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嘱订立篇:日常聊天、谈话的内容,能作为遗嘱吗?
口头遗嘱和一般的日常聊天、谈话是不一样的。只有在出现危急情况的时候,才可能成立口头遗嘱。常常有当事人主张被继承人在生前多次向家人或者邻居说过要在其死亡后将某财产遗留给自己,并据此认为这是被继承人遗留的口头遗嘱,要求按照该口头遗嘱继承相应的财产,有些当事人甚至还找来诸多的亲戚、朋友,甚至邻居对此加以证明。不可否认,被继承人生前确实可能在日常生活中提到过要将某项财产遗留给某人继承,其陈述的对象可能是该财产的受益人,也可能是家里的亲戚或相关的朋友、邻居,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口头表述在日常生活中最多只能被看作被继承人的一种希望留下相应遗嘱的想法和愿望,它并不是法律规定的遗嘱,因为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遗嘱形式,如果要成为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遗嘱看待。况且,被继承人这种在日常生活中的相关表述,在很多情况下也并不是想要订立相应的遗嘱,他做出这类意思表示可能是出于各种目的,比如可能是为了向有关子女示好,以期得到更好的生活居住条件便于养老,这种情形在被继承人是经济条件不富裕且体弱的老年人的情况下最为常见。考虑到现实中存在的这些情况,更加不能直接将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聊天、谈话乃至赌咒发誓直接作为口头遗嘱予以处理。

遗嘱订立篇:立口头遗嘱必须要知道的6件事,否则遗嘱将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涉及的利益重大,而口头遗嘱内容往往不易确定,且容易被遗忘、曲解、误解,甚至被篡改,故对口头遗嘱有效要件的规定较为严格,具体而言:第一,订立口头遗嘱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订立口头遗嘱。这个前提条件指的就是遗嘱人遇到了危急的情况,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在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即何为危急情况?对此,法律未作出规定。就一般的理解,危急情况指的应该是导致遗嘱人无法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比如发生了突然的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爆发了战争、突患危及生命的疾病等导致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或没有能力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况。第二,本条规定的口头遗嘱指的是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即遗嘱受益人、遗产的分配原则、遗嘱执行人等内容都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的,无须将其以任何的方式记录下来。第三,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这里见证人的人数应是两人以上。见证人应该是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是《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的三类人员之一。见证人应该亲自全程参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不能由他人转述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方式为亲耳聆听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并将其所听到的内容如实记录下来,没有条件进行书面记录的,应该尽量凭借记忆记住遗嘱的内容。如果在发生危急情况的时候只有遗嘱人一人在场,此时,遗嘱人是无法通过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的,如果其能够生还,可以在生还后另立遗嘱,如果其无法生还,则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四,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应该尽快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口头遗嘱作为一种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其应急的功能即归于消灭,且口头遗嘱的内容不容易固定,容易被人伪造、篡改,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口头遗嘱见证人的记忆也会模糊,故本条规定,在危急情况解除之后,遗嘱人有条件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的,应当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第五,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的效力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并非直接归于无效。危急情况消除后,只有在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口头遗嘱才归于无效。那么应如何理解“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呢?对此,应从时间和客观条件两方面加以考虑。即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需要有订立书面或者录音录像遗嘱的时间,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根本没有时间去订立口头遗嘱以外的遗嘱,那么其所订立的口头遗嘱应视为有效的遗嘱。另外,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还应有订立口头遗嘱以外其他形式遗嘱的客观条件,比如要订立自书遗嘱,需要有纸张和笔;希望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有电脑和打印机;希望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需要有录音录像设备等。如果遗嘱人在危急情况消除后,没有订立其他遗嘱的客观条件,其之前所订立的口头遗嘱不能被认为是无效的遗嘱。如果遗嘱人在时间允许且客观条件充分的情况下,仍旧未订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那么其之前所订立的口头遗嘱即为无效的遗嘱,亦即在此情况下,法律规定如果遗嘱人消极不作为——不订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则推定其是以自己的行为撤销其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此时,不以遗嘱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为准,如果遗嘱人具备了订立书面或者录音录像遗嘱的条件,但其主观上不愿订立,那么此时其所立的口头遗嘱也应是无效的。第六,本条关于口头遗嘱的规定不同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一点在于,本条没有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这是考虑到口头遗嘱是一种特殊的应急方式,在订立遗嘱的时候遗嘱人和见证人只需将遗嘱的主要内容表示清楚、记忆明白即可,且危急情况的发生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外界也可以感知。此外,本条也规定了对口头遗嘱的补正途径,即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可以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来弥补口头遗嘱的不足,故本条未将注明年、月、日规定于条文之中。

