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房对方违约怎么办?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迟迟不肯付房款,留着卖家干着急?本文告诉你,这样操作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卖家的利益! 案例:原被告经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居间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告作为出卖人将其拥有的房屋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8万元定金。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17年2月25日前向按揭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材料并配合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17年2月25日前向被告支付第一笔首付款,合同也清楚的约定了违约责任即如果原告单方违约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定金。 买房对方违约怎么办?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2017年2月25日原告以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拒不办理按揭贷款申请等有关手续,也拒不向被告支付首付款,经被告多次催告,原告仍拒不履行义务。这期间有第三人看中了涉案房屋并愿意以更高价款买入,被告想卖又不敢卖,怕有法律风险,2017年4月5日被告在律师的建议下通过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的方式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定金,在律师函送达原告后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了,之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将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人。后原告以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经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后处分涉案房屋,而原告因存在违约行为已交付的定金被告无需退还,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合同的签订跟合同的履行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概念,合同签订只是第一步,是否能够履行还是要看当事人的信用以及合同具体如何约定,比如说合同非常明确的约定了违约责任,当事人会考虑到违约成本而不敢违约,促使合同的履行,当然如果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对方仍然违约的话,守约方也不亏,例如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买方违约,其违约行为给卖方得以解除合同并以更可观的价格将合同标的转让同时还有权没收18万的定金,不亏反而还赚了。 所以律师建议大家在买房或卖房时一定要签合同,也要认真的看合同,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并在合同详细写明一方存在哪些违约行为时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一般来说房屋买卖合同中会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两者不能同时适用,守约方可以自由选择,当然如果违约金过高法院也会适当调整。 深远在线的房地产律师也建议签订合同时最好写明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因维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并约定更方便自己的管辖法院,这样能最大程度的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最后律师提醒卖方,如遇买方违约时切勿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一定要先通过合法的方式将解除合同的通知有效送达至买方,只有在买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时合同解除,卖方才能将房屋再次出售,否则可能构成一房二卖,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对于离婚分房子这件事,很多人会下意识地认为,婚后取得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的房产也应该是夫妻俩人的,离婚时就该平均分割。但实际上,即便房产是婚后所得,房款何时支付、资金来源何方、取得房产时有没有其他附加条件等,都会对房产的归属产生影响。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离婚房产如何分配当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1:他结婚前全款买了套房,这房子是他的?答案:必须的!根据新《婚姻法》规定,他婚前全款买的房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万一他结婚了,夫妻感情不和出现离婚,这套房子也仍属于他一个人。 2:结婚前,他贷款买了套房。这房子还是他的?答案:那可不一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3:婚后他爸妈全款买了套房,登记在了他名下。这房子肯定是他的?答案:是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也就是说,这房子还是他的哦!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咋说,就是连墙角都分不到。 房产证上写着两人的名字1:这房子是他全款买的,这房子归他俩?答案:不一定!“举个栗子”,大牛和小妞在结婚后全款买了套房子,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但一旦他俩因离婚闹上法庭,如果说小妞没有证据能证明她买这房子时出了钱 ,这房产证上就算是有她的名字也是白搭的。在财产分割时,法官仍能判这房子归大牛。 2:俩人一起贷款买的房子,是他俩的?答案:是的。如果这房子是他婚前贷款买的,婚后又加上了她的名字,那婚后这房子增值的部分和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这房子是俩人结婚后凑了首付,一起贷款买的,那自然也是共同财产,归俩人了。 3:这房子是他父母出钱买的,但写了他俩的名字,这房子是他俩的?答案:如果没有“借条”,这房子就是他俩的。如果这个情景是真的,那么这房子将被认定为他俩的共有财产。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的,归双方共有,即便是他俩闹离婚,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

交付质量不合格房屋是否违约行为的房产纠纷案
[案情]2015年9月2日,被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该房地产开发商为被告购买的商品房做保温强面、安装中空玻璃及交房时间等内容。后该房产开发商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与被告产生纠纷。2016年2月4日,被告与原告就上述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并约定房款,交付时间等内容。2017年2月28日,被告、原告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17年3月14日,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开发商重做保温强面、安装中空玻璃及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此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由房产开发商一次性赔偿被告13382元。原告知道此事后,认为被告已将房屋出售给了自己,向房产开发商索赔的权利也应属于自己,被告获得的赔偿款属于不当得利,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该赔偿款。