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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介入辩护,当事..

商业贿赂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高发的刑事风险,采购、供应链、供应商准入等岗位,极易滋生收受回扣、利益输送类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属于对合犯,受贿方与行贿方均会被刑事追责。在事实证据较为明确的案件中,辩护重心往往不在于无罪辩护,而在于充分挖掘全部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处罚乃至缓刑结果。本案是典型的企业供应链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涉案人员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企业谅解,配合认罪认罚制度,最终全案三名被告人均获得缓刑处理。本文结合生效刑事判决,拆解商业贿赂类案件辩护要点,厘清企业员工、供应商的刑事法律边界。

案情介绍

两家被告人任职于某民营企业,负责供应商准入相关业务。二人利用岗位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外部供应商给予的财物,帮助该供应商关联的两家企业取得合作资格,获得供应商竞争优势。被害企业发现线索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名企业员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供应商实际控制人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

经司法机关查实,两名企业员工收受贿赂金额分别为 25 万余元、12 万余元。案件办理过程中,两名受贿被告人完成全部违法所得退缴,取得被害企业出具书面谅解。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两名企业在职人员,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起诉供应商方人员。法院经开庭审理,对三名被告人全部宣告缓刑。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为:涉案金额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全额退赃、被害单位谅解、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等情节,综合判断三名被告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是否满足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同时审查在案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竞争优势,能否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两项罪名。

裁判观点与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定,两名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供应商一方为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给予企业工作人员财物,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1. 法律条文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七十二条,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 量刑情节评价

两名受贿被告人完成全部退赃,获得被害企业谅解;行贿被告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上述均属于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全案,三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明确,不存在再犯罪风险,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三人均适用缓刑。涉案全部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3. 程序适用

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与律师价值

法院一审判决:两名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行贿罪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涉案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案中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接受其中一名受贿被告人委托后,全程参与一审全流程辩护工作;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向当事人释明罪名构成、法律后果、认罪认罚制度的实务利弊,协助当事人认清案件事实,确立量刑辩护为主的辩护策略;积极对接家属,指导完成全额退赃工作,同步协助沟通被害单位,推动被害单位出具谅解文书;阅卷梳理全案卷宗证据,甄别案件事实,在庭审当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围绕当事人初犯、悔罪态度、全额退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已经修复等角度展开充分说理,论证当事人完全符合缓刑法定适用条件,请求法庭采纳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辩护意见中合理部分被法庭予以采纳,帮助当事人成功争取缓刑结果,避免实刑羁押,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实务指引

类案裁判规则:商业贿赂类对合犯罪案件中,即便受贿金额达到 “数额较大” 标准,若行为人全额退缴赃款、获得被害单位谅解、认罪认罚,同时具备坦白、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已经修复,司法实践中具备适用缓刑空间;但退赃、谅解不是必然获得缓刑,需要结合受贿金额、岗位性质、是否多次受贿、是否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综合判断。

对于当事人:企业采购、供应商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厘清法律红线,供应商提供的回扣、好处费均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贿赂财物;一旦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退赃、谅解、认罪认罚要把握最佳时间节点,退赃越早越有利于量刑;供应商也要知晓,向企业工作人员输送利益同样构成刑事犯罪,并非只有收钱一方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法律同行: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类对合犯罪案件,事实已定的案件,辩护重心应当放在量刑情节挖掘;辩护工作要重视退赃、被害单位谅解两大核心酌定情节,要向司法机关完整论证缓刑法定条件,做好认罪认罚协商工作,同时也要注意区分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证据边界,不放过任何无罪、罪轻的可能性。

结语

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贿赂刑事风险悬在企业员工与合作供应商双方头上,职场当中千万不要将行业潜规则当成理所当然。收取回扣、给付好处,看似能够换取合作机会,实则埋下刑事犯罪隐患。本案充分体现,刑事辩护不仅仅只有无罪辩护一条路径,在事实证据固定的案件中,专业律师通过把握程序节点、挖掘全部从轻情节,同样可以帮助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获得缓刑,避免牢狱之灾。企业也应当完善内部合规制度,加强反商业贿赂风险防控,防范员工与合作方触碰刑事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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