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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专题

认罪认罚要签署具结书

认罪认罚要签署具结书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认罪认罚的必经程序,并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因为里面涉及三个与案件相关的核心事项:一是嫌疑人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二是嫌疑人接受检察机关的具体量刑建议;三是嫌疑人接受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的安排。这里的每一个事项都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直接影响。所以,对嫌疑人非常重要。为了确保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法律要求嫌疑人签署文书的时候,必须要有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场,如果不在场的,也需要值班律师在场,否则程序会有问题。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减刑,需要在嫌疑人签署具结书之前发表法律意见,并同检察官充分沟通,否则可能会错过发表意见的最佳时机。

认罪认罚减刑的关键在检察院

认罪认罚减刑的关键在检察院

对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争取减刑最关键的时间不在法院,而在检察院。因为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一般会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这个建议在法院审判的时候,一般都会采纳,采纳的比例已经达到了95%的程度。大家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吗,这意味着以前在法院讨论的量刑的具体细节,现在在检察院要提前讨论了。而且讨论的结论将影响95%案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根据程序规定,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这个时候,律师关于嫌疑人罪轻的辩护意见,要尽早的、全面的、深入的,向检察官表达。这个时候的沟通,对抗性不像开庭那么强,时间也没有那么紧迫,所以往往能够形成有效沟通,争取最大的优惠幅度。如果沟通没有达到预期,那还可以在法院审判的时候继续争取。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会采纳,但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或被告人、律师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调整,也可以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所以定罪量刑最终还是由法院来决定。

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有多大

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有多大

认罪认罚可以得到从宽处理。那到底能从宽多少呢?根据最高院和最高检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认罪越早,从宽的幅度越大。因为认罪越早,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越小。尤其是对一些情节轻微的犯罪,想要争取不起诉、取保候审或者缓刑的,认罪认罚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所以,如果经过专业判断,已经有证据证明构成了犯罪,那尽早认罪是一个非常理性的选择。

认罪认罚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认罪认罚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刑事审判的程序有三种,分别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不同程序配置的司法资源是不一样的,比如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法院的审限分别是10天和20天,但对普通程序,时限就是2个月,如果延长,可以到6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案件审理的时间越长,对被告也就越煎熬,所以通过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被视为一种从宽措施。对认罪认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期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速裁程序,都比较简化,效率高、时间短,对嫌疑人有很大的便利。当然,如果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程序提出异议,或者法院认为不应该适用简化程序的,可以将简化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什么是认罪认罚

什么是认罪认罚

认罪和认罪认罚可以说是两个意思,认罪是指嫌疑人有悔罪的态度,认罪认罚是嫌疑人对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的量刑意见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我们国家,认罪从宽已经执行了很长时间了,但认罪认罚是2019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重新架构的一个制度,它的主要变化在于简化了诉讼程序,以及检察院的精准量刑。这个制度一经确立,在刑事案件的适用比例就非常高。从近年的统计情况来看,认罪认罚的适用比例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已经超过了85%,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比例将近95%,一审判决以后被告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的,也超过了95%,也就是说,认罪认罚已经成为刑事诉讼中最为普遍的情况,是嫌疑人和家属不得不考虑的的问题。认罪认罚的本质在于自愿,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二是愿意接受处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三是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可以视为认罪认罚,进而适用简化的诉讼程序和从宽的刑事处罚。

刑事谅解与刑事和解的区别

刑事谅解与刑事和解的区别

刑事和解和刑事谅解都需要与受害人协商一致,实务中很容易混淆,但其实这是两个平行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两者的区别。首先是量刑的优惠幅度,根据最高院和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有赔偿但没有谅解的,可以减少30%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20%以下。但刑事和解的从宽幅度,就要比刑事谅解大很多,刑事和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第二个方面,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谅解的适用范围几乎没有什么限制,只要是有受害人,都可以适用。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要小得多,它只能适用于情节较轻的、特定的公诉案件,也就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或者是七年以下的过失犯罪。第三个方面,两者达成的形式也有区别。刑事谅解一般是私下协商,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但刑事和解往往有第三方介入,尤其是可以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并且,和解协议经过司法机关认可,事后再反悔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从以上的区别就可以看出,刑事和解对嫌疑人明显更加有利的,能争取和解的,就要尽最大的努力来争取。

刑事和解的程序

刑事和解的程序

有些人对刑事和解有误解,有的时候,这种误解可能会误事,使嫌疑人错过申请不起诉的最佳时机。常见的误解有两种,一种是以为达成和解以后,案件就了结了。另一种以为达成和解以后,检察院就能自动不起诉。这两种误解都是对和解程序不了解所导致的。根据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协商。只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进行和解,协商一致的,应当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审查以后才可以提出从宽建议或作出从宽决定。对嫌疑人而言,刑事和解最理想的情况就是不予起诉,但是否起诉由是检察院来决定的。所以,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要及时向检察院递交不予起诉的申请,争取在检察院结案,如果案件到了法院,即便不给予刑事处罚,那也是要留下犯罪记录的。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并不是很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和解只适用于两类案件,第一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因民事纠纷引起,就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强调对公民私权的尊重。如果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没有民事纠纷作为基础,就不适用刑事和解。刑法第四、第五章主要是涉及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如果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也是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的。第二类是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不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的犯罪,比如交通肇事就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七年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可以适用刑事和解,但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有过故意犯罪的,不能适用。

什么是刑事和解

什么是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和刑事谅解是不一样的,作为《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个特别程序,时间并不是很长。具体而言,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嫌疑人通过赔礼道歉和积极的沟通,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取得受害人宽恕,从而达成一个谅解和赔偿协议,然后再由司法机关对嫌疑人作出从宽处罚的制度。但刑事和解并不是“以钱抵罪”,它的前提是认罪悔罪,如果只赔偿不认罪,是不适用这个规定的。另外,刑事和解同私了是两会事,刑事和解的前提是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即便达成了刑事和解,公安机关也不能直接撤销案件,只能将案件提交检察院,由检察院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那嫌疑人取得刑事和解,到底有什么好处呢?当然是有很大的价值费,因为刑事和解一般有第三方加入,更强调对受害人损失的补偿,达成和解以后,从宽处罚的力度很大,很多案件可能会做不起诉处理。根据最高院和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在刑法所有的从宽情节里面,这个从宽幅度是非常大的,比刑事谅解、甚至比自首的从宽幅度都还要大。所以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律师应当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争取对各方最为有利的结果。

刑事报案可以撤回么

刑事报案可以撤回么

有些刑事案件,受害人报案以后想法发生了改变,或者认为立案没有解决他的问题,这个案件能撤回来么?当然是不能的。公安机关的工作就是惩治犯罪,你的报案对公安机关而言就属于犯罪线索,既然发现了犯罪行为,那当然要秉公执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以后,如果是属于自己主管的案件,就需要进行审查,如果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犯刑事责任,就应当进行立案。刑事案件既是私事也是公事,即使受害人不追究,执法机关为了公众的利益,也是要追究的。公安机关的撤案,一定是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职权主动做出。那什么样的案件可以撤案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对自诉案件、过了追诉期的案件以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才应当撤销。否则公安机关就应该严格执法,将案件侦查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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