[审判]法院认为,被告杨某于2015年9月2日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产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产开发商没有全面履行自己义务,被告杨某依据合同的约定向某房产开发商主张权利,得到了法院调解书的确认,被告杨某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2016年2月4日,被告杨某虽然将原属于自己的商品房出售给原告陶某,但双方并未对被告杨某向房产开发商所主张的权利进行约定,且被告杨某出售给原告陶某的房屋为现房,故原告陶某要求被告杨某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对原告陶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陶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一、交付质量不合格房屋是违约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我国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产物,它与成品房买卖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中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产生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 二、被告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是一种因债务不履行所发生的债务,也就是说,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要构成违约损害赔偿,首先债权人必须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从根本上说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的。其次,违约行为在性质上违反合同的义务。再次,违约行为在后果上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必然会使债权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债权不能实现,会对债权人债权造成侵害。最后,在履行过程中,并不是说一旦发生一方的不履行,就构成违约。如果不履行的一方的不履行,具有正当理由,则不构成违约。在合同法中,正当理由包括正当行使抗辩权、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履行是由对方的原因造成的。本案中,房产开发商向被告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房屋,构成违约,由于被告已将房屋进行了转让,进行损害赔偿为最好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三、被告没有转让违约损害赔偿债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补偿性,主要是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来弥补或填补债务人因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也可以进行转让。但债权的转移应具备几个条件:首先,须存在债权转移的事由。债权的转移,有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有的是基于法院的裁决,有的是基于民事行为,如通过转让合同而转让债权。其次,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权人应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有效合同债权应从宽理解,可撤销的合同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都可为让与的标的。再次,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债权让与得以实现,债权具有让与性是必要条件。一般地,只要债权让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就能够让与。但有三类债权不得让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特别约定禁止债权人让与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如果债权人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让与该债权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被告对房产开发商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既未被法律规定强制转让给原告,也未被法院裁判确定给原告,原、被告之间买卖房屋合同中也未约定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让。因此,被告取得损害赔偿金是基于其与房产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买房的合同违约金过还受法律保护吗?
【基本案情】2001年王先生购得一套总价款为179万余元的商品房,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开发商许诺于2002年5月30日前将交付房屋。同时,开发商给王先生交付了一份《销售“放心房”承诺书》。 承诺书中明确表示:保证按合同约定期限将房屋交付使用,因开发商原因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退款退息或按日支付已付房款千分之一赔偿,一直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交付使用为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按合同约定,办理了有关手续。但是到期后开发商并没有按期向王先生交付房屋。双方发生争议交涉未果,王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全。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高达百万元。开发商提出,承诺书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减少违约金。买房的合同违约金过还受法律保护吗?【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开发商当初的承诺应是双方的一种合意,双方约定的逾期交房的赔偿金性质应是违约金。而法律对违约金的数额是有一定控制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所以开发商违约给王先生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参照可以认定王先生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应予适当调整。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16条的规定,综合双方签订合同的情况和履行合同的过错等因素,应酌情将违约金数额调整到超过损失的30%。由此计算,已经发生并可以确定的违约金为31.8万余元,尚未发生的违约金可再另行解决。最后判决开发商应当继续履行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并支付王先生违约金31.8万余元。 【律师解析】本案中法院的处理结果主要是基于违约金的国家干预考虑的。 违约金的作用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即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性质。其主要有两项职能: 一为违约责任形式。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同,它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条件,即使违约的结果并未发生任何实际损害,也不影响对违约人的违约金责任,其惩罚性由此体现出来。 二为担保职能。违约金实际上是主合同之外的一个从合同,可以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另外,违约金的惩罚性也决定了违约金可能起到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目的,也就起到了担保合同的作用。 约定违约金后,当事人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承担责任的范围可以事先了解,为了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就必须适当履行合同。 对违约金的国家干预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对违约金条款可以在当事人的申请下予以干预,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违约金不仅是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的事项,也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设定的责任形式。当国家认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有过高或过低情形时,国家可以予以干预,但必须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这是由于根据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对违约金的设定是双方自由约定的,在不违反法律时,国家一般不予干涉,而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是,一旦当事人提出合理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即应予以于预,这体现了以合同正义原则适度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立法思想。 2.违约金是以补偿性为基础,以惩罚性为补充的,两者失衡时国家可以进行干预。违约金的补偿性是以损害赔偿为基础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有权提高或降低违约金的目的正是在于使违约金与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体相当。当违约金过高时,降低违约金,使其惩罚性减轻;当违约金过低时,提高违约金,有利于保护被违约人的利益,使其得到相当的补偿,以适当调整失衡的利益关系,使违约金的运用兼具补偿性和一定的惩罚性。 本案中违约金是否应降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将违约金的调整数额具体化,以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判定违约金标准时使用。该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显然已经超过该标准,法院应当按规定予以适当核减,以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方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离婚时怎么分割
