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嘱订立篇:为多分财产不惜当庭吞遗嘱!看法院如何处理?
北京大兴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开庭过程中,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原件竟被被告在法庭上当庭“吃掉”!随即大兴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被告芦丙处以5万元罚款以示警诫。并且遗嘱原件还有复印件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被告当庭“吃掉”遗嘱原件的行为不会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遗嘱是人们在生前就对自己财产分配的一种模式,有些人见到了自己亲人立下的遗嘱后,发现遗嘱里面的内容完全没有涉及到自己,或是自己分配到的遗产比较少,就打算将它毁灭。那么,毁灭遗嘱到底有什么后果呢?《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可见,销毁遗嘱可能少分或直接丧失继承权。另外,故意销毁遗嘱还可能被法院采取司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遗嘱订立篇:怀疑遗嘱是伪造的,笔迹鉴定可靠么?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者法院对于某些文书的真实性与否不确定的时候,往往会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的内容一般是笔迹,那么对遗嘱的真实性不确定时,如何做遗嘱笔迹鉴定?人民法院准予进行鉴定后,一般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双方提供鉴定的笔迹样本,以做笔迹比对并得出某种结论。所谓样本,首要条件是双方都承认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的材料;其次,样本里要包含遗嘱内容的文字,或至少包含遗嘱中的偏旁部首,这样才能从样本中总结出写字人的运笔规律,从而判断出是否为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样本”对于遗嘱鉴定来讲,是关键之所在,没有样本就谈不上鉴定,样本有很多,比如被继承人的日记、笔记、书信、流水账,这些都可以成为样本。鉴定机构通常要收集至少需要3—5份样本才能进行比对,如果样本太少,则会因不具备鉴定条件导致无法鉴定。当具备鉴定条件时,实务中常见的会有五种鉴定结论,即:是其本人书写,不是其本人书写,倾向是其本人书写,不倾向是其本人书写,以及无法做出明确结论。对于前两种结论,我们都可以一目了然地确定遗嘱的效力,是则有效,不是则无效。对于“倾向于.”这样的结论则不能直接从鉴定结论本身来判断遗嘱效力,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遗嘱效力。

遗嘱订立篇:伪造遗嘱的后果有多严重?可能构成诈骗罪?
某些人控制不住贪欲,为了获得不属于自己的遗产不惜伪造遗嘱。殊不知,伪造遗嘱一旦被发现,不仅可能丧失继承权,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有继承权的人通过实施以上行为,从而使其他继承人不能依法继承而由自己占有被继承人巨额财产或导致其他继承人因不能依法继承而生活困难等情形。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伪造篡改遗嘱情形的,首先可能导致丧失继承权,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予以继承。如果你认为伪造遗嘱最严重的后果就只是丧失继承权,那你就大错特错了。往严重的方面说,伪造遗嘱涉及侵犯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可能构成诈骗犯罪。诈骗犯罪是重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除了严重的刑事风险外,伪造的遗嘱问问会在继承诉讼中用作证据出示。一旦法院查明遗嘱确实是伪造的,法院可以依据妨害司法对相关人员作出罚款或者拘留的司法措施。

遗嘱订立篇:老人已经病危,口头留下遗嘱被判定无效?
徐某突发疾病入院,手术前当着几个孩子的面立下口头遗嘱。一个月后徐某因病去世。在办理继承时,有孩子提出异议,要求依法定继承分割遗产。那徐某口头订立的遗嘱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很遗憾,这份口头遗嘱是无效的!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徐某口头订立的遗嘱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但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徐某订立口头遗嘱时在场的人子女,而子女正是继承人,因此子女均没有见证人资格。因此,这份口头遗嘱因为缺乏有效的见证人而无效。虽然大家都知道口头遗嘱的内容是徐某的遗愿,但遗嘱就是这么残酷,只要有一点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都不会生效。所以在这里特别提示大家,病危时身边的人往往是与继承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是不可以作为见证人的,而在缺乏有效见证人的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不仅如此,根据法律规定,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口头遗嘱的效力是非常脆弱的,不是在特殊情况,一定不建议选择口头遗嘱。那在病危的时候,如果没有律师见证、没有公证人员在场,怎么立遗嘱便捷又有效呢?我们认为最稳妥的选择是订立自书遗嘱。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只要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

