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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专题

遗嘱订立篇:立遗嘱赠“小三”?法院:无效!

遗嘱订立篇:立遗嘱赠“小三”?法院:无效!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了一个案件,赵某与曹某婚外同居7年,为了感谢曹某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赵某立下《遗赠书》,将名下存款200万元遗赠给曹某。后赵某病故,曹某为其办理了丧事。但赵某配偶陈某诉至法院,认为赵某与曹某的行为侵害了其权益,要求曹某返还丈夫赠与其的财产。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赵某为“报答”曹某的照顾之情将名下财产赠与曹某,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赵某书写的《遗赠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内立遗嘱将财产赠与婚内第三者为何有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如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婚内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等。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处分权。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所有权人有权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主张赠与无效、请求返还赠与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且应当全部返还,而非返还一半数额。

遗嘱订立篇:母亲亲手书写的遗嘱,为什么无效?

遗嘱订立篇:母亲亲手书写的遗嘱,为什么无效?

在众多遗嘱类型中,自书遗嘱是较为常见的一种,但同时也是被确认无效率较高的一种。令其失效的原因也是各式各样,其中,落款不明确便是其中之一!曾经有当事人拿着母亲留下的遗嘱办理继承事宜,遗嘱见证人当场表示遗嘱确实为遗嘱人亲手书写,遗嘱所处理的内容也是合法的,但问题就出在遗嘱没有明确的订立日期!同时,遗嘱人在落款处写的是‘母亲留’。这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其中自书遗嘱的要求是: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如果市民朋友们选择自书的方式订立遗嘱,那么就一定要记得在落款处注明日期,并且签名!可千万别用“你的父亲”“爸爸”这类昵称,亦或是笔名、家人间互称的小名作为代替,否则遗嘱很可能会因此失效!除了“落款不明”外,遗嘱内容不明确也有可能导致遗嘱失效曾有遗嘱人卧病在床后,自书了一封遗嘱,并在遗嘱中写到“照顾我到最后的孩子,将继承我全部的遗产!”这一遗嘱内容看似有理有据,但实际上却存在着诸多漏洞!事后也因此引发了诸多矛盾。首先是“照顾”一词的定义,怎么样才算是照顾呢?大女儿每日负责母亲卧床期间的日常起居;大儿子虽说并未坚守病床边,但是始终肩负治疗费用;小女儿在当事人临终前守在母亲身边。那么,这三人谁才是照顾到最后一刻的人呢?其次,“全部的遗产”一词也存在着描述上的“瑕疵”。在不少自书遗嘱中,遗嘱人为了避免发生遗产遗漏或是未处理的情况,通常会以“所有遗产”“全部遗产”等词汇对自身财产进行囊括,以此确保才能被继承人继承。可殊不知,此类描述很可能会因为太过笼统,而被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所以,选择自书的方式订立遗嘱,请一定要在遗嘱中列明具体财产的信息,如房产、车辆、银行卡等。除了以上提到的细节外,遗嘱最重要的还有内容要合法。“部分当事人会在遗嘱中将自己的遗产全部留给某位继承人,但在这样做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遗嘱不能处理他人的财产。当事人李先生就在自己的遗嘱中写道,在自己去世后,名下的房屋以及存款将交由自己的大儿子。这一内容单独拎出来看的确没有问题,但如果结合李先生的家庭情况以及房屋的所属权来看,可就不是这么回事儿了!李先生的房屋是其与太太共同购买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先生不能在遗嘱中处理属于其太太那一部分的房屋。此外,李先生夫妻两人还有一个小女儿,且小女儿尚未成年,若是将财产全部交由大儿子,没有为小女儿留下遗产,也会导致遗嘱失效!“这是《民法典》的遗嘱必留份制度,这一制度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而言,是一种保障也是一份关爱。”除此以外,订立遗嘱所需要注意的事项还包括遗嘱人需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自书遗嘱需要有见证人等事项。这也进一步说明,订立遗嘱真的不是“有手就行”,更需要严谨、真实、合法以及逻辑自洽!所以订立遗嘱最好是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来拟定,从而最大程度避免遗嘱中藏着自己没发现“瑕疵”!

遗嘱订立篇:遗嘱中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遗嘱订立篇:遗嘱中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遗嘱人立遗嘱时,经常会犯这样的错误,就是在遗嘱中处分了属于配偶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这个条款说明被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处分遗产,不能处分他人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实际规定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后取得的大部分财产实际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在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考虑这一财产制度,不能将配偶的财产份额一并处分了,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所以立遗嘱时应特别注意,只能处分自己的部分,比如夫妻共同的房屋,遗嘱人只能处分房屋的一半价值,无法处分整个房屋。如果夫妻二人想把整个房屋留给子女继承,可以分别立遗嘱,将自己的房屋产权份额留给子女继承,就可以达到将整个房子最终留给该子女的目的。

遗嘱订立篇:网上下载的遗嘱范本,竟然被判决无效?

遗嘱订立篇:网上下载的遗嘱范本,竟然被判决无效?

很多朋友会在网上下载遗嘱范本,然后自己往里面填信息,殊不知,这样的遗嘱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周大爷生前与小儿子一家共同生活,老人想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小儿子,为了谨慎起见小儿子通过上网认真查找了遗嘱范本,结合周大爷的真实意愿打印后由老人抄写下来并收藏保存。其余子女并不知晓此事,周大爷过世后,小儿子拿着父亲生前所立遗嘱,要求其余三子配合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三人看过遗嘱后将小儿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该遗嘱被判无效,因为其一:周大爷处置了已故老伴儿的财产份额;其二:通过上网下载的遗嘱范本与周大爷家实际财产情况不符。很多立遗嘱人通过上网查找遗嘱范本按照相关条款订立,可实际家庭财产情况与范本内容存在很多差异。忙前忙后订立一份无效遗嘱,最终所有财产都将按法定继承。可见定遗嘱是一个专业技术工作,最好在专业人士协助下进行。

遗嘱订立篇:微信写遗嘱,能有效吗?

