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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还有效吗?

遗嘱订立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还有效吗?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表示将遗产全部分配给某一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该继承人去世的,遗嘱不发生效力。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必须是在世的人,被指定的继承人死亡的,遗嘱失去了履行的对象,因此归于无效。《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很多人据此以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会发生代位继承,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根据遗嘱主张代位继承的,将不会得到支持。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可以另立遗嘱将遗产赠与该继承人对直系晚辈血亲或者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没有另立遗嘱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此时,该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就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来继承本应由已故继承人继承的那部分遗产。

遗嘱订立篇:遗嘱将所有财产由一个人继承,会有问题吗?

遗嘱订立篇:遗嘱将所有财产由一个人继承,会有问题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便是遗嘱的“必留份”条款。根据遗嘱的“必留份”条款,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立遗嘱人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能将财产全部指定给其他继承人,或者全部遗赠给他人;如未保留相应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其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的其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进行分配的原则处理。必留份条款属于法律规定应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既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又对未成年人的权益或其他生活困难的人予以适当保护。

遗嘱订立篇:遗嘱中笼统表述“所有财产”,继承时怎么处理?

遗嘱订立篇:遗嘱中笼统表述“所有财产”,继承时怎么处理?

遗嘱订立时,立遗嘱人关于“所有财产”的描述,是仅限于订立遗嘱时的财产,还是包括订立遗嘱之后新增加的财产呢?我们认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和财产性权利。这些财产在被继承人生前随时处在变动中,只有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才能确定为遗产。如果订立的遗嘱能够清楚表达其处分“所有财产”的意思表示,则在继承时应当按其遗嘱处分所有遗产,“所有财产”应该以立遗嘱人死亡时拥有的所有财产为遗嘱继承财产范围。

遗嘱订立篇:立遗嘱后又增加的财产怎么处理?

遗嘱订立篇:立遗嘱后又增加的财产怎么处理?

一般而言,遗嘱的效力仅限于订立遗嘱时的财产。遗嘱订立后财产发生变化的,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未重新订立遗嘱的,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按遗嘱进行分割,遗嘱中未涉及的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立遗嘱之后,有新增加的重大财产,最好重新订立遗嘱,以避免陷入类似纠纷。新立遗嘱,也能保证新增加的财产按照我们的真实意愿处理。

遗嘱订立篇:立遗嘱后又处分的财产,继承时怎么处理?

遗嘱订立篇:立遗嘱后又处分的财产,继承时怎么处理?

在继承开始之前,遗嘱人当然可以自行处分其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上述规定都明确了遗嘱人立遗嘱后,另行处分遗嘱中载明的个人财产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即遗嘱人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其对遗嘱中关于被处分财产内容的撤回。在此种情况下,如果遗嘱人需要对原遗嘱所涉财产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后产生的对价作出新的安排和计划,那么遗嘱人就需要订立新的遗嘱,而该遗嘱所载明的财产,也应当是全新状态下的个人财产。

遗嘱订立篇:老人被胁迫立下遗嘱,要怎么处理?

遗嘱订立篇:老人被胁迫立下遗嘱,要怎么处理?

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强迫老人遗嘱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而且如果在强迫过程中有虐待等行为的还会构成虐待等罪行,按照民法典当中的规定遗嘱应当是遗嘱人自愿签订,没有胁迫下的遗嘱才是有效的。胁迫,指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者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遗嘱的遗嘱人因受到要挟而违背了自己的真实的意愿订立的遗嘱,就算胁迫。胁迫他人订立遗嘱,不仅遗嘱无效,在继承时还可能面临丧失继承权的严重后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值得注意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严重情形,作为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之一,并增加对继承人宽恕制度。

遗嘱订立篇:立遗嘱后财产发生了变化,还要按遗嘱处理吗?

遗嘱订立篇:立遗嘱后财产发生了变化,还要按遗嘱处理吗?

