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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篇:公证遗嘱有什么缺点?

遗嘱订立篇:公证遗嘱有什么缺点?

公证遗嘱的优点非常明显,但有时候也会存在不方便的地方。1、操作比较复杂,个案难以变通。 因为立公证遗嘱有法律法规的强制规范,其要求的程序要求也更为严格,难以个案进行变通。所以很多立遗嘱的人会认为公证处认死理,不懂变通,不接地气,不考虑生活的实际情况。 2、很难量体裁衣,体现立遗嘱人个性化遗愿。立遗嘱是件大事。要么不立,要立就立一份周全的遗嘱。因此立遗嘱前一般要先梳理财产、确认财产权属、盘点家庭成员情况,再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起草遗嘱。天下没有一模一样的家庭,具体情况需具体安排。公证处的遗嘱一般通过填写统一模板而来。比较而言,律师做遗嘱业务专业的话会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详细了解立遗嘱人的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立遗嘱原因、财产情况、债务安排、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保留多少遗产份额、过往订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等等,会更加符合立遗嘱人的意愿。3、没有合法产权证明的财产,很难写进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有法律法规的强制规范,对于没有合法产权证明的财产,很难精确的写进公证遗嘱的,像小产权房这种法律性质尚未明确的财产,就很难通过这个公证员的审核。这样其实限制了公证遗嘱的效力范围,也无法完整地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遗愿。

遗嘱订立篇:为什么更多人选择做公证遗嘱?

遗嘱订立篇:为什么更多人选择做公证遗嘱?

公证处作为非营利性第三方,在办理遗嘱业务上具有几个非常明显的优势:1、公证遗嘱具备较高的证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作为准国家机构,公证程序严谨,出具的公证书具备公信力。因此公证遗嘱作为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仍然具备证据优先性。2、立公证遗嘱有法律法规的强制规范立公证遗嘱,需要到公证机构由公证员进行办理,而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就必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规章的约束,以及受公证行业自身的行业准则指导和管理。所以公证遗嘱的形成是一个很规范的事情,本身出错的可能性极低。3、公证遗嘱具备经验和程序优势可保障遗嘱的合法性绝大多数的遗嘱都以公证形式办理,公证机构积累了大量的遗嘱办证经验,建立了严谨的办证程序规则,对订立遗嘱的形式要件、必备内容要件、可执行性等各个方面为立遗嘱人把关,且全程录音录像,确保遗嘱无瑕疵,有效降低自行订立遗嘱无效的法律风险。4、可以保管公证遗嘱文本公证机构一般都是会将公证完毕遗嘱的封存存档,一般公证遗嘱是不会丢失的,遗嘱放在公证处很安全。公证遗嘱可采用密封保管的形式永久保存于公证处,秘而不宣。5、遗嘱检认有天然优势因公证遗嘱优先性取消,在立遗嘱人订立多个遗嘱的情况下,当立遗嘱人去世以后,需要对哪一份遗嘱是最后所立的有效遗嘱进行检认。检认遗嘱将作为公证处开展遗嘱继承公证的重要前置环节。如果均为公证遗嘱,因公证遗嘱均录入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可以简化检认程序,确认后立公证遗嘱可以作为遗嘱继承的依据。如果有非公证遗嘱,而并没有统一平台可以查询时间顺序,则必须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检认是否还持有其他遗嘱,程序复杂化。6、公证遗嘱的配套服务措施有力保障立遗嘱人实现遗愿立遗嘱时,公证机构可以协助立遗嘱人先就个人遗产进行析产,确认继承人范围。此外,公证处还可以提供遗嘱执行和遗产管理服务,包括检认遗嘱、宣读遗嘱、召开继承人会议、清点遗产、分配遗产等,甚至可以提供继承过户免费代办等延伸服务。

遗嘱订立篇:各种形式遗嘱效力都一样,那还要公证遗嘱吗?

遗嘱订立篇:各种形式遗嘱效力都一样,那还要公证遗嘱吗?

