他犯罪。认罪认罚态度:积极退赃、赔偿就诊人损失、取得谅解。补救措施: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损害后果。实践中,通过积极赔偿、取得谅解,部分案件实现了从“三年实刑”到“缓刑三年”的转变。5. 鉴定意见异议在涉及“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至关重要。刑事律师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对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提出质疑。五、非法行医案件的辩护实务操作深远律师事务所作为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机构,在非法行医案件的处理上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针对此类案件,深远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提出以下专业建议:1. 尽早介入,争取取保候审在案件初期,刑事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整理证据、分析案情,争取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避免长期羁押。刑事律师指出,对于非法行医案件,如果行为人无前科、涉案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大。2. 审查关键证据深圳刑事律师对行为人的执业资格、诊疗记录、就诊人的病历、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寻找证据链中的疏漏。3. 制定审前辩护策略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律师可以主动与办案机关沟通,争取不起诉或减轻指控。刑事律师可以通过提交法律意见书、证据材料,充分论证案件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等理由,争取不起诉决定。4. 庭审辩护与量刑协商在庭审阶段,刑事律师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展开充分辩护,并积极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刑事律师可以通过申请证人出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等方式,增强庭审辩护效果。六、非法行医罪的防范建议刑事律师提醒广大公众,合法行医是保障患者健康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以下建议有助于避免非法行医风险:取得合法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在合法范围内行医:取得执业资格后,应在核定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保留诊疗记录:合法行医过程中,应保留完整的诊疗记录,以备查验。避免超范围行医:即使是合法执业医师,也应避免超出执业范围或执业地点行医。七、结语非法行医罪的法律认定与刑事辩护空间依然存在。深圳刑事律师强调,刑事律师的专业介入是应对此类案件的核心保障。深远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通过精细化的案件分析和策略化的辩护路径,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相关调查,建议尽快联系专业刑事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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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

发票犯罪频发,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风险与律师辩护策略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票作为重要的商事凭证,其管理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制。近年来,随着税务监管的日益严格,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重要罪名,其量刑标准不断调整,涉罪风险不容忽视。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规定与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根据2024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和量刑档次进一步细化。具体量刑标准包括: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没有实际交易,仅仅是出售发票的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犯罪。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某保洁人员将捡拾的发票低价出售,最终被认定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获刑十个月。这充分说明,无论是何种来源的发票,只要涉及非法出售,都可能面临刑事追诉。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常见行为模式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模式多样,主要包括:虚开发票后出售:行为人通过注册空壳公司,从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对外虚开并收取“开票费”。倒卖他人发票:从他人处收购发票后加价转售,赚取差价。捡拾发票售卖:如前述保洁员案例,将捡拾的发票整理后出售牟利。非法购买后再出售: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购买并转售。这些行为一旦被查获,涉案金额往往较大,量刑幅度较为严厉。 例如,在一起非法买卖抵扣税发票案件中,涉案金额高达335万元,两名被告人最终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要点面对此类刑事案件,深圳刑事律师团队指出,辩护策略的制定需要紧扣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以下是几个关键的辩护方向:1. 主观明知认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法出售。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或者对涉案发票的性质存在合理误解,这将成为重要的辩护理由。深圳刑事律师在实务中常通过审查行为人获取发票的途径、交易方式、价格合理性等综合判断其主观心态。2. 发票数量与票面金额的认定发票数量与票面金额是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刑事律师需要仔细审查:发票是否真实有效?发票的记载内容是否与实际交易相符?是否属于重复计算或错误认定?在某些案件中,涉案发票可能存在部分无效、重复计算或者与实际交易不符的情况,刑事律师可以据此申请重新鉴定或核减数量。3. 情节认定与量刑辩护根据司法解释,情节轻重直接影响量刑档次。深圳刑事律师可以着重从以下方面争取从轻处罚:自首、立功情节:是否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否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查处其他犯罪。认罪认罚态度:积极退赃、补缴税款、缴纳罚金。涉案金额较低:是否属于“数量较大”或“数量巨大”的起刑点以下。4.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是单位工作人员,其行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将直接影响量刑。单位犯罪通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但量刑幅度可能较个人犯罪有所区别。四、深远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实践深远律师事务所作为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机构,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处理上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针对此类案件,深远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提出以下专业建议:尽早介入,争取取保候审:在案件初期,刑事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整理证据、分析案情,争取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避免长期羁押。审查关键证据:深圳刑事律师对发票的真伪、票面金额的认定、涉案金额的统计、交易记录的完整性等关键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寻找证据链中的疏漏。制定审前辩护策略: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律师可以主动与办案机关沟通,争取不起诉或减轻指控。庭审辩护与量刑协商:在庭审阶段,刑事律师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展开充分辩护,并积极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五、结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风险日趋严峻,但其辩护空间依然存在。深圳刑事律师强调,刑事律师的专业介入是应对此类案件的核心保障。深远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通过精细化的案件分析和策略化的辩护路径,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相关调查,建议尽快联系专业刑事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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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

