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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二审期限2个月、5个月

刑事案件法院二审期限2个月、5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情况特殊的,经省高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二审程序中,对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的,还要给检察院一个月查阅案卷的时间。这一个月查阅案卷的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所以理论上二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最长时间是2加1加2,也就是5个月。这个时间是从二审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算,并不包括一审法院移送案卷的时间。另外,如果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要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申诉期限2年

刑事案件申诉期限2年

申诉属于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审判文书,主要是为了纠正冤假错案。但申诉也是有期限的。如果你还在监狱服刑,根据《监狱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检察院或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如果你已经服刑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再审立案的意见,法院对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不符规定的,不予受理。可见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你的申诉时间只有两年。但是,为了避免冤假错案,对申诉人可能宣告无罪的案件、疑难复杂的重大案件,在期限内提出申诉但没有被受理的案件,根据这个规定,是不受申诉时间的限制的。

自首能从宽到什么程度

自首能从宽到什么程度

自首对减轻处罚的作用是非常重大的。根据刑法第67条,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具体适用上,根据最高院和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要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可见,自首对刑罚的影响包括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三种。要特别注意减轻处罚这个规定,因为在刑法里面,能够减轻处罚的情况是非常少的。举个例子,比如你诈骗了10万元,那应该是三到十年的刑期,从轻处罚的话,至少也要判3年,但如果是减轻处罚,量刑就可以在三年以下,判处缓刑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这个区别是非常显著的。可见,自首有很大的价值,想要自首的,千万不要错过自首的时机。

自首如何认定

自首如何认定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同时自首也是一种制度,就是通过对嫌疑人的从宽处罚来鼓励投案。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案件侦破、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有利于促使嫌疑人悔过自新,是一个非常成熟法律制度。认定自首有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自动投案,是指嫌疑人在没有被公安机关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以前主动投案的情况。那如果你已经被关押了,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也可以视为自首。如实供述是指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是共同犯罪,除了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外,还要供述所知道的同案犯的罪行才能认定自首。供述以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公安机关批捕后的侦查期限2-7个月

公安机关批捕后的侦查期限2-7个月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就是侦查案件。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一般是没有期限限制的,但一旦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就会有侦查期限的限制,不能对嫌疑人进行超期羁押。我们把公安机关的侦查分为逮捕前和逮捕后两个阶段,逮捕前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37天。逮捕以后,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对案情复杂、两个月不能侦查终结的,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对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如果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全部加一起就是2加1加2再加2,一共七个月,再加上逮捕前37天,所以嫌疑人被拘留以后,公安机关理论上的最长侦查时间是7个月加37天。当然,用这么长时间侦查的案件非常少见,律师预估侦查期限一般都是按逮捕以后2个月来计算的。

刑事案件一审期限:10天至6个月

刑事案件一审期限:10天至6个月

刑事诉讼中由法院负责案件的审判工作。法院的审判期限,根据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有所不同。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上徒刑的,可以延长到十五日。这个期限和检察院的速裁程序是一样的,并且两个期限无缝衔接,非常高效。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天,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到一个半月。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或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情况特殊的,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所以理论上审理一个刑事案件的最长时间是2加1加3,一共是6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所以一般的刑事案件,都能在2个月以内审结。

为什么是黄金37天

为什么是黄金37天

不要迷信所谓的黄金37天,37天是指嫌疑人从刑事拘留到逮捕的最长时间,但不是每一个案件都会到37天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只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嫌疑人才适用37天的最长时间,其他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逮捕的最长期限只有14天。如果公安、检察院的效率够高,几天就能逮捕,根本不会给你留太多时间。所以请律师一定是越早越好,千万不要拖时间。我们看这个问题,不能把焦点放在时间上,而应该把焦点放在逮捕上,业内是将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之前的这段时间称为黄金救援时间,这个时间就是要力争嫌疑人不被逮捕。不被逮捕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公安机关争取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另一种是在公安机关申请逮捕后,通过与检察官的沟通,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这样公安机关就必须要释放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嫌疑人就能恢复人身自由。如果沟通不成功,嫌疑人一旦被批准逮捕,就说明公安和检察院初步认定已经有证据能够证明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应该判处6个月以上刑罚。由于公安和检察院办案的一致性很强,这种初步认定和判断,会给以后的辩护工作增加很大的难度。所以争取不被逮捕的这个时间,才会被业内称为黄金救援时间。

检察院审查起诉:10天至6.5个月

检察院审查起诉:10天至6.5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后就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来审查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如果案件适用速裁程序,那检察院应当在10日内做出决定,对可能判处1年以上刑期的,可以延长到15日。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1个半月。如果检察院审查以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侦查完毕,然后再次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个时候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也就是1个月加半个月。所以,一个案件如果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理论上的最长的审查期限是1.5加2.5再加2.5,也就是六个半月。当然这是理论上的最长时间,一般的刑事案件检察院都会在1个月内就做出是否公诉的决定。决定公诉的,案件将会进入法院审判阶段。

刑事拘留的24小时、14天、37天

刑事拘留的24小时、14天、37天

刑事拘留是指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程序规定,刑事拘留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并可以使用戒具。公安机关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有三个事情需要处理:第一,拘留后应当立即将嫌疑人送到看守所进行羁押,送到看守所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二,24小时以内要通知嫌疑人家属或所在单位,告知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实践中,民警可能通过向嫌疑人住所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通知家属,所以有的时候,家属可能无法及时收到家人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第三,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这三个事项公安机关都应该在24小时以内处理完毕。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到四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嫌疑人可以延长到三十日。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申请以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所以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也就是业内所称的黄金37天。在这个时间之内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该继续羁押,并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询问查证、留置盘查的时间8小时、24小时、48小时

询问查证、留置盘查的时间8小时、24小时、48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有关于询问查证、留置盘查的规定,也能限制人的人身自由,我们一般将这类行为定性为行政警察活动,而不是刑事司法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留置盘查是民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盘问检查的行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留置盘查的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到四十八小时。留置盘问以后,需要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没有做出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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