遗嘱最怕两件事:一是订立的遗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根据继承法和民法典,立遗嘱人处分的必须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如果不小心处分了别人的财产,这部分遗嘱就是无效的,可能立了白立,甚至引起更麻烦的纷争,还不如不立。二是遗嘱是假的,被调包偷换,或者是模仿立遗嘱人的字迹写的,再或者是违背立遗嘱人的意愿,强迫其写下的,并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这样的遗嘱应该是无效的,但继承人很难判断,要么是被蒙混过关了,要么是疑窦丛生,陷入漫长的质疑与纠葛中。公证遗嘱就能完美的避开这两个问题。公证处是依据《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员都是法律工作者,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他们做的最重要的两件事就是:第一,确定是立遗嘱人本人,意识清晰,不受胁迫,订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遗嘱人年纪比较大或者健康状况不好,公证处可能会让他到三级以上医院开具证明其行为能力的医学证明。第二,这个遗嘱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包括你要公证的财产是你合法拥有的,你有相关的财产权利凭证,没有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所以,公证员会在审核了遗嘱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证明后,根据你的意思表示,为你起草一个遗嘱文本,证明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然后盖上公证处的章。由此可见,公证遗嘱效力最有保障,是因为它完美避开了我们自己写遗嘱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地方。所以只要有条件,还是建议尽量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来订立遗嘱。

遗嘱订立篇:日常聊天、谈话的内容,能作为遗嘱吗?

遗嘱订立篇:日常聊天、谈话的内容,能作为遗嘱吗?

口头遗嘱和一般的日常聊天、谈话是不一样的。只有在出现危急情况的时候,才可能成立口头遗嘱。常常有当事人主张被继承人在生前多次向家人或者邻居说过要在其死亡后将某财产遗留给自己,并据此认为这是被继承人遗留的口头遗嘱,要求按照该口头遗嘱继承相应的财产,有些当事人甚至还找来诸多的亲戚、朋友,甚至邻居对此加以证明。不可否认,被继承人生前确实可能在日常生活中提到过要将某项财产遗留给某人继承,其陈述的对象可能是该财产的受益人,也可能是家里的亲戚或相关的朋友、邻居,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口头表述在日常生活中最多只能被看作被继承人的一种希望留下相应遗嘱的想法和愿望,它并不是法律规定的遗嘱,因为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遗嘱形式,如果要成为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遗嘱看待。况且,被继承人这种在日常生活中的相关表述,在很多情况下也并不是想要订立相应的遗嘱,他做出这类意思表示可能是出于各种目的,比如可能是为了向有关子女示好,以期得到更好的生活居住条件便于养老,这种情形在被继承人是经济条件不富裕且体弱的老年人的情况下最为常见。考虑到现实中存在的这些情况,更加不能直接将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聊天、谈话乃至赌咒发誓直接作为口头遗嘱予以处理。

遗嘱订立篇:立口头遗嘱必须要知道的6件事,否则遗嘱将无效?

