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嘱订立篇:遗嘱什么时间生效?
“遗嘱”的概念是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同时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不难看出,遗嘱订立之后并不马上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订立篇:多份遗嘱,如何处理?
法律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前,没有这个规定,那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各遗嘱之间如何处理呢?首先,如果多份遗嘱均设立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前,多份遗嘱里不包含公证遗嘱时,那么,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多份遗嘱里包含公证遗嘱时,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以公证遗嘱为准。其次,如果多份遗嘱均设立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后,立有数份遗嘱(无论是否存在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多份遗嘱,一部分设立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前,另一部分设立在之后,立有数份遗嘱(无论是否存在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表示:就遗嘱法律行为,我们倾向于认为,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和被继承人死亡是遗嘱的两个要件。被继承人能够自主决定的是立遗嘱,是被继承人基于当时的法律作出的,更能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而被继承人对死亡是无法控制的,被继承人很可能在死亡前就丧失行为能力,无法根据新法的规定调整遗嘱。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的遗嘱,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后死亡的,关于遗嘱的效力原则上应根据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判定,当然,根据本解释可以溯及适用《民法典》规定的除外。因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核心是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根据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判定遗嘱的效力能够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的合理预期。而且遗嘱所附条件是必然发生的客观事实,只是何时发生无法确定,适用立遗嘱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也符合人民群众的一般公平和正义观念。

遗嘱订立篇:遗嘱立好以后放在哪里合适呢?
遗嘱立好以后,如果放在家里,藏得太深,那可能谁也找不到,遗嘱很可能就白立了;但如果放得太明显,遗嘱内容过早被发现,得到财产的人如果想着反正财产也是我的,不孝顺也没关系,没得到财产的人想着,反正也没有我的,也不孝顺了,这样老人就尴尬了。更有甚者,如果对遗嘱不满意,还有可能藏匿和销毁遗嘱。所以遗嘱立好以后放在哪里,就成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个时候,根据不同的遗嘱方式,选择遗嘱放置的地方就显得尤为重要。立遗嘱时,遗嘱里一般会指定遗嘱执行人,通常情况下遗嘱都是一式两份或者一式三份,可以在遗嘱中指定他人保管。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都可以指定他人代为保管,或者指定遗嘱执行人同时代为保管遗嘱。如果你有做公证遗嘱,或者律师见证遗嘱,那情况就不一样了。比如公证遗嘱,在公证遗嘱完成后,公证处自然会保留一份,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处会留有整套的业务档案,所以公证遗嘱不用过分担忧如何保存的问题。如果将来遗产继承时,当事人的公证遗嘱遗失或者毁损,可以到公证处调取当年办理遗嘱时的档案。当遗嘱存放在权威第三方的时候,你只需要告诉相关人员已经立遗嘱了即可,公证处对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你也不用担心有人去公证处打听消息。

遗嘱订立篇:打印遗嘱,真的更方便快捷吗?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在《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基础上增加的一种新型、独立的遗嘱形式,具有方便、快捷、清晰等特点,却也容易被伪造改动。相对自书遗嘱而言,打印遗嘱机械性较强,保留被继承人的人格痕迹较弱,对真意的推定往往更加困难,所以法律对打印遗嘱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形式要件。因打印的文本相较于笔墨书写的字迹更容易伪造或替换,在形式上对签名的要求相较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更为严格。依照《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包括以下必备要件:一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见证人的资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了明确要求,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打印遗嘱在选择见证人时应避免因见证人资格问题导致遗嘱无效。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遗嘱订立篇:录音录像遗嘱要件多,稍不注意就会被认定无效!
录像遗嘱是《民法典》中新增的遗嘱形式,将“录音遗嘱”升级为“录音录像遗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将“录音遗嘱”升级为“录音录像遗嘱”,作为一种更为简单、方便、直观的形式,“录音录像遗嘱”正在被广泛使用。但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则将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仅立遗嘱人自己通过自拍订立的遗嘱并非法定的遗嘱订立形式。在见证人的确认方式方面,规定了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结合“录音录像遗嘱”需要2名见证人的规定,因此,录音录像中需至少记录2名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否则将被视为无效遗嘱。遗嘱所记录的年、月、日三要素必须齐全,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记录日期不全的遗嘱是无法被法律所认可的,将被作为无效遗嘱对待。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口述自己的姓名和日期,另行在遗嘱载体或封存材料上签名并标注日期不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要件。

遗嘱订立篇:录音录像遗嘱在拍摄时有什么注意事项?
录音录像遗嘱除了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以外,在录着过程中也需要严格规范:(1)拍摄前,需将镜头焦距对好,画面不能模糊。(2)立遗嘱人、见证人的上半身、全身影像应在镜头中有所反映,尤其是脸部图像需要清晰呈现。订立遗嘱时的全部环境场景也应有所体现。(3)拍摄视频需保证完整性,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期间不要关机、不要暂停,当设备出现故障或拍摄中断时,应重新从头开始录制。录音录像经过拼接、剪辑后,效力将会受到影响。

