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谅解书能起多大作用
受害人出具谅解书,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有所降低,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对嫌疑人争取从宽当然是有好处的,这个好处在不同阶段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在侦查阶段,对于案情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即便不能撤案,也能够增加取保候审的概率。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就有可能决定不起诉。如果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根据最高院和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从司法解释量化的从宽幅度来看,法律更看重的是:有没有实际弥补了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此外,如果一审没有取得谅解,但二审取得谅解的,二审审理的时候,将会重新考量这个因素,案件很有可能因此获得改判。

如何取得刑事谅解书
刑事谈判的技术性很强,嫌疑人的优势在于掌握赔偿的主动权,受害人的优势在于可以决定是否给予谅解。那如何取得刑事谅解呢?首先要做的当然是设法联系上受害方,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向公安机关表达赔偿的意愿,让民警代为转达。当然,除非受害人同意,民警是不会披露受害人的联系方式的。如果从民警这里无法获取,那只能想其他的办法。联系上当受害人以后怎么谈呢?我们认为通过中间人是比较恰当的方法。原因有两点,一是受害人可能对嫌疑人恨之入骨,双方直接接触,场面容易失控,甚至可能引发新的冲突。二是谈判一般都会涉及赔偿金额的问题,讨价还价在所难免,有中间人做缓冲,可以避免谈判陷入僵局,对双方来讲都是有利的。办案人员或律师都可以作为中间人,尤其是律师,既有专业知识,又有谈判经验,并且是站在你的立场,算是一个比较稳妥的选择。在谈判过程中,嫌疑人要明白一点,赔偿金额是一个协议金额,而不是法定标准,为了取得谅解,这个金额有可能超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不同时间的谅解,作用也不一样。在侦查阶段谅解的,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谅解,情节轻微的,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如果在法院阶段谅解,那就只能争取从宽处罚了,一定是会留下犯罪记录的。所以无论什么时间提交,尽早取得刑事谅解,对嫌疑人无疑更加的主动。

有刑事谅解书能撤案么
撤案意味着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将不再受到限制,也不会留下犯罪记录,对嫌疑人和家庭的意义是非常大的。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受害人虽然可以提交撤案申请,但是否撤案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要根据法律和案件情况决定,而不是看受害人是否追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受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由此可见,只要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是不能直接撤案的,如果犯罪情节较轻,也是由检察院来决定是否公诉,刑事谅解只是检察院判断的因素之一。所以说,如果已经构成犯罪,即便取得刑事谅解,也是很难撤案的。

什么是刑事谅解
刑事谅解是受害人出具的对嫌疑人表示谅解的法律文件。在刑事案件中,对受害人来说,身体或财产的损失已经形成,虽然有些伤害无法通过道歉或金钱来弥补,但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也只能去面对,若这个时候能够得到道歉或者赔偿,在这个基础上给予嫌疑人谅解,也不失为一种宽容的做法。嫌疑人拿到谅解以后,在法律上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理。刑法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促使嫌疑人积极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从而弥补犯罪给社会造成的裂痕。但是否谅解完完全全属于受害人的权利,司法机关一般不会干预受害人的决定,也不会干预双方达成的赔偿数额。所以刑事谅解主要着眼民事责任的处理,不会直接产生刑事司法的效果,也不会因为取得了谅解就销案,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最终还是要由司法机关来决定。

认罪认罚以后可以反悔么
认罪认罚从宽的本质在于自愿,所以嫌疑人即使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也是可以反悔的。如果嫌疑人反悔,那检察院之前给的量刑建议也会相应撤销。这个时候,检察院会审查嫌疑人反悔的原因,如果是司法机关的认定有误,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那么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之前查明的事实和定性没有问题,那就是嫌疑人翻供,检察院可以综合案件情况,重新提出量刑建议,而且一般是更重的量刑建议。那嫌疑人到底要不要认罪认罚呢?我们认为,经过专业判断,司法机关掌握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构成犯罪的,那就尽早认罪,争取从宽。如果不构成犯罪,那就不应该认罪,阶段性认罪或策略性认罪都是不可取的,否则就是自己给自己制造冤假错案。

