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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案件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案件很多都是“熟人”借钱,出借人往往处于信任不要求借款人签署借条,但是当出借人要求对方返还借款时,没有借条该怎么主张?法院将如何认定?以下案例告诉你:


仅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案件如何认定?高院案例告诉你


【案情】


原告诉称,2012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将30万元款项打入被告的账户内,但被告至今无正当理由拒绝偿还,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未提供借条,原告和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2.原告与其妻子康晶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存在债权,故借款关系也不成立,借贷关系的存在应由原告举证,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3.被告在原告公司就职,原告个人账户也用于公司费用支出,此30万元系原告支付被告的奖金。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前妻康某与被告系亲戚关系。2010年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天津市荣信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3月5日,原告通过个人账户向被告转账30万元。原告以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被告偿还该款,被告以该款系原告支付被告奖金为由拒绝还款。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法院均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遂原告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款项时,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且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本案中,刘某要求唐某返还借款30万元,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但未提供证明该款项系借款的证据。唐某认可收到该30万元款项的同时主张双方曾经存在亲属关系,且唐某曾在刘某经营的公司任职,上述款项为公司所发奖金。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唐某在刘某经营的公司任职,所以唐某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以及唐某任职期间的销售明细等证据,虽不能证明上述30万元款项系应得的奖金,但上述证据使得刘某主张讼争款项系借款的法律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之规定,在唐某就其抗辩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后,刘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刘某不能举证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的情况下,两审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某可在取得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

根据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时,被告对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因被告所承担的是反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得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原告举证不能,那将承担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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