深圳刑事案件该怎样申请取保候审,刑事律师分享实操要点

遇上家里亲人卷入刑事案件之后,绝大多数家属心里头等大事,便是争取办理取保候审,让当事人能够先回到家中等候后续流程。很多普通家属不清楚申请流程、把控不住合适时机,单凭网上找来的简易申请书递交上去,通过率往往很低。下面由深远律师事务所用通俗直白的话语,给各位讲清楚刑事案件当中取保候审的全套申请常识,本地有困扰的朋友也可以咨询专业的深圳刑事律师获取专属建议。首先先搞懂,谁拥有递交申请的资格。当事人本人、当事人的至亲家属、法定监护人,还有受托的刑事律师,均能够递交书面申请。只是家属没办法进到关押场地和当事人碰面,不清楚当事人问询笔录、当下的身体状况以及案件细节,独自准备材料很容易出现疏漏,这也是很多家属提交申请之后没有通过的常见缘由。其次把握好申请的黄金时间段,是整件事情的重中之重。刑事案件刚开展核查的前期阶段,属于争取取保较为有利的周期。一旦相关处置手续落实之后,后续再递交申请,审核门槛便会有所提升。所以家属察觉亲人被带走配合调查之后,不要一味慌乱等待,应当尽早理清事件经过,必要的时候委托深圳刑事律师介入处理,把握住合适的申请窗口期。接下来给大家说明能够争取取保候审的常见情形,大家可以自行对照。1、整件事情情节较轻,后续大概率只会处以短期管束类处罚;2、处罚年限偏高,但是当事人平日里安分守己,属于初次出事,配合核查、已经做好赔偿取得旁人谅解,外出之后不存在再次惹事、销毁证据、联系相关人员串话这类风险;3、身体带有慢性病、重病,日常起居难以自理;处在孕期或是正在哺育年幼孩童;4、关押时限已经到期,案件依旧没有核查完结。像是多次牵涉事端、带头参与事件、性质较为激烈的事端,申请通过的概率相对更低。再来讲申请需要筹备齐全的各项材料,深远律师事务所多年处理本地各类刑事案件,很清楚完整材料对于申请结果的作用。第一便是书面的申请文书,文书之内写明当事人基础信息、自身家庭情况、出事之后的悔过态度,逐条说明当事人不存在风险隐患;第二准备身份凭证、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资料;第三便是加分佐证材料:看病单据、工作证明、社区日常表现说明、钱款赔付凭证、对方出具的谅解材料、过往没有出事的相关证明。担保方式一共分为两类,家属二选一即可。第一种为保证人担保:担保人不能够牵涉本次刑事案件,拥有稳定住处和收入,可以日常约束当事人遵守各项规定;第二种为资金担保,钱款转入指定对公账户,后续当事人遵守各项约束,等到手续完结之后钱款能够原路退回。很多家属会疑惑,自己递交材料还是聘请刑事律师办理更好。家属仅能够在外搜集材料,没办法当面和当事人沟通,不清楚问话过程当中留下了哪些口供,很难找准案件的突破口。专业的深圳刑事律师可以进到会见场地和当事人交谈,叮嘱问话期间的注意事项,梳理所有有利线索,量身撰写申请文书,按照案件所处阶段递送材料,沟通对应的法律意见;首次申请未通过,还可以根据驳回缘由补齐新的证据材料,重新规划辩护角度再次递交申请。取保候审顺利获批之后当事人也不代表整件刑事案件就此了结,后续依旧需要配合所有问询传唤,不可以私自去往外地、不能接触相关证人,一旦违背管束条款,担保措施有可能发生变动。若是当下您正在发愁家中亲人的刑事案件,不清楚怎么筹备取保候审材料、不会拿捏申请时机,可以联系深远律师事务所,本所刑事办案团队深耕深圳本地各类刑事案件,专业深圳刑事律师结合各区办案审核习惯,定制对应的处理方案。