目前离婚案件中关于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因房产的购买时间,登记所有权人,购房款来源等等因素会有所不同,房子如果是婚后购买的离婚时房产的分配较为明确,但夫妻双方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产的归属和补偿款的计算方式如何确定?一方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离婚时房产分割和补偿款怎么计算关于房产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但是根据现行法律,对非产权登记一方的补偿方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从一个案例看看补偿款的具体计算方式:基本案情为:甲于2004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18万元,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甲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2008年甲乙双方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甲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2012年离婚诉讼时房屋现值90万元。诉讼中甲乙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和补偿款的数额有异议。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甲所有,甲支付给乙10万元补偿款。 具体计算方式为:第一步应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10乘以200%=20万元,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为10万元。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直接到法院起诉
【案情】张师傅是深圳某国营企业的一名职工,从事钳工、车工工作。近年,企业效益不好,无法正常开资,拖欠了张师傅工资款7.8万元。为此,张师傅等企业职工多次到市里反映问题,在市劳动局等有关部门协调下,工厂通过企业经营和租赁空闲厂房等方式,用所得收益偿还了一部分职工工资,尚欠张师傅4.8万元工资未能支付。考虑到张师傅是技术骨干,工厂为留住人,给张师傅出具了欠条,并注明了还款期限。到期后,企业未能支付张师傅4.8万元欠款,张师傅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能直接到法院起诉吗?【一审裁判】工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遵循仲裁前置的规定,劳动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不予受理。据此,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张师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要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张师傅不服,先去仲裁,这不白起诉了吗?因此委托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提起上诉,那么二审法院如何处理本案呢? 【二审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本案中,张师傅以企业出具的工资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特定条件的工资争议,可以作为普通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依法支持了张师傅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原则上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解决,对此没有争议。但鉴于我国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尤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层出不穷,问题严重,导致仲裁案件增多,纠纷处理程序复杂,加大了农民工的维权难度。有鉴于此,最高法院2006年8月1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该规定,将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出具工资欠条的行为,确认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劳动者可按普通债务纠纷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直接按普通债务向法院起诉的条件是较为严格的:首先,诉讼请求的支持证据为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其次,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以普通债务直接向法院起诉。此时诉讼时效适用普通诉讼的规定,而非适用一年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此,对于符合前述条件的劳动者,不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且还可以选择先申请支付令。

合同纠纷算诈骗吗?合同诈骗和合同违约的区别
很多当事人拿着合同向公安报案,要告对方“合同诈骗”,常常碰到公安不立案的情况,他们会建议当事人找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让很多人十分糊涂,究竟什么情况是合同诈骗,什么情况又是合同纠纷呢?合同纠纷算诈骗吗?合同诈骗和合同违约的区别法理上,刑法作为最严格的法律,其入罪标准远远严于其他法律的违法标准。以双方具备合同为讨论的情境:公安机关在判断时,一般先看其是否具备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若具备,则以合同诈骗立案;若不具备,则判断为合同纠纷,建议当事人走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点名了合同诈骗罪的实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并列举了合同诈骗罪的以下几种情形:(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看看案例】1.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新明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新明之父的身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公园店,以出售该区古城路28号楼一处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同年8月12日,王新明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新明虚假身份被石景山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2013年4月23日,王新明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王新明的亲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对王新明表示谅解。王新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律师建议】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审查对方的身份信息,对对方的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仔细反复研读合同,避免权益因疏忽而受损。在签订重要的合同前,应请教咨询律师。