遗嘱订立篇:立口头遗嘱必须要知道的6件事,否则遗嘱将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涉及的利益重大,而口头遗嘱内容往往不易确定,且容易被遗忘、曲解、误解,甚至被篡改,故对口头遗嘱有效要件的规定较为严格,具体而言:第一,订立口头遗嘱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订立口头遗嘱。这个前提条件指的就是遗嘱人遇到了危急的情况,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在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即何为危急情况?对此,法律未作出规定。就一般的理解,危急情况指的应该是导致遗嘱人无法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比如发生了突然的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爆发了战争、突患危及生命的疾病等导致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或没有能力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况。第二,本条规定的口头遗嘱指的是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即遗嘱受益人、遗产的分配原则、遗嘱执行人等内容都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的,无须将其以任何的方式记录下来。第三,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这里见证人的人数应是两人以上。见证人应该是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是《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的三类人员之一。见证人应该亲自全程参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不能由他人转述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方式为亲耳聆听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并将其所听到的内容如实记录下来,没有条件进行书面记录的,应该尽量凭借记忆记住遗嘱的内容。如果在发生危急情况的时候只有遗嘱人一人在场,此时,遗嘱人是无法通过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的,如果其能够生还,可以在生还后另立遗嘱,如果其无法生还,则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四,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应该尽快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口头遗嘱作为一种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其应急的功能即归于消灭,且口头遗嘱的内容不容易固定,容易被人伪造、篡改,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口头遗嘱见证人的记忆也会模糊,故本条规定,在危急情况解除之后,遗嘱人有条件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的,应当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第五,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的效力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并非直接归于无效。危急情况消除后,只有在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口头遗嘱才归于无效。那么应如何理解“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呢?对此,应从时间和客观条件两方面加以考虑。即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需要有订立书面或者录音录像遗嘱的时间,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根本没有时间去订立口头遗嘱以外的遗嘱,那么其所订立的口头遗嘱应视为有效的遗嘱。另外,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还应有订立口头遗嘱以外其他形式遗嘱的客观条件,比如要订立自书遗嘱,需要有纸张和笔;希望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有电脑和打印机;希望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需要有录音录像设备等。如果遗嘱人在危急情况消除后,没有订立其他遗嘱的客观条件,其之前所订立的口头遗嘱不能被认为是无效的遗嘱。如果遗嘱人在时间允许且客观条件充分的情况下,仍旧未订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那么其之前所订立的口头遗嘱即为无效的遗嘱,亦即在此情况下,法律规定如果遗嘱人消极不作为——不订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则推定其是以自己的行为撤销其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此时,不以遗嘱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为准,如果遗嘱人具备了订立书面或者录音录像遗嘱的条件,但其主观上不愿订立,那么此时其所立的口头遗嘱也应是无效的。第六,本条关于口头遗嘱的规定不同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一点在于,本条没有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这是考虑到口头遗嘱是一种特殊的应急方式,在订立遗嘱的时候遗嘱人和见证人只需将遗嘱的主要内容表示清楚、记忆明白即可,且危急情况的发生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外界也可以感知。此外,本条也规定了对口头遗嘱的补正途径,即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可以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来弥补口头遗嘱的不足,故本条未将注明年、月、日规定于条文之中。

遗嘱订立篇:临终遗言可以作为遗嘱吗?

遗嘱订立篇:临终遗言可以作为遗嘱吗?

临终遗言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被认定为口头遗嘱。否则不具有遗嘱的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见,口头遗嘱需要满足以下形式条件,才能认定有效:口头遗嘱适用的前提是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够订立口头遗嘱。何为危急情况?就一般的解释是,导致遗嘱人无法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如发生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患疾病等,只要是导致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况均应视为是危急情况。但是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所以遗嘱人平时的聊天和对话,不能作为口头遗嘱使用。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用口述的方式表达遗产处分,没有其他载体可以记录作为证据,所以需要见证人在场作证。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可见临终遗言是不是具有遗嘱的效力,要看其是否符合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只有符合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才具有遗嘱效力。

遗嘱订立篇:子女竟然不能帮父母写遗嘱!为什么呢?

遗嘱订立篇:子女竟然不能帮父母写遗嘱!为什么呢?

子女如果帮父母写遗嘱,就属于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我国民法典对代书人的资格问题进行了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可见代书人与见证人的资格要求一致。具体来说,遗嘱代书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并且,代书人与继承人、遗嘱人不能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书写。因此,子女作为与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帮父母写遗嘱。

遗嘱订立篇:为什么不建议“代书遗嘱”?

遗嘱订立篇:为什么不建议“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也称“代笔遗嘱”,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根据法律规定,有效的代书遗嘱需满足四个要件: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这里的2个以上,含2个,且至少有2个参与“全程”见证。之所以要求2人以上,主要是为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也可防止日后发生纠纷。作为见证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适合进行见证”的人。(2)见证人须与继承的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害关系(如遗嘱人的子女、儿媳、女婿;继承人的同事、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为避免纷争,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2、由“其中一人”代书。见证人中的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应尽可能保留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过多归纳,以免曲解遗嘱人本意,代书应手写完成。3、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代书完毕,交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三方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见证人较多,最好都签名,至少2人签名)。签名,表明“亲自参与”和“内容和见证的事实一致”。虽然民法典并未要求每页都签名,但还是建议每页签名,以避免争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盖私章、按手印,不能代替“签名”。遗嘱是一种严格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因此,如果不会写字、无法写字的就无法签名,原则上不宜采取代书遗嘱,可以选择其他的如公证遗嘱、录像遗嘱。4、注明年、月、日。日期是确定遗嘱效力的关键要素,在存在多份遗嘱时,日期就成为确定某份遗嘱效力的直接依据,因此,年月日应完整。为什么不建议大家采用代书遗嘱呢?因为遗嘱是遗嘱人处理身后财产与事务的重要文件。代书遗嘱,往往是遗嘱人因为不认识字等原因无法亲自订立遗嘱,系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书而成,多了个环节就多了份遗嘱被伪造、变造、意思表达失真的可能与风险,为保证遗嘱人愿望的实现,代书遗嘱相对于自书遗嘱,形式要求就更为严格。为减少身后纷争,条件允许时尽量不采用代书遗嘱,确实要用代书遗嘱的,也要严格按照代书遗嘱的要求进行代书,同时,最好通过录像把代书遗嘱形成的全程进行录像,以备事后核查。