09

2020.07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担心的十大问题及对策

◎ 1、对方“不睬”传票怎么办?很过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大可不必担心。为什么呢?虽然现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是打电话或寄信让当事人来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员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 2、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收集好,或请朋友作证,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3、对方伪造“债务”怎么办?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等。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得到解决。◎ 4、过了举证期怎么办?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民法院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规定,在立案时,法院回执的“举证通知书”内,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准。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法院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但是,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 5、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离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不大。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官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6、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1)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2)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3)如果双方条件相当,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折价款。 ◎ 7、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如果孩子满八周岁,一般会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八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 8、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目前,已有强制执行的案例。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9、对方不履行调解、判决确定的义务怎么办?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应给付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目前焦点问题是房屋对价款的给付执行,往往会出现一方不是拿不起钱,而是不想拿钱的情况。因此,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结履行义务方施加压力。比如,申请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产,限制其行使权利,这样会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另外,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工资收入等。◎ 10、对方声称其在法院“有人”怎么办?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您同某某法院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法院认识或拐弯认识办案人员,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这种想法大可不必。离婚案件审理已形成一套独特规则,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按这套规则行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要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权相对其他经济案件较小,加之一般离婚案件涉及个体利益,同时审理法官还受到法律、法规、纪律的约束,因上层关系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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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