遗嘱订立篇:临终遗言可以作为遗嘱吗?
临终遗言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被认定为口头遗嘱。否则不具有遗嘱的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见,口头遗嘱需要满足以下形式条件,才能认定有效:口头遗嘱适用的前提是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够订立口头遗嘱。何为危急情况?就一般的解释是,导致遗嘱人无法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如发生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患疾病等,只要是导致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况均应视为是危急情况。但是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所以遗嘱人平时的聊天和对话,不能作为口头遗嘱使用。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用口述的方式表达遗产处分,没有其他载体可以记录作为证据,所以需要见证人在场作证。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可见临终遗言是不是具有遗嘱的效力,要看其是否符合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只有符合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才具有遗嘱效力。

遗嘱订立篇:子女竟然不能帮父母写遗嘱!为什么呢?
子女如果帮父母写遗嘱,就属于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我国民法典对代书人的资格问题进行了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可见代书人与见证人的资格要求一致。具体来说,遗嘱代书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并且,代书人与继承人、遗嘱人不能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书写。因此,子女作为与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帮父母写遗嘱。

遗嘱订立篇:为什么不建议“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也称“代笔遗嘱”,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根据法律规定,有效的代书遗嘱需满足四个要件: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这里的2个以上,含2个,且至少有2个参与“全程”见证。之所以要求2人以上,主要是为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也可防止日后发生纠纷。作为见证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适合进行见证”的人。(2)见证人须与继承的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害关系(如遗嘱人的子女、儿媳、女婿;继承人的同事、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为避免纷争,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2、由“其中一人”代书。见证人中的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应尽可能保留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过多归纳,以免曲解遗嘱人本意,代书应手写完成。3、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代书完毕,交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三方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见证人较多,最好都签名,至少2人签名)。签名,表明“亲自参与”和“内容和见证的事实一致”。虽然民法典并未要求每页都签名,但还是建议每页签名,以避免争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盖私章、按手印,不能代替“签名”。遗嘱是一种严格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因此,如果不会写字、无法写字的就无法签名,原则上不宜采取代书遗嘱,可以选择其他的如公证遗嘱、录像遗嘱。4、注明年、月、日。日期是确定遗嘱效力的关键要素,在存在多份遗嘱时,日期就成为确定某份遗嘱效力的直接依据,因此,年月日应完整。为什么不建议大家采用代书遗嘱呢?因为遗嘱是遗嘱人处理身后财产与事务的重要文件。代书遗嘱,往往是遗嘱人因为不认识字等原因无法亲自订立遗嘱,系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书而成,多了个环节就多了份遗嘱被伪造、变造、意思表达失真的可能与风险,为保证遗嘱人愿望的实现,代书遗嘱相对于自书遗嘱,形式要求就更为严格。为减少身后纷争,条件允许时尽量不采用代书遗嘱,确实要用代书遗嘱的,也要严格按照代书遗嘱的要求进行代书,同时,最好通过录像把代书遗嘱形成的全程进行录像,以备事后核查。