现实生活中不乏遗嘱所指向的财产被动灭失或所有权转移等情况,比如车辆、器物,乃至房屋的毁损,但非出于被继承人本人意思造成财产灭失对遗嘱会产生何种影响,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而这些物品损毁后,在有保险或因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款,对于获得的赔偿款是否能够根据原来的遗嘱直接视为已指定被继承人,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未明确规定。从遗嘱继承相关规范的理念来看,遗嘱能够处理的应当是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由于对物的处分行为的基础是物必须真实存在,当遗嘱所指向的标的物系特定物且已经灭失的情况下,遗嘱中处分已灭失的标的物的部分已无任何事实基础。而订立遗嘱行为是一种处分行为,其目的在于使某种财产性权利发生转移的后果。作为单方民事行为的遗嘱,该行为的内容也必须可能和确定。在遗嘱的内容已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该遗嘱不可能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当遗嘱所指向的标的物非因遗嘱人本人的意思灭失后,遗嘱中关于该标的物的部分应属无效。前述,遗嘱人可能会基于标的物灭失或所有权转移取得相应的补偿、赔偿,也即一种新的财产(状态),如果遗嘱人打算另行安排和计划新的财产,那么遗嘱人需要通过订立新的遗嘱这一行为来实现这一目的,而该遗嘱所载明的财产,也应当是新的财产(状态)。 所以,在继承开始前,无论是遗嘱人自主行为导致遗嘱所指向的标的物灭失,还是非因遗嘱人的原因造成了遗嘱所指向的标的物灭失,因标的物已经灭失,故原遗嘱中关于已灭失的标的物部分将不可能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如果遗嘱人打算对替代已灭失的标的物的财产作另外的安排和计划,则应当按照《民法典》中的相关规范,另立遗嘱,否则新的财产应当属于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适用法定继承规则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不难想象,均等分割替代灭失标的物财产,未必就是遗嘱人生前的真实意思,也不符合原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期待,甚至在继承人已经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情况下,会导致各继承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应当对遗嘱指向的标的物被替代后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考察,有条件地考虑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思,按照公平原则,遵循公序良俗,合理确定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妥善进行遗产分割。

遗嘱订立篇:立遗嘱时,“神志清醒”要怎么证明?

遗嘱订立篇:立遗嘱时,“神志清醒”要怎么证明?

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处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而判断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应严格把握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况、行动和意志的自由状态。那首先要判断的,就是遗嘱人设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对自己的期望及设立遗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认知能力。如果存在认知障碍的情形下所立遗嘱是无效的。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考虑到限制行为能力人有时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法律也规定此时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所以公证行业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要求高龄人群(七十岁以上)提供精神健康诊断证明,一般都写神志清醒、思维正常。县区级以上的正规医院神经内科,经过专门的测验后,可以出具“神志清醒”的医学证明。一般对于神志清醒的确定,需要到内科医生做一个针对性的检测,可以做好ct检查,同时做一些互动,确定没有问题就可以开证明的。所以遗嘱人在患病的状态下想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继承进行安排,应当尽早准备。否则一旦病重,影响精神状态,将彻底失去订立遗嘱的机会。

遗嘱订立篇:遗嘱怎样才算有效?

遗嘱订立篇:遗嘱怎样才算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有效的遗嘱需要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关于形式要件,《民法典》明确列举了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办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需要注意的是,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关于实质要件,首先,遗嘱设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其次,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再次,遗嘱要遵循保留必要份额的要求,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若没有保留该必要份额的,应扣除应保留的遗产份额,剩余的部分才可依照遗嘱分配。最后,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遗嘱订立篇:遗嘱也有“有效期”吗?

遗嘱订立篇:遗嘱也有“有效期”吗?

一般而言,立遗嘱将财产留给继承人是没有时间限制,无论是生前还是生后,都不存在遗嘱过期的说法。但如果遗嘱的内容涉及遗赠,那就会存在“有效期”的说法。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方式。《民法典》第1124条对遗赠有特别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将被视为放弃接受遗赠。由此可见,遗赠如果受遗赠人没有及时作出接受表示,就视为放弃,遗嘱也就实际上“失效”了,也就无法实现立遗嘱人的遗愿。所以遗嘱中如果有遗赠的内容,立遗嘱人和受遗赠人都要特备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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