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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内容篇:银行存款在遗嘱中应该怎么写?附示范条款!

遗嘱内容篇:银行存款在遗嘱中应该怎么写?附示范条款!

银行存款作为家庭资产中最常见、最基本的资产类型,当存款人去世后,如果其继承人对银行卡号和密码都不清楚时,要想确定和提取已故存款人银行卡中的存款,则需要经历查询和提取一系列相关手续,除小额存款(指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外,要想提取存款,还要通过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方式继承银行存款。因此,在订立遗嘱时,应当注意:1、需要写明银行账号、户名、开户行信息,存款金额。2、明确存款由谁继承,注明继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如果继承人是两人及以上,则还应写明每人继承的具体份额。3、在订立遗嘱时最好将银行卡密码也予以明确,将来遗嘱生效后,继承人得以方便取款,无需再行查询和提取程序。示例:本人名下拥有银行账户(银行卡号:×××××,开户行:××银行××支行),现存款金额约为人民币×元。在我去世后,该账户内存款全部由××个人继承,属于××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遗嘱内容篇:公司股权在遗嘱中应该怎么写?附示范条款!

遗嘱内容篇:公司股权在遗嘱中应该怎么写?附示范条款!

在订立遗嘱时,对于股权的继承和安排十分重要,股权一般分为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且与公司的经营与控制权息息相关,遗嘱中关于股权的安排是否科学、合法,直接关系到公司将来的命运和家族财富的来源。那么实践中,我们在遗嘱中应如何设定股权继承条款呢?1、股权基本情况:需要写明公司全称、公司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以及立遗嘱人持有股权的比例、该股权如是由他人代持还需要写明代持人身份信息等等基本情况。还要写明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资格的继承是否有限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中如果规定了股东不能继承,则需修改公司章程,达到与遗嘱一致的状态,否则遗嘱即使安排,但章程中作了股东继承的限制性规定,也会导致遗嘱无法执行。2、由谁继承。明确股权由谁继承,注明继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如果继承人是两人及以上,则还应写明每人继承的具体份额。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所以立遗嘱时需要考虑继承后是否会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3、过渡期安排。开始继承到股权过户给新股东往往需要一个周期,而在此周期内,公司需要正常运转,往往会按期召开股东会或是董事会,因此,遗嘱中还应明确在该过渡期内由谁来代替立遗嘱人行权,同时应做好股东会及董事会参会和表决的授权委托和相应的公证事宜,主要内容包括授权的对象、授权的范围及期限等内容。4、未成年人继承股权的安排。如果继承人还未成年,或是客观上还不具备做股东的能力,还应同步做好未成年人股东的表决委托事宜同时做好公证。示例:本人享有深圳××有限公司30%的股权,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注册地为××市××区××××路×号。公司章程中无限制继承的条款。上述股权在我去世后由××个人继承,因股东身份所产生的权利由××个人享有,因股权产生的收益及转让股权所取得财产权利,如公司或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回购权的,则该股权的转让款归××继承所有,归××个人专有,该项股东权利及所产生的财产收益与××配偶无关。在上述股权过户至××名下之前,本人指定××(身份证号码:××××)代为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和行使表决权,授权范围为:××××。

遗嘱内容篇:房产在遗嘱中应该怎么写?附示范条款!

遗嘱内容篇:房产在遗嘱中应该怎么写?附示范条款!

房产是安身立命之所,一般也是家庭中最常见且价值较大的财产,在遗产继承中,房产继承往往成为争议焦点。遗嘱中房产继承条款需要结合房产性质和具体情况来拟定。假设房产在立遗嘱人一人名下,在不考虑房产性质的情况下,遗嘱拟定通常要注意:1、需要写明房产坐落的具体地址、房屋所有权证号、房产权属登记、房产现在使用情况、有无房贷等房产信息。2、明确房产由谁继承,注明继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如果继承人是两人及以上,则还应写明每人继承的具体份额,根据房产和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可以分配由各继承人共同使用,或者作价分割,或者明确由一方使用,使用方按照房屋租赁市场价值给予其他方相应份额的补偿等。如果房产没有进行产权登记,仅能继承使用权的,需要明确各继承人的房产使用比例,根据房产和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可以分配由各继承人共同使用,或者明确由一方使用,使用方按照房屋租赁市场价值给予其他方相应份额的补偿等。示例:(1)登记我个人名下的位于××××××房屋(房产证号:××××),在我去世后,由××个人继承,属于××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2)登记我个人名下的位于××××××房屋(房产证号:××××),在我去世后,由××和××共同继承,分别享有50%继承份额,由××和××按继承份额共同使用和享受收益,××和××各自继承所得的房产份额均属于××和××的个人财产,与××和××两人的配偶无关。

