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信网络诈骗的黑色产业链上,有一群人并不直接参与诈骗,却成了赃款"洗白"的关键一环:他们提供公司账户、收款二维码,把钱取出来,换成虚拟货币,再以一串密钥的形式发回给上线。这类行为在业内通常被称为"跑分""走账""码商"。很多人以为,"我只是借了个收款码,赚了几百块提成,能有多大事?"——但刑法给出的答案,往往比想象中严厉得多。
本文以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件为样本,拆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业界简称"掩隐罪")中最容易被忽略、却最能决定刑期长短的一个问题:账户流水和犯罪所得,到底该按哪个数额定罪量刑?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所涉人名、企业名称、账户及身份信息均已作化名处理。
一、案情介绍:一条"收款码—取现—U币"的洗白链条
2025年2、3月间,被告人李某通过某境外加密通讯软件结识上线"顾某"(具体身份不详,另案处理)。顾某提出的合作模式很直接:由李某提供公司收款二维码接收资金,再将到账资金取现,用现金购买U币(一种虚拟货币),最后把U币以密钥形式通过网络回传给顾某,李某等人从中赚取差价。
李某找到郭甲、郭某、郑某三人,在深圳某物流园区的一间办公室里商定了分工:
- 郭甲提供其名下某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的收款二维码;
- 郭某(本案本所当事人)提供其名下另一家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的收款二维码;
- 李某将两个收款二维码提供给上线顾某;
- 资金到账后,郭甲、郭某将款项转至郑某及另一名涉案人员的个人银行卡,由郑某等人负责取现,每取现一次收取200元好处费;
- 李某用取出的现金购买U币,与郭甲共同将U币转给上线。
经查,郭某提供的公司基本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单向流入资金共计1758804.72元,其中经查证属实属于崔某某、宋某某、梁某某等人被电信诈骗的款项为69137元,已取现部分中属于诈骗款项的为20000元。
作为对照:郭甲提供的公司账户单向流入资金1620932.87元,其中查实诈骗款项75941元;郑某提供个人名下4个银行账户收款并取现,单向流入资金878813.22元,取现中查实诈骗款项48421.17元。
2025年10月22日,四人在深圳某街道一广场房内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浓缩为一句话:在四名被告人账户资金流水动辄数十万乃至一百七十余万元的情况下,掩隐罪的犯罪数额应当以账户单向流入资金总额认定,还是以经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所得数额认定? 这一认定直接决定本案是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基本刑档,还是升格至"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刑档;与此同时,郭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何种地位、能否认定为从犯,以及在其系被抓获归案、不成立自首的情况下还能否获得充分的从宽空间,同样是决定最终刑期的关键变量。
三、裁判观点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并围绕以下逻辑展开裁判:
(一)定罪:提供账户、转移取现、转换为虚拟货币,均属掩隐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其他方法"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行为手段。本案中四被告人不仅提供对公账户及收款二维码,还实际完成转账、取现、购买虚拟货币并回传密钥的完整流程,属于典型的下游洗钱环节,定性为掩隐罪而非帮信罪,于法有据。
(二)量刑档位:未被认定"情节严重",刑期锁定在三年以下
这是本案最具实务价值的一环。掩隐罪的加重处罚标准在2025年发生了重大调整——
-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三条规定的"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的标准,已随法释〔2015〕11号及法释〔2021〕8号一并废止;
- 新解释第五条区分上游犯罪类型重新设档: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等定罪量刑标准较高的犯罪的,掩隐数额需达到五百万元;上游犯罪为其他犯罪的,掩隐数额需达到五十万元,且还须具备多次实施、涉及特定款物、拒不配合追缴、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方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 新解释第五条第三款同时强调,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本案中,账户单向流入资金总额虽高达一百七十余万元,但掩隐罪的犯罪数额应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经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所得为准(新解释第六条亦明确数额以实施掩隐行为时为准)。经查证属于电信诈骗的款项仅六万余元,既未达五十万元的数额门槛,也不具备任何加重情节,因此本案在三年以下的基本刑档内量刑,从根本上避免了"三年以上"的升档风险。
(三)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四人均认定为从犯
法院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认定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犯意由上线顾某提起、由李某承接落地,郭某仅提供公司账户收款二维码,未主导资金流向与U币转换环节,处于被支配、被指挥的地位。
(四)自首不成立,但坦白与认罪认罚成立
法院明确指出,四名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属被动到案,依法均不成立自首。但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同时四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
(五)量刑建议的采纳与财产处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法院认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此外,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随案移送的手机9部、笔记本电脑2台、公章4个、营业执照2个、商标注册证3个、授权书1个、收款二维码1个,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权利人。
四、裁判结果与律师价值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25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同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郭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这组数字里藏着两个耐人寻味的对比:郭某的账户流水(175.88万元)是四人中最高的,却与流水仅为其一半的郑某同获七个月,反而低于流水比自己少十余万元的郭甲(八个月);而判决作出之日为2026年4月22日,刑期至2026年5月21日届满——这意味着宣判后不到一个月,郭某即可刑满释放、回归家庭。对于一位曾面临"三年以上"升档风险的被告人而言,这是天壤之别。
那么,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究竟做了什么?