遗嘱订立篇:遗嘱公证,什么情况可以查询?
公证处对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在遗嘱人死亡前,是保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查询,包括法院在内。不过立遗嘱人自己可以。但如果遗嘱人已经死亡,遗嘱受益人以及遗嘱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查看遗嘱的公证档案的,你作为死者的子女可以查看,而且能看到遗嘱的档案,包括遗嘱的原件。公证机构有个全国性遗嘱备案查询的平台,遗嘱信息全国联网。无论遗嘱人的遗产在什么地方,在全国哪个公证处办理公证,凡是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遗嘱、保管遗嘱,无论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是打印遗嘱,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为取得遗产办理继承时,都可在全国任何一家公证机构,通过该平台查到。

遗嘱订立篇:公证机构不但能公证遗嘱,还能保管遗嘱!
遗嘱人自己保管遗嘱,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比如遗嘱容易丢失或保管不善。遗嘱是在立遗嘱人过世后才生效的。遗嘱人立好遗嘱后,可能几十年后遗嘱才生效。那么在这漫长的几十年的时间里,因为遗忘、搬家、意外导致遗嘱丢失,因为受潮、发霉,导致笔迹无法鉴定,都是可能发生的。同时,遗嘱保管不当容易提前引发家庭矛盾。遗嘱涉及遗产对继承人之间的分配,即使是独生子女,也可能涉及作为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作为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的夫妻共有财产。所以,遗嘱由立遗嘱人自己保管或者交给亲属、继承人保管,都很容易泄露遗嘱内容,反而引发家庭矛盾。在漫长的保管时间内,如果其他继承人拿到遗嘱,可能导致遗嘱被藏匿、毁损,立遗嘱人的遗愿就会落空。那么,遗嘱由谁来保管比较好呢?如果有条件,找公证处这类第三方机构保管,无疑是最安全的。共证据不仅能做公证,还会进行遗嘱保管事务,是指公证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对其提交的密封遗嘱进行存放、相关信息备案,并根据有关人员申请提供遗嘱取回、开启、领取等一系列服务的公证事务。对遗嘱保管服务的全过程,包括存放、登记、取回、开启、领取等相关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公证处受理遗嘱保管后,会将保管证书、密封遗嘱、相关协议等与保管有关的材料一并立卷并列为密卷保管。遗嘱生效前,遗嘱相关信息和材料、数据处于严格保密状态,不得对外查阅、借阅。公证处出具遗嘱保管证书后,会及时将遗嘱保管相关信息在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上进行备案。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为取得遗产办理继承公证时,无论遗嘱人的遗产在什么地方,在全国哪个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处都会在办理继承时查询上述平台,遗嘱人的遗嘱永不会落空。遗嘱人指定的遗嘱领取人可持遗嘱人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件申请开启并领取密封遗嘱复印件。遗嘱原件由公证处继续永久保存。所以,无论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是打印遗嘱,我们都建议遗嘱人将遗嘱保管在公证处,永不丢失、永不毁损,还能实现遗嘱保管信息全国联网,遗嘱永不落空!

遗嘱订立篇:办理公证遗嘱会不会很繁琐?
公证遗嘱作为一个重要的遗嘱类型被大众所选择,遗嘱公证办理数量每年递增,已逐渐成为公证事项中一个重要增长点。那么,办理遗嘱公证所需的材料和具体程序是怎样的呢?(一)申请条件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 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遗嘱人可 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 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二)遗嘱公证所需材料1、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中,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2、遗嘱人的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3、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具体要求如下:(1)已婚:提供结婚证;(2)离婚: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需生效证明);(3)丧偶: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4)未婚:提供单身证明,可委托深圳市先行公证处专项调查。以上材料如有遗失,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办,或到婚姻登记机关所在档案馆调取婚姻档案,或到法院调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档案。补办上述资料均可委托深圳市先行公证处专项调查。4、非本市户籍的遗嘱人,选择提供下列资料:(1)居住证;(2)本人及近亲属的房产证;(3)租房合同;(4)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5、遗嘱人与遗嘱受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6、提供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7、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权利凭证。(1)不动产(房产):提供不动产证原件并准备复印件。(2)银行账户:提供银行卡原件并准备复印件。(3)股票:提供相关证券公司提供的股票账户明细。(4)保险:提供具体保险合同原件及其中的关键页的复印件。8、遗嘱人可以提供自行起草但未签署的遗嘱电子版。9、承办公证员经综合审查上述材料后认为应当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其他注意事项1、本公证事项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2、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处将不予受理:(1)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2)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表达本人真实意思;(3)申请人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愿,或者申请人所立遗嘱处分的财产并非其个人所有,或者遗嘱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4)申请人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5)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6)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遗嘱订立篇:请注意: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民法典生效前,《继承法》(已失效)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不论公证遗嘱设立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生效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继承编在原先的《继承法》(已失效)的基础上作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