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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专题

遗产管理人篇:遗产管理人如何领取报酬?

遗产管理人篇:遗产管理人如何领取报酬?

目前法律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享有的权利只有一项,即可以获得报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但同时,按照条文内容理解,并非担任遗产管理人就一定能够获得报酬,前提是要有法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除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外,暂无其他关于遗产管理人报酬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只有对报酬进行了事先约定遗嘱管理人才可以按照该约定取得相应的报酬。

遗产管理人篇:谁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篇:谁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从上述条文来看,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以及民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但并未对遗产管理人的资格作出限制。我们认为,在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即只要法律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民事主体处分自己私权利的行为就不应受到限制。所以,原则上应尊重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只要符合一定标准、能够完成遗产管理职责的自然人或组织都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因继承涉及遗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各种专业性问题,更需要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主体参与其中。从目前实践来看,深圳已启动并建立了以律师事务所、信托机构、公证处等为主的遗产管理人库。在未来,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及人员担任遗产管理人必将成为大势所趋。

遗产管理人篇:遗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遗产管理人篇:遗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及一千一百四十六之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分为选定、法定和指定三种。继承开始后,按照如下方式及顺序确定遗产管理人:一、选定:选定的情形具体又包含两种方式,第一,由被继承人选定的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指经遗嘱指定方式产生,以实现遗嘱内容为目的的民事主体,也就是说遗嘱执行人的管理权限局限于遗嘱继承部分。但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可知,已有遗嘱执行人的,不会再另行产生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因法律规定而自动扩张,从实现遗嘱内容扩张到管理全部遗产,包括遗嘱未处分的财产和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财产。第二,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推选产生的遗产管理人可以在继承人之列,也可以是继承人之外的人,但应以其自愿担任为前提,被推选人接受委托后,方可成为遗产管理人。二、法定:法定的情形下也包含两种方式,第一,若继承人未共同推选,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在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下,遗产管理人实为继承人共同体。此时,如果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况,若继承人数量不多,则可通过协商解决;但若继承人数量较多,则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将大大降低遗产的清理、保护、分割效率。第二,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三、指定:若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申请法院指定。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应包括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也应包括债权人,否则容易出现无人担任遗产管理人也无人申请法院指定的情形,导致无法实现遗产管理人制度保护遗产债权人权益的立法初衷。也就是说,如果遗嘱执行人不愿意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对遗嘱执行人管理全部遗产有异议,或者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推选遗产管理人的,均可以请求法院进行指定。但《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范围。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都会指定某些具有法律咨询和金融服务职能的第三方机构来担任遗产管理人。例如,律师事务所、信托公司、理财机构等。

遗产管理人篇: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篇: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由于存在遗产继承人不确定、需要等待受遗赠人作出放弃或者接受的表示,或者遗产无人继承,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可能负有债务,需要以遗产偿还等原因,通常在继承开始后并不会马上对遗产进行分割。从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的这段时间,遗产往往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此时就需要有专门主体秉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对遗产进行管理,达到保护遗产安全和完整、保障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目的。在此背景之下,遗产管理人制度应运而生。遗产管理人,是指对于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保存和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到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责任、报酬及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等内容。在《民法典》中,除了遗产管理人,还规定了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这几个概念略有差别。其中,遗产管理人兼具并包含了遗产保管人和遗嘱执行人的特征与内涵,遗产管理人的内容更为丰富和具体。遗产保管人仅是对遗产尽到合理保存义务即可,遗产管理人除了保管遗产外,还须承担其他诸多职责。而遗嘱执行人则是有权执行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因此遗嘱执行人只适用于遗嘱继承,而遗产管理人可以适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无人继承遗产等其他情形。

继承诉讼篇:继承纠纷调解率高,在法院更要以和为贵

继承诉讼篇:继承纠纷调解率高,在法院更要以和为贵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在2020年所有继承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案件占比最高,为58.59%,其次为判决结案的案件,占比为23.44%,撤诉的案件占比为15.14%,驳回起诉的案件占比为2.07%,不予受理的案件占比为0.14%。可以看出,全国继承纠纷调解结案占到了很大的比例,是当前继承案件结案的主流。每个因遗产分割问题最终对簿公堂的家庭,都有一段五味陈杂的过往,也许冲突的萌芽在很早之前就已深埋各方心底,当事人不断被争吵或冷战撕扯,随时间积累着亲情的裂痕,直至亲人逝去后彻底爆发。因此,调解在继承纠纷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以法律的温情软化各方当事人身上的利刺和伤痕、尝试寻求各个继承方案中的最佳平衡点,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冲突和可能发生的激烈对抗,引导亲人和解,让亲情回归。

继承诉讼篇: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丧葬费不属遗产,能在继承诉讼中一并处理吗?