遗嘱订立篇:微信写遗嘱,能有效吗?

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以微信、备忘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订立的电子遗嘱也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电子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电子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托互联网技术,通过计算机系统及软件,以文件、视频、邮件、短信、微博等方式呈现的,对其个人财产及其他事务做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遗嘱方式。但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司法环境下,电子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目前我国法律未规定电子遗嘱这种形式,不符合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要求,此外,电子遗嘱在判断遗嘱是否系遗嘱订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方面也较为困难。当然,若能确认电子遗嘱系遗嘱订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所有继承人都没有异议的,可以考虑依照电子遗嘱的内容来进行财产分配,但若继承人有异议诉至法院的,电子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比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结的一起用手机写遗嘱的案件中,就阐述道:关于上诉人一审所提交的“电子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本院认为,遗嘱行为系要式行为,上诉人主张的吕某林在手机上书写的遗嘱,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内容上难以判断真伪,故原审法院未予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可见,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司法环境下,电子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为确保遗嘱的效力,订立遗嘱应尽量通过法律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遗嘱订立篇:遗嘱把儿媳“不再婚”作为继承条件,这个遗愿能执行吗?

遗嘱订立篇:遗嘱把儿媳“不再婚”作为继承条件,这个遗愿能执行吗?

对于附条件的遗嘱是否影响遗嘱效力概念模糊,认为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有效。但若是所附条件剥夺了继承人的法定权利,例如婚姻自由等,则遗嘱中该部分内容可能会因此无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李某在遗嘱中,同意将房产留给儿媳常某,但前提是常某不再婚的情况。在刘某去世后,继承人就遗嘱效力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认为,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就遗嘱附条件,但所附条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遗嘱应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李某所立遗嘱附加妻子不得再婚的条件,是干涉其妻子婚姻自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李某所立遗嘱附加的条件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应认定其所立遗嘱无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民法典》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只有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除此之外,只要符合法定年龄、本人自愿并经结婚登记,都可以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遗嘱自由虽然也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在立遗嘱这种单方民事行为时,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外,所受到的 相关法律限制更多且更为严格,如我国《民法典》第1130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些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必继份制度”,都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由此可见,遗嘱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否则相应遗嘱内容一律无效。当“婚姻自由”与“遗嘱自由”发生冲突时,如果遗嘱侵犯婚姻自主权,则遗嘱应属无效。

遗嘱订立篇:遗嘱中可以对继承附加条件么?

遗嘱订立篇:遗嘱中可以对继承附加条件么?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遗嘱人通过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交由他人继承时,是可以要求继承人履行特定的义务的,这种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义务,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义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所作的对其遗产进行处分的单方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遗嘱人一旦死亡,遗嘱就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即可请求遗嘱执行人给付其应得的遗产,所以遗嘱一般不附条件或期限。但遗嘱人为了完全表达自己的遗愿,在遗嘱中也会附加条件或期限,附期限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将某些特定事件出现的时间或者某一确定的日期以期限的形式附加于遗嘱之中,并以期限的到来作为遗嘱始生效力的根据。因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法律并未禁止遗嘱可附期限,且遗嘱中以葛某死亡之时作为遗嘱生效期限不具有违法性,因此遗嘱中所附期限应认定有效。法律并未明确禁止遗嘱附条件或者附时间,只要遗产的性质能够附条件或期限,且不存在违背法律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的,一般不会影响遗嘱的效力。但若是所附条件剥夺了继承人的法定权利,例如婚姻自由等,则遗嘱中该部分内容可能会因此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遗嘱订立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还有效吗?

遗嘱订立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还有效吗?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表示将遗产全部分配给某一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该继承人去世的,遗嘱不发生效力。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必须是在世的人,被指定的继承人死亡的,遗嘱失去了履行的对象,因此归于无效。《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很多人据此以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会发生代位继承,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根据遗嘱主张代位继承的,将不会得到支持。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可以另立遗嘱将遗产赠与该继承人对直系晚辈血亲或者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没有另立遗嘱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此时,该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就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来继承本应由已故继承人继承的那部分遗产。

遗嘱订立篇:遗嘱将所有财产由一个人继承,会有问题吗?

遗嘱订立篇:遗嘱将所有财产由一个人继承,会有问题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便是遗嘱的“必留份”条款。根据遗嘱的“必留份”条款,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立遗嘱人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能将财产全部指定给其他继承人,或者全部遗赠给他人;如未保留相应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其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的其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进行分配的原则处理。必留份条款属于法律规定应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既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又对未成年人的权益或其他生活困难的人予以适当保护。

遗嘱订立篇:遗嘱中笼统表述“所有财产”,继承时怎么处理?

遗嘱订立篇:遗嘱中笼统表述“所有财产”,继承时怎么处理?

遗嘱订立时,立遗嘱人关于“所有财产”的描述,是仅限于订立遗嘱时的财产,还是包括订立遗嘱之后新增加的财产呢?我们认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和财产性权利。这些财产在被继承人生前随时处在变动中,只有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才能确定为遗产。如果订立的遗嘱能够清楚表达其处分“所有财产”的意思表示,则在继承时应当按其遗嘱处分所有遗产,“所有财产”应该以立遗嘱人死亡时拥有的所有财产为遗嘱继承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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