认罪认罚要签署具结书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认罪认罚的必经程序,并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因为里面涉及三个与案件相关的核心事项:一是嫌疑人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二是嫌疑人接受检察机关的具体量刑建议;三是嫌疑人接受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的安排。这里的每一个事项都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直接影响。所以,对嫌疑人非常重要。为了确保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法律要求嫌疑人签署文书的时候,必须要有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场,如果不在场的,也需要值班律师在场,否则程序会有问题。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减刑,需要在嫌疑人签署具结书之前发表法律意见,并同检察官充分沟通,否则可能会错过发表意见的最佳时机。

刑事谅解与刑事和解的区别
刑事和解和刑事谅解都需要与受害人协商一致,实务中很容易混淆,但其实这是两个平行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两者的区别。首先是量刑的优惠幅度,根据最高院和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有赔偿但没有谅解的,可以减少30%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20%以下。但刑事和解的从宽幅度,就要比刑事谅解大很多,刑事和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第二个方面,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谅解的适用范围几乎没有什么限制,只要是有受害人,都可以适用。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要小得多,它只能适用于情节较轻的、特定的公诉案件,也就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或者是七年以下的过失犯罪。第三个方面,两者达成的形式也有区别。刑事谅解一般是私下协商,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但刑事和解往往有第三方介入,尤其是可以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并且,和解协议经过司法机关认可,事后再反悔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从以上的区别就可以看出,刑事和解对嫌疑人明显更加有利的,能争取和解的,就要尽最大的努力来争取。

什么是认罪认罚
认罪和认罪认罚可以说是两个意思,认罪是指嫌疑人有悔罪的态度,认罪认罚是嫌疑人对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的量刑意见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我们国家,认罪从宽已经执行了很长时间了,但认罪认罚是2019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重新架构的一个制度,它的主要变化在于简化了诉讼程序,以及检察院的精准量刑。这个制度一经确立,在刑事案件的适用比例就非常高。从近年的统计情况来看,认罪认罚的适用比例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已经超过了85%,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比例将近95%,一审判决以后被告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的,也超过了95%,也就是说,认罪认罚已经成为刑事诉讼中最为普遍的情况,是嫌疑人和家属不得不考虑的的问题。认罪认罚的本质在于自愿,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二是愿意接受处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三是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可以视为认罪认罚,进而适用简化的诉讼程序和从宽的刑事处罚。

认罪认罚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刑事审判的程序有三种,分别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不同程序配置的司法资源是不一样的,比如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法院的审限分别是10天和20天,但对普通程序,时限就是2个月,如果延长,可以到6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案件审理的时间越长,对被告也就越煎熬,所以通过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被视为一种从宽措施。对认罪认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期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速裁程序,都比较简化,效率高、时间短,对嫌疑人有很大的便利。当然,如果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程序提出异议,或者法院认为不应该适用简化程序的,可以将简化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认罪认罚减刑的关键在检察院
对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争取减刑最关键的时间不在法院,而在检察院。因为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一般会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这个建议在法院审判的时候,一般都会采纳,采纳的比例已经达到了95%的程度。大家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吗,这意味着以前在法院讨论的量刑的具体细节,现在在检察院要提前讨论了。而且讨论的结论将影响95%案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根据程序规定,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这个时候,律师关于嫌疑人罪轻的辩护意见,要尽早的、全面的、深入的,向检察官表达。这个时候的沟通,对抗性不像开庭那么强,时间也没有那么紧迫,所以往往能够形成有效沟通,争取最大的优惠幅度。如果沟通没有达到预期,那还可以在法院审判的时候继续争取。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会采纳,但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或被告人、律师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调整,也可以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所以定罪量刑最终还是由法院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