遗嘱内容篇: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遗嘱内容篇: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1、遗产范围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遗产必须是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非财产性权利(人格权、人身权或相关权益)不得作为遗产继承。(2)遗产必须是合法财产。如抢劫、盗窃、贪污受贿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3)遗产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非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我国有些财产性权益属于家庭共有,而非属于个人。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以户为单位,这些权利并不属于某个家庭成员。2、下列特定类型的财产性权益可以继承:(1)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在公司章程未对继承股东资格进行限制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依法主张继承股东资格。当继承人为多数时,公司应变更股东名册,按照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析分各人的持股份额,将他们分别登记为股东。(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对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等可以继承。(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进行继承。(4)著作权财产权可以继承。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享有的财产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可以继承。如继承人为两人或数人,继承著作权时,可以采用折价、共有、给予补偿等方式处理。(5)林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可以继承。3、下列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1)抚恤金。死者近亲属对抚恤金性质的赔偿费不享有继承权。赔偿费中除丧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是赔偿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赔付死者家属的具有抚恤金性质的赔偿费用,这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而是给予死者生前抚养、赡养的近亲属的经济补偿,也包含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按照规定只能由受抚恤的对象本人直接享有。(2)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指定的受益人是他人并非继承人自己,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3)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本质上是死后形成的逸失利益的补偿和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抚恤或者赔偿,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范围。4、确定遗产范围需要注意的问题(1)如属共有财产,则应先析产,后继承。(2)被继承人的财产生前已经处分至他人名下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3)遗产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继承人应当在所继承具体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限额。

遗嘱内容篇:一份完美的遗嘱应该长什么样?

遗嘱内容篇:一份完美的遗嘱应该长什么样?

在遗产继承的实务处理中,不乏因遗嘱效力、内容表述、多份遗嘱适用等问题引发的遗产继承纷争,继承人甚至对簿公堂,导致整个遗产继承分割的处理耗时耗力,而遗产由于长期无法得到妥善处理而价值损耗,完全背离了遗嘱人的意愿。在法律专业人士看来,遗嘱并不是只要起草了,就万无一失,遗嘱不仅要确保有效,还要具体明确可执行,最大程度实现遗嘱人生前的意愿,实现遗嘱作为财富传承工具的作用。1、遗嘱的有效性是基础要求遗嘱的有效性包括实质和形式的有效。在实质要件方面,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首先要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此外,遗嘱的订立应确保不存在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其次,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其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也是无效的。在形式要件方面,不同形式的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否则也是无效的。2、遗嘱内容应表述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实践中,我们可能会见到内容非常简单的遗嘱,如表述“所有财产均归XX所有,”那么一旦遗嘱人去世,首先第一步要确定的就是遗嘱人的遗产都有哪些,而确定遗产范围则是一项非常繁琐的工作,如果遗嘱人财产存在他人代持等情况,则还要有证据证明财产归属,导致遗嘱的执行非常困难,无法落地。还有诸如“房产归XX和XX共同继承,”该表述并未明确两继承人各自应当享有的继承份额,而对于房产的继承,还存在如何保证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落地问题,如房产是出售后由各继承人按比例分割售房款,还是共同使用或一方使用,在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会存在潜在纷争。所以,遗嘱的内容应当充分考虑到执行落地的问题。3、遗嘱穷尽遗嘱人的所有财产和债务遗嘱人的财产只有遗嘱人最清楚,所以在起草遗嘱时,应当将所有财产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好附有财产权属等证明材料,而针对权属复杂或存在争议的财产,提前收集好相关证明材料,避免因第三人提异议而导致遗产无法继承,或要经历漫长的等待期。而对于遗嘱未列明的财产,则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程序相对遗嘱继承更加繁琐。此外,对于立遗嘱时暂未取得,去世前取得的财产,最好能设定一个兜底条款,即针对未来取得财产确立一个继承的原则,以尽可能地对所有财产和债务做出安排。相对于财产,债务也是继承中很重要的内容,关涉到继承人是否愿意接受继承等事项。由于财产和债务处于不断变化之中,遗嘱最好能够在财产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进行更新。4、遗嘱对财产的分配能够发挥财产的最大效用和满足继承人需要遗嘱中对财产的分配并不只是简单的加减乘除法,财产的种类和现状纷繁复杂,继承人经济状况、劳动能力等状况也各有不同,遗嘱人如何平衡财产价值和各继承人利益,关涉到遗嘱生效后的执行以及后辈家庭关系,因此,订立遗嘱要根据财产种类、价值、所在地和各继承人的情况,合理分配,尽可能保障财产价值不缩水。5、遗嘱能够完全呈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在去世后的处理意见,应当充分体现遗嘱人对个人财富的传承安排,甚至体现其对后辈家庭和睦的寄托。