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认定的10个法律要点

◎观点一: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等情形,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当事人一方主张另一方偿还欠款,但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且从借款合意形成过程、借款的时间、资金往来情况、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借款的用途、案件当事人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等方面来看,当事人的诸多行为违背常理,亦未作出合理解释,由此可知,当事人一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就案涉争议款项与另一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同时结合双方当事人明知债权人与当事人一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人员混同、关联关系的事实,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予以制裁。(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1月16日)◎观点二: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嫌虚假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的认定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高发的形势下,如何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也是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总结出了可能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具体理解如下:(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是否实际出借款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是否系虚假诉讼,应考察出借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如果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应对其是否出借款项持有合理怀疑。当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也可能存在有些出借人从其亲戚朋友那里借款然后再行出借的事实,故在法院持有怀疑时,允许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就常理而言,其在民事审判中具有事实认定功能。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事实并非客观事实的重现,而是法律人在已掌握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等对案件事实的重构。在这个过程中,日常生活经验等常理起到重要作用。不管是法官、律师还是侦查人员,他们在事实认定的时候,并非按照时间顺序一点点地将案件事实铺开,而是以证据为基础,验证某一事实假设能否站得住脚,前后是否会出现逻辑矛盾,能不能建构起前后一致的证据链。在上述事实验证过程中,常理就起到极为重要的筛选作用,一个事实假设要想经得起检验,它首先必须遵循常理,符合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当然,就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而言,人民法院基于常理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究竟如何加以审查并判断,还需要具体审判人员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以形成心证。(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出借人在起诉时应提供初步的证据来佐证其主张。债权凭证应该是其中比较重要的证据。债权凭证有多种,比如借款协议、收据、借据、汇款单、承诺函等。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往往会给审判人员带来虚假诉讼的表面印象。另外,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书证,虚假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编制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也都没有异议。但即使这样,虚构的事实仍然代替不了客观的事实,如果审判人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发现书证有伪造可能的,即便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并无异议,也应产生该诉讼系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程序的启动,多发生在以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另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但是财产尚未处置完毕前。当然,实践中也有部分虚假诉讼案件早于他案进入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这种虚假诉讼就更加具有隐蔽性,更不易鉴别。所以,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的,则审判人员可对当事人系虚假诉讼产生合理的怀疑。(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就民间借贷诉讼而言,当事人基于对其利益的关注,往往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因此,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当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矛盾,则审判人员应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产生疑问。(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一般而言,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对抗。被告要么只让代理人到庭应诉,从而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要么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辩解,并不否认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就应警惕当事人的虚假诉讼性质。另外,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力图规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一方面希望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往往倾向于调解结案,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因此,对于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对抗不符合常理,且当事人乐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审判人员也应加以警惕。(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虚假诉讼往往是为了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对其他人的利益影响至为明显,而其他人也最关心这种诉讼的结果。例如,对于夫妻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出于逃避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考虑,虚构同他人的债务,并通过让债权人起诉的形式来达到其目的,在此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往往会提出异议。对于夫妻一方能够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的,审判人员应考虑到此诉讼是否是虚假诉讼的问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通过串通的形式意图减少一方的责任财产,以达到损害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就此而言,如果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对此诉讼提出异议,则应引起审判人员的足够重视。因此,只要是案外人的债权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提出异议,则审判人员应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加以综合判断。(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采取相对公平的交易方式。因此,如果当事人在纠纷中出现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则往往不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则,因此,该种情况应引起审判人员的注意。在审理中,审判人员可以采用完全客观的认定方法,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低价转让的合理理由。亦即,只要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就应该引起审判人员的足够重视,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条的规定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至于何谓低价,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中对“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规定来加以认定。因此,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存在以地域市场价或者交易指导价70%进行交易的情形的,则可以考虑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论是放弃其实体权利,还是放弃其程序权利,均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行使方式,法律往往允许。但需要注意的是,自近代社会以来,权利的行使往往负担有限制条件。就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而言,当事人不正当放弃其权利,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审判人员有怀疑其系虚假诉讼的正当理由。而对于不正当的判定,应以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作为其实质的判断要素,不应将当事人是否认识到这种放弃会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作为考虑的要件。(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本条规定是一个兜底条款,对于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需要通过审判实践进一步总结和补充完善。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有上述虚假诉讼可能情形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事实上,由于虚假诉讼是由当事人虚构的,或者是由当事人所伪造的证据提起的,所以其在表象上往往存在上述情形的多种。由于诉讼是虚假的,虚假诉讼所围绕的证据不可能是客观事实,故不能形成证据链,因此也达不到证据链条上的法律真实,经常在借贷发生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方面存在一些矛盾之处。至于如何确证构成虚假诉讼则需要审判人员基于具体的个案情形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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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

