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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直接到法院起诉

【案情】


张师傅是深圳某国营企业的一名职工,从事钳工、车工工作。近年,企业效益不好,无法正常开资,拖欠了张师傅工资款7.8万元。为此,张师傅等企业职工多次到市里反映问题,在市劳动局等有关部门协调下,工厂通过企业经营和租赁空闲厂房等方式,用所得收益偿还了一部分职工工资,尚欠张师傅4.8万元工资未能支付。考虑到张师傅是技术骨干,工厂为留住人,给张师傅出具了欠条,并注明了还款期限。到期后,企业未能支付张师傅4.8万元欠款,张师傅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能直接到法院起诉吗?


【一审裁判】


工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遵循仲裁前置的规定,劳动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不予受理。据此,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张师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要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张师傅不服,先去仲裁,这不白起诉了吗?因此委托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提起上诉,那么二审法院如何处理本案呢?



【二审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本案中,张师傅以企业出具的工资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特定条件的工资争议,可以作为普通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依法支持了张师傅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原则上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解决,对此没有争议。但鉴于我国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尤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层出不穷,问题严重,导致仲裁案件增多,纠纷处理程序复杂,加大了农民工的维权难度。有鉴于此,最高法院2006年8月1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该规定,将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出具工资欠条的行为,确认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劳动者可按普通债务纠纷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直接按普通债务向法院起诉的条件是较为严格的:首先,诉讼请求的支持证据为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其次,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以普通债务直接向法院起诉。此时诉讼时效适用普通诉讼的规定,而非适用一年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此,对于符合前述条件的劳动者,不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且还可以选择先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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