遗嘱订立篇:代书遗嘱有手印没签字?法院:无效。
梁某去世后,子女得知梁某存单已被长子支取,其他子女向其索要。此时梁某长子拿出一份遗嘱,遗嘱载明遗产用于料理后事的剩余部分,由梁某长子享有。但该遗嘱为他人代书,虽有梁老生前好友作为见证人的签字,但仅有梁老的手印,未有签字,所以其他子女不认可该遗嘱的效力,各方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海安法院。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的答复》中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可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认定代书遗嘱有效的必备条件。庭审中,法院查明梁某临终前身体健康,能吃饭、看报、写东西,故法院有理由相信梁某在立遗嘱当日完全有能力在遗嘱上签名,但梁老未在遗嘱上签名,明显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结合子女们对存单进行拍照的行为,不能排除遗嘱不是梁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理怀疑。据此法院认为该遗嘱无有效,遗产依法定继承分配。从以上案件中,我们可以知道代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方可生效。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要找到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人来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书写,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一起签名。这里要注意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一是指时间上的同步性,即遗嘱人的口述、代书人代为书写以及见证人的见证是同时或基本上同时发生的;二是指空间即地点上的同一性,即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要在同一个场合进行订立遗嘱的行为,并共同在遗嘱上进行签字确认,落款时须共同注明年月日。

遗嘱订立篇:保姆照顾精神病老人走后凭遗赠争房产?遗嘱无效!
乔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家人请保姆赵姨照顾,不久乔某因病去世。保姆在乔某去世后,拿出乔某的遗嘱,称乔某把房子留给自己了,保姆可以继承这个房子么?《民法典》第114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第21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22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乔某属于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依照《民法典》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所以在本案中保姆无法仅凭遗嘱取得乔某留下的房子。在此也特别提示,如果精神病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如精神病人未结婚,无子女,无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又已去世,其遗产只能收归国有。因此此种情况下既无法定继承人,又因精神病人无法立遗嘱处分遗产而不能将遗产留给其他人。所以,如子女中有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在传承财产时应当有所考虑。父母在精神病人名下放置财产有可能出于保护他们的目的,但也随之产生了一些风险。考虑到此类特殊情况,律师建议结合意定监护等方法统筹安排财产,妥善解决这一类人的生活问题。

遗嘱订立篇:立好遗嘱后,要告诉子女吗?
子女是继承人,迟早都会知道遗嘱内容,为避免子女之间相互猜疑、争斗,提前告知子女遗嘱内容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这样真的好吗?遗嘱一旦涉及到较重大的资产分配,如果提前让相关利益人知晓了遗产的安排,相关受益人必然会有争夺和情绪上的反弹。轻则影响亲属间的和睦关系,重则反目,影响设立人的正常生活和晚年的安宁。所以设立遗嘱时和设立完遗嘱后,注意保密也是一个重要事项。立遗嘱是每个人自己的权利,不需要经过他人同意,包括法定继承人和家人,也不需要一定告诉家人。如果担心生前立有遗嘱,去世后家人不知情,无法执行遗嘱的,也可以考虑告诉合适的家人,或者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并且提前告诉这个执行人。

遗嘱订立篇:立遗嘱前,要和子女商量吗?
有些老年人虽然想过立遗嘱,但出于家庭观念,认为自己死后的财产分配,得和亲戚、子女商量,甚至觉得子女不同意,立的遗嘱也没效力。实际上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且内容合法有效,处分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家庭共有财产,遗嘱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这里尤其需要提醒老年朋友的是遗嘱一旦涉及到较重大的资产分配,相关受益人必然会有争夺和情绪上的反弹。轻则影响亲属间的和睦关系,重则反目,影响设立人的正常生活和晚年的安宁。其实订立遗嘱这件事情是老人自己的意愿,老年朋友们人生阅历已然很是丰富,且对于家里子女的习性也了然于心。想到来订立遗嘱,也一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因此老年朋友们要相信自己做出的判断,坚定自己的想法,勿因立遗嘱之事引起家庭更多的纠纷。

遗嘱订立篇:立遗嘱需要子女在场吗?
老人订立遗嘱一般不需要子女在场。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民法典》第1133-1139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也就是说,老人立遗嘱时,不论子女在不在现场,都不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如果老人立自书遗嘱,无需任何人在场,立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或口头遗嘱,则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可。子女是否在场,不是判断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即使一个子女都不在场,只要遗嘱人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

遗嘱订立篇:立遗嘱需要有人在场吗?
我国法律认可的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这五种形式。其中,只有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其他形式的遗嘱都需要有人在场。具体而言:公证遗嘱要两名以上(包括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要有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代为书写遗嘱,遗嘱人和这两个见证人都要签名,并且必须注明年月日。录音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全部内容,并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要求将见证人录入录音、录像。所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