遗嘱订立篇:自书遗嘱注意事项有哪些?做不好遗嘱将无效!

遗嘱订立篇:自书遗嘱注意事项有哪些?做不好遗嘱将无效!

1、立遗嘱人应当没有精神性疾病且具备真实的意思表达能力。年老或者有精神性疾病可能会被认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设立遗嘱的实质性要件,而影响自书遗嘱的效力。除了精神疾病以外,年龄过大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因素。多大年纪才算年老?有些人七十岁不到就有些糊涂,而有些人年逾百岁还精神矍铄、思路清晰,这种情况只能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去判断。2、立遗嘱人必须全文亲笔手写。所谓自书遗嘱,就是指自己手写的遗嘱,找人书写的那叫代书遗嘱,打印后签名的叫打印遗嘱,生效条件是不同的,而代书遗嘱或打印遗嘱的有效条件比自书遗嘱要严格,如打印遗嘱要求要见证人等,所以,自书遗嘱一定要全文亲笔手写。此外,圆珠笔时间长了可能会褪色、模糊,若日后继承人对遗嘱申请作笔迹鉴定的时候,圆珠笔不好鉴定,所以尽量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3、一定要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一定要签名(签身份证上的姓名),并注明年、月、日,否则会因为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而无效。建议每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最好再加按指模。4、不要画蛇添足,让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签名。自书遗嘱不是必须要有见证人的,如果心遗嘱的效力,可以有见证人,但千万不要让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因为他们是不可以作为见证人的,否则遗嘱将会被认定无效。如果有见证人,那么建议让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最后一页签名后注明其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遗嘱订立篇:7种方式可立遗嘱,哪种最合适?

遗嘱订立篇:7种方式可立遗嘱,哪种最合适?

随着人民的财富积累和法律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选择提前进行财富规划,而订立遗嘱无疑是最常见的一种财富规划和延续方式。无论是198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继承法》,还是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都规定了继承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订立遗嘱的方式共有七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最后两种方式为民法典与时俱进新增的遗嘱订立方式。《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修改了《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各种遗嘱订立方式在效力上均为平等,若订有数份遗嘱,以最后一份的遗嘱内容为准。七种遗嘱订立方式虽效力平等,但操作起来各有利弊。自书遗嘱最方便,自行书写即可,不需要见证人,但容易发生纠纷,尤其是遗嘱生效时间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后,继承人对于该份自书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亲自书写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会容易产生较大疑问,但此时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再行对自书遗嘱中的字迹进行司法鉴定,存在一定的难度,进而导致该份自书遗嘱不被认定,而要采取法定继承的方式,则可能违背了立遗嘱人对财产分配的意思,也可能损害了部分继承人的权益。公证遗嘱最稳妥,但门槛较高。立遗嘱人在年老或者有精神性疾病的情况下,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鉴于公证书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具有较强的公信力,但对立遗嘱人的申请遗嘱的材料审核严格,若缺少相关材料,如不动产仅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则公证处很大可能不同意出具公证遗嘱。另外,立遗嘱人的财产证明材料不清晰或亲属关系缺乏相应证明的,公证处也不同意出具遗嘱。应当灵活结合使用多种遗嘱订立方式。如使用自书或打印方式订立遗嘱的,可同时予以录音录像,当然,此处也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确保录音录像的真实性。立遗嘱人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的订立需要符合严格的形式要求。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之外,其余的五种订立遗嘱的方式,均要求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方能有效。且需在遗嘱中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每一页签名,若仅在最后一页签名,会导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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