只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案件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案件很多都是“熟人”借钱,出借人往往处于信任不要求借款人签署借条,但是当出借人要求对方返还借款时,没有借条该怎么主张?法院将如何认定?以下案例告诉你:仅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案件如何认定?高院案例告诉你【案情】原告诉称,2012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将30万元款项打入被告的账户内,但被告至今无正当理由拒绝偿还,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未提供借条,原告和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2.原告与其妻子康晶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存在债权,故借款关系也不成立,借贷关系的存在应由原告举证,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3.被告在原告公司就职,原告个人账户也用于公司费用支出,此30万元系原告支付被告的奖金。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前妻康某与被告系亲戚关系。2010年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天津市荣信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3月5日,原告通过个人账户向被告转账30万元。原告以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被告偿还该款,被告以该款系原告支付被告奖金为由拒绝还款。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法院均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遂原告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款项时,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且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本案中,刘某要求唐某返还借款30万元,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但未提供证明该款项系借款的证据。唐某认可收到该30万元款项的同时主张双方曾经存在亲属关系,且唐某曾在刘某经营的公司任职,上述款项为公司所发奖金。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唐某在刘某经营的公司任职,所以唐某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以及唐某任职期间的销售明细等证据,虽不能证明上述30万元款项系应得的奖金,但上述证据使得刘某主张讼争款项系借款的法律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之规定,在唐某就其抗辩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后,刘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刘某不能举证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的情况下,两审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某可在取得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 根据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时,被告对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因被告所承担的是反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得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原告举证不能,那将承担败诉风险。

工程款被拖欠不给结算,结算争议的法院判决
建设工程纠纷一直是诉讼案件中常见的类型,工程完工,但是结算文件有争议,那么此结算文件可否作为结算依据?本期文章带领大家通过法院案例了解工程纠纷法院的裁判规则。工程款被拖欠不给结算怎么办?结算争议的法院判决案情简介:2009年5月,李某与酒店法定代表人戴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前者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酒店装修工程,工程总价款160万元。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增、减项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同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结算协议,约定戴某支付尾款10万元后“一次性了结双方债权债务”。2009年11月,李某持一份签订日期为“2009年10月31日”的工程结算单载明内容,诉请戴某支付余下110万余元工程款。戴某称该结算单上签名系李某盗用其空白附件签名所致。 法院认为:①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获实际履行,系合法有效合同。依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增、减项按实际发生量结算,故不应再单独计算增、减项。②结算单内容与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款计算方式不同,且戴某签字位置不符合通常习惯,签订过程不符合常理,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另外,结算单亦与前一天双方所签结算协议内容大相径庭,故对其效力不予认定。③双方所签结算协议内容完整、规范,形式上无瑕疵,意思明确、具体,且约定款项当场给付,金额与工程进度表约定的戴某应支付李某款项基本一致,应为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量作出结算后,自愿达成的最终结算协议,故判决驳回李某诉请。 根据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有争议的结算文件,不能作为装修工程款定案证据。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签订过程不符合常理,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的结算文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其载明的内容须符合合同约定并有施工过程中的其他事实证据证明才能认定。

父母给子女的钱算是借款还是赠予?如何分辨
现实生活中,子女购置房屋、车辆等等时,父母时常会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子女一般会认为这是父母赠予自己的钱财。但是一旦父母跟子女有了矛盾,父母通常会起诉到法院要求子女返还款项,对于款项的性质原告应在起诉前就明确,如果主张转款性质是借款则需返还,如果主张转账性质是赠予款则无需返还,因为赠予在款项交付时所有权就已发生转移。诉讼中父母通常会主张是借款,而子女通常会抗辩是赠予款,那么对于这类型的纠纷法院一般如何处理,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例:如何分辨借款和赠与?父母给子女的钱算是借款还是赠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942号案情:再审申请人尹锋因与被申请人尹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24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尹锋申请再审称:原二审法院将尹锡生转账支付给尹锋的款项认定为借款错误,尹锡生与尹锋系父子关系,双方并无借贷合意,尹锡生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尹锋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赠予,二审法院将上述款项认定为借款错误。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尹锡生主张案涉款项系其出借给尹锋的款项,有银行汇款凭证、尹锋发给尹锡生的关于尹锋确认尹锡生为其名下2500万元资产的唯一债权人的短信、常州星河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出具的证明及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尹锋虽主张上述款项均系其父尹锡生对其的赠予,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二审法院综合本案证据情况,认定案涉款项系尹锋向尹锡生的借款,并无不当,遂驳回了尹锋的再审申请。 法官观点:父母主张向子女的汇款系借款,而子女认为系赠予的,子女须提供证据对其关于赠予的主张加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父母所提供的相关证据的,法院应综合全案证据情况认定为借款。 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所以本案原告提供了转账凭证主张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否认涉案款项是借款主张是赠予款应由被告举证,只有在被告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是赠予款后举证责任才转移至原告由原告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行举证,本案因被告不能对双方系赠予关系进行证明,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所以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纠纷倾向于如果父母没有明确是赠予的,则款项应当定性为借款,父母还是可以主张要回来的,如果子女想主张是赠予就必须要充分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