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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诉讼篇:打继承官司,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继承诉讼篇:打继承官司,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在众多民事案件中,继承案件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如果没有找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很有可能被法院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驳回,浪费宝贵的诉讼时间。因此在确定要进行诉讼之前,确定管辖法院为重中之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继承案件适用国家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以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审查呢?在实践中,法院在审查管辖法院时会首先认定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以其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上记录的地址为准。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视为住所地;当事人以被继承人的经常居所地作为住所地提起继承诉讼的,法院应当审查被继承人的实际居住状况,以确定案件的管辖。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起诉时一般难以客观确定,如果当事人有初步证据证明被继承人有遗产在受诉法院辖区,受诉法院即可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发现被继承人主要遗产在他地,且当事人所主张的遗产主要系他的遗产,受诉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或者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同一当事人或不同当事人分别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诉讼的,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发现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审理。当事人在继承案件审结后,就其他遗产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属于管辖冲突,新立案法院应当审理,不得以前案由其他法院审理为由裁定移送。此外,一般继承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如果不动产系被继承人主要遗产,可以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确定管辖。

涉港继承篇:香港居民如何继承在内地的银行存款?

涉港继承篇:香港居民如何继承在内地的银行存款?

各家银行本着保护客户财产安全的原则,办理内地遗产继承业务素来要求严格,涉港澳客户及港币的业务的审核更加慎重。香港储户去世后,对其遗留在内地银行的存款、理财产品等遗产的继承,属于涉外继承。而银行的存款、理财产品等属于动产,应按动产继承处理。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对动产的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而遗嘱继承,遗嘱成立要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遗嘱效力要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因此,识别涉外继承究竟应适用哪国(或地区)的法律,既要考虑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也要考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国籍、立遗嘱地等因素,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对于按非诉讼程序继承的,依据香港法律,无论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也无论继承人之间是否对继承权利有纠纷,继承人都需要取得香港高等法院出具的检定文书,以明确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如有)。但在实务中,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香港高等法院检定文书所附的遗产清单,往往只包含被继承人在香港的财产,并不涉及被继承人在内地的财产。继承人为继承内地的遗产,通常会请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例如,由继承人按照香港《宣誓及声明条例》在公证人面前声明,其有权继承被继承人在内地的某某银行存款等,公证人据此制作公证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处理完以上事务以后,及可以办理国内部分了。持香港中国委托公证、被继承人及继承人的身份证件、被继承人的死亡证和结婚证等证件原件、遗产凭证等全部与继承相关的手续前往内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办理完继承权公证以后,可由继承人或委托人员付银行办理继承事宜。该业务在银行大多划归国际业务部处理,处理流程和时间会相对较长。最好同银行提前预约并充分沟通,或者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涉港继承篇:香港居民如何继承在内地的房产?

涉港继承篇:香港居民如何继承在内地的房产?

位于内地的不动产(如房子),将按照内地法律下的“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处理,香港居民无遗嘱继承内地不动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来处理:即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皆享有继承权。在内地继承房产,先由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先行商定由谁继承、谁放弃继承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皆继承。然后在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办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如有,亦可直接在内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审核、加章及转递。所有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以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前往内地办理继承公证。到了内地以后,持该等经加章转递的公证文件正本以及与继承有关的文件正本前往不动产所在地区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然后前往不动产所在地区的地方税务局申请免税/完税证明,或是缴纳税费;然后再前往不动产所在地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继承登记过户,从而取得权利人登记为继承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如果理想的话,一般需要多次前往内地相关部门方可完成继承过户手续;若个案较为复杂,前往内地的次数可能会因内地相关部门的诸多要求而相应增加。

涉港继承篇:香港居民如何在内地办理继承遗产公证?