如何将微信记录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开始施行,这意味着今后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很多网友提出疑问?微信作为当下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随便截几张图就能当作呈堂证供吗?◎一、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1)文字微信记录。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2)图片微信记录。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3)语音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4)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5)网络链接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6)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二、如何保存微信证据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1、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什么?(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2、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证据?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当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5)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慎用微信清理功能 可进行证据保全很多人会反映,微信好友很多,聊天内容也很多,会经常清理微信内容,没法保存那么多或者那么长时间的信息,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切忌认为“同步”操作即“万事大吉”,清理前一定要先予以证据保全。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较为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进行保全。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如果经过了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得到认可。如果此证据亦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力不会低于其他证据。特别是对一些侵权类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应在发现侵权行为时第一时间尽快进行证据保全。自行取证缺少监督,电子数据又易被篡改,通过专业机构保全证据仍是最有效方式。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被法院采纳的风险。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进行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办理保全公证时也需要按照上述过程步骤进行操作。4、进行微信证据保全时要注意什么?(1)对于微信内的图片,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2)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3)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 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4)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等,在保全时除上述步骤外,还要保全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单独仅保全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无法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5)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发生金钱往来时,第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第二要明确用途,备注时注明转账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三、自己可以调取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关于微信转账交易记录,自己可直接从微信中调取出来。具体操作如下:第一步:在微信底部菜单栏,选择“我”—“支付”功能菜单。第二步:进入支付菜单主界面后,选择“钱包”功能。第三步:在钱包功能主界面,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第四步:在账单功能界面,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该界面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入账单下载界面。第五步:在账单下载界面,有“用于个人对账”和“用做证明材料”两个功能选项,分别对应账单不同的用途。其中“用于个人对账”的账单是Excel表格格式,“用做证明材料”的账单是PDF格式。第六步:选择调取用途后,可进一步选择具体日期区间,支持调取自定义时间内的交易流水,最长不超过一年。◎四、可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根据诉讼法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查哪方面的内容: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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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

买房对方违约怎么办?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迟迟不肯付房款,留着卖家干着急?本文告诉你,这样操作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卖家的利益! 案例:原被告经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居间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告作为出卖人将其拥有的房屋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8万元定金。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17年2月25日前向按揭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材料并配合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17年2月25日前向被告支付第一笔首付款,合同也清楚的约定了违约责任即如果原告单方违约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定金。 买房对方违约怎么办?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2017年2月25日原告以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拒不办理按揭贷款申请等有关手续,也拒不向被告支付首付款,经被告多次催告,原告仍拒不履行义务。这期间有第三人看中了涉案房屋并愿意以更高价款买入,被告想卖又不敢卖,怕有法律风险,2017年4月5日被告在律师的建议下通过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的方式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定金,在律师函送达原告后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了,之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将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人。后原告以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经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后处分涉案房屋,而原告因存在违约行为已交付的定金被告无需退还,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合同的签订跟合同的履行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概念,合同签订只是第一步,是否能够履行还是要看当事人的信用以及合同具体如何约定,比如说合同非常明确的约定了违约责任,当事人会考虑到违约成本而不敢违约,促使合同的履行,当然如果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对方仍然违约的话,守约方也不亏,例如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买方违约,其违约行为给卖方得以解除合同并以更可观的价格将合同标的转让同时还有权没收18万的定金,不亏反而还赚了。 所以律师建议大家在买房或卖房时一定要签合同,也要认真的看合同,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并在合同详细写明一方存在哪些违约行为时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一般来说房屋买卖合同中会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两者不能同时适用,守约方可以自由选择,当然如果违约金过高法院也会适当调整。 深远在线的房地产律师也建议签订合同时最好写明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因维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并约定更方便自己的管辖法院,这样能最大程度的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最后律师提醒卖方,如遇买方违约时切勿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一定要先通过合法的方式将解除合同的通知有效送达至买方,只有在买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时合同解除,卖方才能将房屋再次出售,否则可能构成一房二卖,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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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对于离婚分房子这件事,很多人会下意识地认为,婚后取得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的房产也应该是夫妻俩人的,离婚时就该平均分割。但实际上,即便房产是婚后所得,房款何时支付、资金来源何方、取得房产时有没有其他附加条件等,都会对房产的归属产生影响。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离婚房产如何分配当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1:他结婚前全款买了套房,这房子是他的?答案:必须的!根据新《婚姻法》规定,他婚前全款买的房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万一他结婚了,夫妻感情不和出现离婚,这套房子也仍属于他一个人。 2:结婚前,他贷款买了套房。这房子还是他的?答案:那可不一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3:婚后他爸妈全款买了套房,登记在了他名下。这房子肯定是他的?答案:是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也就是说,这房子还是他的哦!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咋说,就是连墙角都分不到。 房产证上写着两人的名字1:这房子是他全款买的,这房子归他俩?答案:不一定!“举个栗子”,大牛和小妞在结婚后全款买了套房子,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但一旦他俩因离婚闹上法庭,如果说小妞没有证据能证明她买这房子时出了钱 ,这房产证上就算是有她的名字也是白搭的。在财产分割时,法官仍能判这房子归大牛。 2:俩人一起贷款买的房子,是他俩的?答案:是的。如果这房子是他婚前贷款买的,婚后又加上了她的名字,那婚后这房子增值的部分和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这房子是俩人结婚后凑了首付,一起贷款买的,那自然也是共同财产,归俩人了。 3:这房子是他父母出钱买的,但写了他俩的名字,这房子是他俩的?答案:如果没有“借条”,这房子就是他俩的。如果这个情景是真的,那么这房子将被认定为他俩的共有财产。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的,归双方共有,即便是他俩闹离婚,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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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

