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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继承篇:香港居民在香港所立遗嘱,在内..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效力有很多形式上的要求,那香港居民如果要继承在内地的遗产,判断被继承人的遗嘱效力是适用《民法典》的标准,还是香港普通法的标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可见,香港居民若生前经常居住于香港,其在香港立下的遗嘱,应当适用香港法律去检定遗嘱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具备效力。若在香港法律下,遗嘱成立且有效,则在内地同样具备法律效力,继承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来执行。


在实务中,一般通过香港高等法院办理“遗嘱检定”的方式确认遗嘱效力,而在特殊原因无法办理遗嘱检定的情况下,则可能需要香港律师对遗嘱的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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