遗嘱订立篇:自书遗嘱注意事项有哪些?做不好遗嘱将无效!
1、立遗嘱人应当没有精神性疾病且具备真实的意思表达能力。年老或者有精神性疾病可能会被认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设立遗嘱的实质性要件,而影响自书遗嘱的效力。除了精神疾病以外,年龄过大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因素。多大年纪才算年老?有些人七十岁不到就有些糊涂,而有些人年逾百岁还精神矍铄、思路清晰,这种情况只能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去判断。2、立遗嘱人必须全文亲笔手写。所谓自书遗嘱,就是指自己手写的遗嘱,找人书写的那叫代书遗嘱,打印后签名的叫打印遗嘱,生效条件是不同的,而代书遗嘱或打印遗嘱的有效条件比自书遗嘱要严格,如打印遗嘱要求要见证人等,所以,自书遗嘱一定要全文亲笔手写。此外,圆珠笔时间长了可能会褪色、模糊,若日后继承人对遗嘱申请作笔迹鉴定的时候,圆珠笔不好鉴定,所以尽量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3、一定要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一定要签名(签身份证上的姓名),并注明年、月、日,否则会因为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而无效。建议每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最好再加按指模。4、不要画蛇添足,让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签名。自书遗嘱不是必须要有见证人的,如果心遗嘱的效力,可以有见证人,但千万不要让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因为他们是不可以作为见证人的,否则遗嘱将会被认定无效。如果有见证人,那么建议让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最后一页签名后注明其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遗嘱订立篇:7种方式可立遗嘱,哪种最合适?
随着人民的财富积累和法律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选择提前进行财富规划,而订立遗嘱无疑是最常见的一种财富规划和延续方式。无论是198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继承法》,还是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都规定了继承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订立遗嘱的方式共有七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最后两种方式为民法典与时俱进新增的遗嘱订立方式。《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修改了《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各种遗嘱订立方式在效力上均为平等,若订有数份遗嘱,以最后一份的遗嘱内容为准。七种遗嘱订立方式虽效力平等,但操作起来各有利弊。自书遗嘱最方便,自行书写即可,不需要见证人,但容易发生纠纷,尤其是遗嘱生效时间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后,继承人对于该份自书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亲自书写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会容易产生较大疑问,但此时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再行对自书遗嘱中的字迹进行司法鉴定,存在一定的难度,进而导致该份自书遗嘱不被认定,而要采取法定继承的方式,则可能违背了立遗嘱人对财产分配的意思,也可能损害了部分继承人的权益。公证遗嘱最稳妥,但门槛较高。立遗嘱人在年老或者有精神性疾病的情况下,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鉴于公证书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具有较强的公信力,但对立遗嘱人的申请遗嘱的材料审核严格,若缺少相关材料,如不动产仅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则公证处很大可能不同意出具公证遗嘱。另外,立遗嘱人的财产证明材料不清晰或亲属关系缺乏相应证明的,公证处也不同意出具遗嘱。应当灵活结合使用多种遗嘱订立方式。如使用自书或打印方式订立遗嘱的,可同时予以录音录像,当然,此处也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确保录音录像的真实性。立遗嘱人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的订立需要符合严格的形式要求。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之外,其余的五种订立遗嘱的方式,均要求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方能有效。且需在遗嘱中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每一页签名,若仅在最后一页签名,会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观念篇:给子女的财产什么时间给比较合适?
把财产给子女,什么时间才合适呢?如果太早给予孩子的财产就怕子女不赡养自己,这样就会导致晚年的生活就会很凄惨的,如果太晚给的话,怕人生有个三长两短,钱存在哪家银行,以及各种财产存在什么的地方,子女并不清楚,这个时候很容易才会容易导致财产下落不明。这个问题需要从有很多方面需要考虑。子女的年龄:如果子女还很小或者还在读书,那么他们的财产可能不需要过早地向他们转移,可以选择将财产留下来进行更好地管理和增值。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那么可以考虑将财产转移给他们,让他们在生活中更好地运用这些财产。 子女的财务状况:如果子女已经有了自己的事业和收入,并且已经很好地管理自己的财务,那么可以将财产转移给他们。但如果子女还没有稳定的收入或者还有债务等问题,那么可能需要更加谨慎地考虑是否适合将财产转移给他们。 家庭情况:如果家庭中有亲戚之间的纠纷或者其他的家庭问题,可能需要更加小心地考虑如何处理财产转移的问题,以避免更多的问题出现。过早给孩子的财产还得看孩子是否孝顺还是不孝顺的,这还得看人心。即便是要先把财产给孩子,也不宜全部都给,要给自己留点养老钱,以免子女出现不赡养的情况,最少还有资产,让自己的晚年生活不会看人脸色而过也不会太凄惨。如果可以的话,最好提前订立遗嘱的,遗嘱可以定期更改,看子女对自己孝顺的程度。给子女的财产应该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和家庭状况进行量身定制,没有一种标准的答案。在决定给子女财产之前,最好向专业人士咨询,以便得出最合适的方案。