涉港继承篇:香港居民如何在内地办理继承遗产公证?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如继承人间对遗产继承没有争议(无论是否有遗嘱)则可以通过公证处来办理继承权公证,否则要通过人民法院进行遗产继承纠纷诉讼。如果选择公证处理那首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在哪里公证?在确定继承人间没有争议的前提下,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不动产(即房屋、商铺等),则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果遗产包含多个不动产且不在同一地(一般以市级区分),则需要在各不动产所在地分别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果遗产仅包含动产(即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则可以经过同银行等机构沟通后,选择方便办理的公证处进行。实务中, 不同公证处对办理涉及香港的遗产继承的业务熟悉程度也有所区别,建议选择对该业务比较熟的公证处。选定公证处后,则需要与内地公证处进行沟通,确定主办的公证员,将遗产继承相关材料提交公证员确认,届时内地公证员通常会告知涉及香港的继承权公证需要在香港办理中国委托公证。在内地律师或公证处的指引下,香港居民需要联系并委托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亲属关系和遗产状况声明书》公证,及/或《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基于被继承是否立有遗嘱,是否有在香港办理遗产承办,是否有结婚,婚姻缔结地的不同等情况,在办理香港中国委托公证过程中可能会需要在香港办理遗产查册、查询登记事项证明、申请无结婚记录证明等手续。 持香港中国委托公证、被继承人及继承人的身份证件、被继承人的死亡证和结婚证等证件原件、遗产凭证等全部与继承相关的手续前往内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除非通过公证委托他人代办,否则未办理放弃继承的全部继承人都需到场。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内地公证处会要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查册,例如查册银行账户明确存款金额、查册房产登记信息等,需要提前查册清楚,并一并提交公证处,一般公证处会提供查册证明。在材料齐全后,公证处会出具公证笔录及公证文书草稿给继承人或委托人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即可缴纳公证费用并等待出具正式的继承权公证书。待继承权公证完成后,领取继承权公证书并核对无误后,即可办理实际继承遗产的相关手续。完成内地继承权公证后,才可以实际办理财产继承事宜,即由实际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继承权公证书、本人证件原件、被继承人证件原件、遗产凭证原件、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书等材料(各银行或部门要求有所不同,为降低办理难度,节约时间建议能带的材料全部携带),前往银行或政务服务大厅等机构或部门办理取款或过户手续。

涉港继承篇:香港居民在内地的财产如何进行法定继承?

涉港继承篇:香港居民在内地的财产如何进行法定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或虽订立遗嘱,但经检定被认定为无效,以及涉及到遗嘱没有涵盖的遗产部分时,就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位于内地的不动产(如房子),将按照内地法律下的“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处理,香港居民无遗嘱继承内地不动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来处理:即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皆享有继承权。位于内地的动产(如车子),将按照被继承人生前的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来决定谁有继承权。

涉港继承篇:香港居民可以在内地公证处设立遗嘱吗?

涉港继承篇:香港居民可以在内地公证处设立遗嘱吗?

如果香港居民有财产在内地,为了日后办理公证继承手续,也可以选择在内地的公证处订立遗嘱。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公证处将会审查遗嘱效力适用的准据法:如果确定的准据法是内地法律,则按内地法律进行审查,办理遗嘱继承手续。但如果确定的准据法是香港法律,则需要由香港高等法院进行检定。遗嘱经香港高等法院检定后,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审查已检定的遗嘱内容与内地法律并无抵触后,并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审核、加章及转递,就内地相关不动产、动产按照有关遗嘱内容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在内地办理遗嘱事务,一般需要携带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婚姻状况证明3、财产权属凭证4、遗嘱人与受益人亲属关系证明5、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6、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等材料

涉港继承篇:香港居民在香港所立遗嘱,在内地如何判断其效力?

涉港继承篇:香港居民在香港所立遗嘱,在内地如何判断其效力?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效力有很多形式上的要求,那香港居民如果要继承在内地的遗产,判断被继承人的遗嘱效力是适用《民法典》的标准,还是香港普通法的标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可见,香港居民若生前经常居住于香港,其在香港立下的遗嘱,应当适用香港法律去检定遗嘱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具备效力。若在香港法律下,遗嘱成立且有效,则在内地同样具备法律效力,继承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来执行。在实务中,一般通过香港高等法院办理“遗嘱检定”的方式确认遗嘱效力,而在特殊原因无法办理遗嘱检定的情况下,则可能需要香港律师对遗嘱的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涉港继承篇:香港法律如何判断“居籍”?

涉港继承篇:香港法律如何判断“居籍”?

居籍的判断对遗产继承所适用的法律非常重要,因为根据香港普通法的规定,动产的继承是适用被继承人去世日的居籍所在地的法律。在处理死者遗留在香港的遗产继承事务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死者去世时的居籍。根据普通法,居籍的定义是在法律上认为是一个人永久以此为家的地方或区域。在香港,法庭会根据《居籍条例》(香港法例第596章)去定断一个人的居籍。 一般来说,如一个人身处在一个地方,并有意图在该地方永久或无限期地居住,他将会取得该地方的居籍。因此,在考虑死者的居籍时,通常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死者去世时持有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护照;(2)死者去世时长期居住在哪里;(3)凭借什么身份在该地居住?在判断死者生前是否以香港为居籍时,遗产承办处会考虑的因素包括:(1)死者是否合法地身处香港;(2)死者生前身处香港多长时间;(3)死者在香港是否有固定居所及工作;(4)死者的大部份资产是否位于香港;(5)死者是否有其他亲属及/或朋友在香港等,以证明死者是否意图无限期以香港为家。

涉港继承篇:香港高等法院遗产管理处办理遗产继承的程序!