交付质量不合格房屋是否违约行为的房产纠纷案

[案情]2015年9月2日,被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该房地产开发商为被告购买的商品房做保温强面、安装中空玻璃及交房时间等内容。后该房产开发商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与被告产生纠纷。2016年2月4日,被告与原告就上述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并约定房款,交付时间等内容。2017年2月28日,被告、原告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17年3月14日,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开发商重做保温强面、安装中空玻璃及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此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由房产开发商一次性赔偿被告13382元。原告知道此事后,认为被告已将房屋出售给了自己,向房产开发商索赔的权利也应属于自己,被告获得的赔偿款属于不当得利,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该赔偿款。[审判]法院认为,被告杨某于2015年9月2日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产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产开发商没有全面履行自己义务,被告杨某依据合同的约定向某房产开发商主张权利,得到了法院调解书的确认,被告杨某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2016年2月4日,被告杨某虽然将原属于自己的商品房出售给原告陶某,但双方并未对被告杨某向房产开发商所主张的权利进行约定,且被告杨某出售给原告陶某的房屋为现房,故原告陶某要求被告杨某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对原告陶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陶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一、交付质量不合格房屋是违约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我国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产物,它与成品房买卖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中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产生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 二、被告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是一种因债务不履行所发生的债务,也就是说,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要构成违约损害赔偿,首先债权人必须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从根本上说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的。其次,违约行为在性质上违反合同的义务。再次,违约行为在后果上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必然会使债权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债权不能实现,会对债权人债权造成侵害。最后,在履行过程中,并不是说一旦发生一方的不履行,就构成违约。如果不履行的一方的不履行,具有正当理由,则不构成违约。在合同法中,正当理由包括正当行使抗辩权、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履行是由对方的原因造成的。本案中,房产开发商向被告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房屋,构成违约,由于被告已将房屋进行了转让,进行损害赔偿为最好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三、被告没有转让违约损害赔偿债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补偿性,主要是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来弥补或填补债务人因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也可以进行转让。但债权的转移应具备几个条件:首先,须存在债权转移的事由。债权的转移,有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有的是基于法院的裁决,有的是基于民事行为,如通过转让合同而转让债权。其次,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权人应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有效合同债权应从宽理解,可撤销的合同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都可为让与的标的。再次,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债权让与得以实现,债权具有让与性是必要条件。一般地,只要债权让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就能够让与。但有三类债权不得让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特别约定禁止债权人让与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如果债权人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让与该债权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被告对房产开发商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既未被法律规定强制转让给原告,也未被法院裁判确定给原告,原、被告之间买卖房屋合同中也未约定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让。因此,被告取得损害赔偿金是基于其与房产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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