遗嘱观念篇:赠予子女财产后子女却不愿意抚养自己,怎么办?
如果赠与子女财产后子女却不愿意抚养自己,一定会让父母感到非常苦恼和无奈。如果事先规划不周,可能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和负担。如果遇到这种问题,可以尝试在赠与时做出更加详尽的安排。在赠与财产时,可以明确规定子女必须履行赠与目的并保证在一定时间内抚养自己。在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添加条款,在签订遗嘱和赠与协议时,可以添加一些约束条款、限制性条款、赠与目的、监管与追究责任等,从而有效地规范子女领取财产和履行抚养义务。同时,为了避免因子女不履行义务引起的家庭矛盾,遗嘱或赠与协议中的条款应当详细、明确、具体,让子女清楚地知道自己作为赠与人的意愿和要求。如果子女未能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在法律的保护下,父母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赠与财产并不一定会得到子女的回报,因此在赠与前应仔细考虑,并选择最靠谱、最值得信赖的子女进行赠与。如果子女对抚养义务无法履行,可以考虑收回赠与的财产。最重要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建立起健康、和谐、温馨的亲情和关爱,平等相待,互谅互让,形成良好的家庭氛围和规范。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出现问题,可以与子女进行针对性的沟通,了解和掌握子女的思想和想法,找到问题的症结,探寻解决方案。遗赠者应当在赠与财产时和子女进行详细的说明和约定,让子女感受到家庭凝聚力和亲情的存在。

遗嘱观念篇:为什么独生子女更名要立遗嘱?
很多人会认为独生子有必要订立遗嘱吗,父母去世之后,遗嘱不都是归属于他们的吗,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来举个例子,小张和小李系两夫妻,婚后买了一套房子,房子登记在两夫妻的名下,育有一子小强。在小张和小李在外出旅游时,小张突发意外去世,当时小张的爸爸还在世,小张的妈妈已经去世。后房子一直由小强和小李居住使用。几年后,小张的爸爸去世了。后来小李因病去世。小李去世时,父母已经均已过世。问题就来,小强可以顺利继承爸爸妈妈的这套房子吗?答案是不确定的。如果在此时小张的父亲如果还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话,那么就可能涉及到多方继承的。如果当时小强的父母有提前订立遗嘱的话,遗嘱里面有明文标记的遗嘱的遗产由小强来继承的话,也就不会存在上述麻烦了,独生子女在继承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无法证明自己是唯一法定继承人的举证困难。小强的父母去世之后,一般情况小强都是成了唯一的继承人。小强想要办理过户手续,开发商表示需要小强提供唯一法定继承人的材料,如果提供不了的话,只能上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小强无法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是该房屋的是唯一的继承人,一审法院驳回了小强的诉讼请求。后小强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向当地相关部门核实的情况,去派出所、民政局等部门查询了小强与他的父母的全部户籍、确实无实后,确定不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了小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指出,如果判决后出现新的证据证明小强的父母还有其他法定继承人,那么新出现的法定继承人是有权向小强主张房屋的相关权利的。假如小张和小李做好了遗嘱,指定小强就是唯一遗产继承人,就不会存在很多繁琐的流程了,所以独生子女确实有必要订立遗嘱!有些人说提前订立遗嘱不吉利,会折寿的,如果年迈父母在身体尚健康时,如能立个遗嘱,也是给子女省事。子女和父母商谈立下遗嘱,也并非不孝顺的行李,就是避免以后会出现各种疑难杂症的事情。订立一份有效遗嘱可以妥善安排“身后事”,避免家庭成员之间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