涉港继承篇:香港高等法院遗产管理处办理遗产继承的程序!

香港遗产的法定继承是由高等法院遗产管理处负责处理。其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1.领取死者的死亡证明。如果死者在内地死亡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死亡公证书。2.调查统计死者遗留的财产。包括死者名下的房地产物业记录及价值、在银行的存款本息和保险箱内的财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及私人公司的股票和价值,以及死者所欠的债务。3.申报和交纳遗产税。按照死者死亡日期向香港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死者遗产情况。将遗产详细列表并由申请人宣誓呈报遗产署。4.向高等法院申请承办和验证。(1)官方承办人申请承办遗产的条件:a)死者在香港既没有,也没有继承人,但有遗产;b)死者在香港有遗产,但没有遗嘱,而继承人要求官方承办人承办;c)死者有遗产在香港,但没有遗嘱,而继承人在十二个月内未提出申请承办;d)死者没有遗嘱,但有遗产在香港,而居住在香港的继承人未成年;e)如死者有遗嘱,而执行人拒绝执行,也作为没有遗嘱处理;f)官方承办人需作完整遗产帐目,把文件的副本提供给当事人,并可收取酬金(首一千元按5%收取,次四千元按2.5%,其余部分按1%收取。(2)其他承办人的条件:a)承办人不得超过四人,如果由自然人申请办理时只需一人;b)如果所承办的遗产涉及未成年人的权益,或受益人只有在有生之年享有权益则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c)承办者如果属于信托公司,则可以单独执行。(3)向法院申请承办的文件(需在内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办理加签。a)死者的死亡证明书;b)死者身份证及港澳通行证或护照;c)死者与申请人关系的文件(如结婚证明书、子女的出生证明书等);d)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e)如申请人是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人而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死者的遗产管理书,申请人须向法院提供2名香港人作为担保人或提供一份保险公司的担保书;f)内地律师依据内地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由有处理类似遗产案件的经验至少5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来处理);g)遗产税已交纳或予以免税的证明原件,并附上经遗产税署核定的死者遗产清单;h)如果申请人不是唯一的遗产受益人,遗产官有权要求提供一位或多位保证人,以保证承办人按照法律办事。

涉港继承篇:香港继承办理流程指引!

涉港继承篇:香港继承办理流程指引!

无论死者生前是否订立遗嘱,任何人在处理死者位于香港的遗产前,通常要先往香港高等法院的遗产承办处 (Probate Registry),取得有关遗产之授予书 (Grant)(授予书俗称“承办纸”,包括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或遗产管理书 (附有遗嘱)),该授予书即是某人有权处理死者遗产的法庭出具之证明文件。如果死者的居籍是内地,对于内地居民在香港的遗产,应向香港法院申请办理遗嘱认证或申请办理遗产管理书。如死者的遗产是位于香港的不动产,则遗产管理人将根据香港法律来办理遗产继承事务;如位于香港的遗产为银行存款或股票等动产,则香港法院会根据内地法律规定,确定有继承权的人士,并将遗产管理的权利授予该人士。如果死者的居籍是香港,遗产代理人需要向遗产承办处申请遗嘱认证 (死者生前立下遗嘱的情况)、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或遗产管理书 (死者生前未立下遗嘱的情况)。申请人需前往遗产承办处提交死者的死亡证明书及遗嘱(如适用)的正本。 一经存档,法庭就不会向申请人发还死亡证明书的正本。 另外,申请人亦需要填写指明表格及准备死者在香港之资产及负债清单。 该清单会附于遗产承办书内,以便日后管理遗产。如果死者的居籍是《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章) 附表二所指定的普通法国家或地区,如澳大利亚的部分州、新西兰、新加坡、斯里兰卡以及联合王国等,在遗嘱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一般可先在死者的居籍办理并取得遗产承办书,随后到香港法院申请重新盖章,获重新盖章的授予书将与香港法院出具的授予书具有相同效力。香港现行的普通法,继承“不动产” (例如房产或土地):通常由财产所在地的法例规管。例如,若死者生前是非香港居民,但在香港拥有一套房产,当死者身故后,如没有订下遗嘱,该房产通常会受香港的遗产继承法律所规管。继承“动产” (例如现金、公司股票或个人财物):由死者去世当日的居籍 (Domicile) 之法例所规管。例如,若死者是内地居民,无论其动产位于何地方,这些财产通常会受内地的遗产继承法所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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