继承诉讼篇: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丧葬费不属遗产,能在继承诉讼中一并处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产生在自然人死亡之后,且具有人身属性,并非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范围。 在继承案件中,往往会出现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近亲属均作为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分割请求的情形。上述财产虽然性质上与遗产存在不同,但上述财产是因被继承人死亡而产生,且在被继承人近亲属间分配。其产生时间同于遗产,且大部分情况下近亲属与继承纠纷当事人重合。因此出于诉讼便利考虑,实践中,法院多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上述财产的分割。

继承诉讼篇:遗产诉讼涉及他人共有财产该如何处理?

继承诉讼篇:遗产诉讼涉及他人共有财产该如何处理?

耿某在律师的见证下立下遗嘱,载明其百年后由指定的人员继承其房产。但该遗嘱中所列明的房产属于耿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继承纠纷后面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共同财产,争议房产虽登记在被继承人耿某名下,但实为夫妻共同所建,安置房的安置对象也应为夫妻二人。耿甲对房屋的装修款应从该房产中析出,而以有效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实为自己的权利。耿某的遗嘱中未涉及的其他遗产可依法定继承办理。在本案二审审理中,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共有财产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基于共同投资所形成的共有财产及其他共有财产等情形。很多时候后会遇到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和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中析出的情况,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在诉讼中,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继承并列案由。经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的,仍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正确分析遗产与他人共有财产。

继承诉讼篇:诉讼中如何让见证人到庭?

继承诉讼篇:诉讼中如何让见证人到庭?

法律规定,证人必须出庭,在接受双方的询问后,其陈述才能固定为证人证言。单纯的证人书面陈述,未经过双方询问,自然不符合形式要件。但诉讼程序一般耗时日久,可能出现遗嘱见证人无法出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可以尝试以下方法进行处理:1、约时间让证人到法院,由法官、书记员询问并记录,以询问笔录的形式固定为证据,此种证据的效力比较高,是最佳转换补救的方法。 2、让证人其书写陈述,签字捺印,把证人证言转换成书证。3、让证人将陈述录成音、视频,以视听资料的形式提交。

继承诉讼篇:所有继承人都必须参加继承诉讼吗?

继承诉讼篇:所有继承人都必须参加继承诉讼吗?

继承案件涉及被继承人的财产,可能有多个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都具有继承的权利,那么是否所有的继承人都必须参加诉讼程序呢?继承纠纷中,争议的各方一般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是至亲。所以,发生争议后,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其中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员都提起诉讼。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具有同一性,一个继承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因此起诉时,可以起诉继承人中的一个或几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因此并不是所有的继承人都要参加诉讼程序,如果原告起诉后,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么就不会通知其参加诉讼程序,如果不愿意参加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人民法院仍然会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继承诉讼篇:打一场继承官司要花多少钱?

继承诉讼篇:打一场继承官司要花多少钱?

办理遗产继承的途径不同,以及遗产的类别不同,所需要的费用也就不同。这里重点介绍在办理遗产继承诉讼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的一些费用。 1、案件受理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诉讼费用。法院的诉讼费用是根据要求法院处理的遗产总价值来计算的,收费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缴纳的。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标的金额1万以下的,诉讼费用50元; 标的金额1万以上1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2.5%减去200元计算,标的金额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2%加上300元计算; 标的金额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1.5%加上1300元计算; 标的金额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1%加上3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9%加上4800元计算;标的金额2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8%加上6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7%加上11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10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6%加上21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2000万以上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5%加上41800元计算。 通常法院立案的时候会先按照简易程序先立案,先暂时预收一半的费用。遗产继承诉讼案件,不一定全是由原告缴纳诉讼费,诉讼费原则上由继承遗产的各继承人均等负担或按继承比例负担,如果被告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主张继承分割其他遗产,那么被告也将需要预交对应的诉讼费。 2、聘请律师的费用因为请不请律师是自愿的,律师费的标准也是由双方进行协商的,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和不同的律师收取的律师费标准不同。一般情况下,律师费的高低跟诉讼阶段有关、跟遗产的多少有关、跟案件的工作量有关、跟本地诉讼还是外地诉讼有关、跟律师的专业程度和经验有关等等。 3、鉴定费、评估费、证人出庭费用、保全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不是每个案子都会发生。鉴定费主要是指需要对遗嘱或其他证据的签名、文字或印鉴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发生的,由鉴定申请人预交,鉴定费的标准根据鉴定内容的不同收取,通常是几千到几万不等。评估费主要是指需要对房屋、汽车或其他遗产的价值进行确定的时候发生的,由评估申请人预交,评估费的标准根据评估财产的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各个地方有所不同。证人出庭费用由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先行承担证人出庭的费用。保全费是需要对遗产进行查封冻结的时候发生的,由保全申请人预交,法院保全申请费一般不超过五千元,同时保全还需要保险公司提供保函,同样需要缴纳一笔保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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