审判阶段律师主要做什么

审判阶段律师主要做什么

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大概率是要定罪量刑的。到了这个时候了,案情也清楚了,证据也固定了,律师还能做什么呢?坦白来讲,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庭审辩护的工作价值未必比得上前面的阶段,但绝对不是说律师的庭审辩护不重要,相反,法庭是最能检验律师专业水准和辩护能力的场合,是控辩双方对抗最为激烈的场合,同时也是被告争取无罪或从宽处罚的最后机会。可以说,律师之前做的所有工作,包括会见、阅卷、沟通、查资料,都是在为出庭辩护做准备。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以后,律师需要再次向法院申请阅卷。开庭之前,律师一般会再次会见被告人,确定辩护思路,沟通庭审的分工和注意事项,业内的说法叫“庭前辅导”。开庭就更不用说了,律师在法庭上,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向被告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提问、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庭审辩护,可以说是律师工作最精彩的部分,也是对被告人影响最重大的部分,辩护的效果将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开庭之后,律师根据案件需要,还会向法院提交书面的代理词,同法官进行沟通,等待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以后,律师还需要会见被告,询问他对判决的看法和是否提出上诉,从而确定后续的工作事项。

审查起诉律师主要做什么

审查起诉律师主要做什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后,案件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个阶段律师最重要的工作首先是阅卷。通过阅卷,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和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从而更加“有的放矢”地调查取证,更加准确的发表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实质意见。检察院审查起诉无非两种结果,一种是提起公诉,另一种是作出不起诉决定,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对有机会不起诉的,律师应当及时提交《不予起诉意见书》。对明显要起诉的,律师和嫌疑人要讨论是否认罪认罚的问题。因为认罪认罚对嫌疑人的从宽处理非常重要,很多以前在审判阶段讨论的精准量刑问题,现在提前在检察院就要做细节讨论了。关于罪轻的辩护意见,律师也要提前发表,尽量为嫌疑人争取一个有利的量刑幅度。根据案件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能还要提交取保候审或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提交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同时,常规的会见、与家属的沟通,还是会正常进行。当然,律师还有很多的内部工作,比如查阅笔录、法律检索、案例分析、内部讨论、草拟文书等,委托人一般是看不到的。总之,审查起诉的时间比较短,律师的工作比较紧凑,也比较关键。

侦查阶段律师主要做什么

侦查阶段律师主要做什么

律师介入的时间越早,价值越高。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证据已经固定、嫌疑人已经认罪认罚,那律师在法庭上能发挥的空间就比较小了,再做无罪辩护的风险也是非常高的。侦查阶段是律师介入最早的一个阶段,这个阶段律师主要有以下的工作事项:第一,律师会见。通过会见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嫌疑人的精神压力。同时了解案情,了解司法机关的侦查方向,为嫌疑人讲解罪名相关的法律知识,告知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注意事项,教他学会自救和自我保护。第二,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律师可以请求侦查机关进行调查,或帮助进行证据固化,为以后的辩护打下基础。第三,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及的罪名和案件进展,及时跟进案件的各项时间节点,比如什么时候办的拘留?什么时间申请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还剩几天?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等等。第四,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或提交变更羁押必要性申请。争取让嫌疑人尽快恢复自由。第五,根据案件需要,律师可以向司法机关发表撤案、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发现侦查机关有违规行为的时候,可以提出申诉或请求检察院予以监督。除此之外,律师还要同家属保持沟通,及时反馈案件进展,解答家属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在这个阶段,有的家属可能觉得律师做的工作非常有限,不能阅卷,也不能提供准确的案件信息。但其实我们内行都知道,律师在侦查阶段工作的价值一点也亚于后面的所有阶段,问题解决的越早,成本越低,风险越低。所以请律师要早,律师的会见也要早,而且是越早越好。

律师的案卷为什么不能复制给家属

律师的案卷为什么不能复制给家属

刑事案件的卷宗,律师是不能交给家属的。至于原因嘛,有些律师会说,刑事案卷属于国家秘密,交给家属可能涉嫌泄漏国家秘密犯罪。真的是这样么?难道所有的刑事案卷都属于国家秘密么?其实也不是的,对普通的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可能属于国家秘密,但律师在这个时候是没有阅卷权利的,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以后,一般就不属于国家秘密了。并且很多案卷都没有经过保密评级,卷宗上一般也没有保密标识,所以严格意义上讲,律师查阅的卷宗,不能算是国家秘密。那为什么律师不能把案卷交给家属呢?最直接的依据其实是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其中第37条明确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嫌疑人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披露。这里的“提供”既包括提供卷宗实体,也包括口述等变相提供。所以,律师是不可以向家属提供案卷材料的。

律师什么时候可以阅卷

律师什么时候可以阅卷

阅卷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律师的一项专属权利。那律师在什么时间可以申请阅卷呢?一个刑事案件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在侦查阶段是不允许阅卷的。律师只能向司法机关口头询问案情,司法机关应当告诉律师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进展。案件只有进入审查起诉,律师才有权申请阅卷。这里有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在申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候,案卷会短暂移交到检察院,但这个时间也是不允许阅卷的。根据法律规定,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以后,律师就可以到检察院查阅、复制案件的全部材料。如果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律师就需要向法院申请阅卷了。检察院和法院都设置有律师阅卷室,阅卷需要律师到司法机关现场办理,但现在很多地方都开通了网上阅卷,给律师的工作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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