第一,把"流水总额"打成"犯罪所得",切断了升档路径。这是本案定调的一步。律师在阅卷阶段没有停留在"一百七十五万"这个触目惊心的总数上,而是逐笔比对银行流水、转账记录与被害人报案材料,制作了"流水—报案—查证"三张对照表,最终锁定:账户单向流入资金虽有一百七十五万余元,但经查证确属电信诈骗所得的仅六万九千余元,其中已取现部分仅两万元。通过这一拆解,将"账户流水"与"掩隐犯罪数额"这两个极易被混同的概念彻底剥离,从证据层面封堵了按流水总额认定数额、进而触发"情节严重"加重刑档的可能。
第二,第一时间完成新旧司法解释的对照适用,把住法律适用的"时间差红利"。本案案发于2025年初,而新的掩隐罪司法解释自2025年8月26日才施行。律师敏锐捕捉到"情节严重"标准已从"十万元"跃升至"五十万元且需具备加重情节"这一重大变化,并在辩护意见中系统论证:即便按最不利于被告人的口径计算,本案数额也远低于新的加重门槛,且不存在多次实施、拒不配合追缴、造成重大损失等任一加重情形。这一论证使量刑被牢牢锁定在三年以下的基本刑档,为后续所有从宽情节的叠加创造了前提——如果这一步失守,后面所有的从犯、认罪认罚情节都只能在"三年以上"的档位里打转。
第三,精准论证从犯地位,把"提供账户"的行为还原为链条末端的辅助角色。辩护意见明确指出,郭某并非犯意的发起者:犯意由上线顾某提起、由李某组织落地,郭某仅提供公司账户的收款二维码,既未参与取现,也未参与购买U币与密钥传输这一核心环节,获利极微,处于被支配、被指挥的地位。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认定四被告人均系从犯并依法从轻——这正是郭某流水最高却量刑最轻的根本原因。
第四,理性处理"自首"主张,改走"坦白+认罪认罚"的稳妥路径。同案有辩护人主张自首,但法院明确认定四人均系被抓获归案、不成立自首。律师并未在这一明显难以成立的情节上消耗辩护信用,而是将重心放在稳定、彻底的如实供述与尽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既保全了坦白情节,又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量刑建议的采纳铺平道路。事实证明这条路走对了:检察机关七个月的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额采纳,未出现任何"建议之上加刑"。
第五,把量刑情节做成"体系化的情节包",而非零散罗列。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家庭经济困难需要其回归照料……这些情节被整合为一条完整的叙事:一个处于犯罪链条最末端、获利微薄、主观恶性极低、认罪态度彻底、社会危险性已消除的从犯,完全没有再犯可能,从轻处罚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利于其早日回归社会、维护家庭稳定。
第六,盯住"人"之外,也盯住"物"。在多数同类案件中,辩护注意力往往只集中在刑期上,而律师同时对随案移送的手机、笔记本电脑、公章、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物品提出了明确的处置意见,最终法院判令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权利人,避免了当事人因一次刑事案件而承受经营资料灭失的次生损失。
最终效果可以概括为三句话:量刑档位没有升上去,量刑建议没有加上去,实际服刑时间几乎被先行羁押折抵完毕。从"三年以上"的法律风险,到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不足一月即可回归社会——这不是运气,而是在正确的节点上做对了正确的几件事。
五、实务指引
类案裁判规则
梳理本案及同类裁判,可以提炼出四条相对稳定的规则:其一,"流水"不等于"犯罪所得"。掩隐罪的犯罪数额应以实施掩隐行为时、经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所得为准,账户单向流入资金总额只是侦查线索性数据,不能直接等同于定罪量刑数额。其二,加重刑档采"数额+情节"的双重门槛。新司法解释下,上游犯罪为一般犯罪的,须达五十万元以上且具备多次实施、特定款物、拒不配合追缴、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方可认定"情节严重",同时应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其三,"明知"的认定强调综合判断、慎用推定,需结合行为人所接触的信息、资金账户异常情况、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等综合审查(新解释第二条),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其四,此罪与彼罪的界分取决于行为深度:仅提供银行卡、账户供他人"跑分"的,多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进一步参与取现、将资金转换为现金或虚拟货币并交付上线的,则向掩隐罪倾斜。此外,新解释第四条新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这一从宽情形,对于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案件,完全可以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这是过去被大量浪费掉的一个辩护空间。
给当事人的建议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处境,请务必记住几点:第一,永远不要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对公账户、收款二维码、营业执照和公章。"只是借个码走个账、拿几百块提成"在刑法评价上就是协助转移犯罪所得,所谓"赚差价""兼职跑分"的话术,几乎无一例外指向犯罪。第二,一旦被传唤或抓获,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如实供述、不串供、不毁证、不抱侥幸,越早形成稳定供述,越有利于争取坦白与认罪认罚的从宽。第三,主动退赃退赔、积极预缴罚金,这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往往直接反映在量刑建议的月数上。第四,完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获利明细,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线——新司法解释已明确将"配合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列为法定从宽情形,这是当事人自己就能争取的筹码。第五,刑期之外还要关注随案财物的处置,经营资料、证件、设备的及时发还同样需要主动主张。
给同行的建议
从辩护技术上看,本案有四件事值得复刻:第一,数额辩护的地基在阅卷,而不在法庭。务必做"流水—报案—查证"的逐笔比对,形成差额清单与书面统计表提交法庭,把抽象的抗辩变成可核验的数字——这是说服检察官和法官最有效的方式。第二,建立司法解释的"时间轴"意识。2025年8月26日新解释施行带来的"降档红利",对所有在办案件、二审案件乃至申诉案件都具有现实意义,应及时提出法律适用意见,避免机械沿用已被废止的旧标准。第三,量刑建议作出前就要介入沟通。数额认定、从犯地位、加重情节是否成立,最好在具结之前与检察官充分交换意见,把有利认定固化进具结书,而不是等到庭审再争。第四,自首主张要克制。对明确系抓获归案的案件,强攻自首不仅有败诉风险,还可能动摇供述稳定性、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改走"坦白+认罪认罚+从犯+情节包"的组合路径,往往是更稳妥、更高效的选择。
六、结语
很多人是在被戴上手铐的那一刻才第一次听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个罪名。他们中的大多数并不认为自己做了什么坏事——不过是借了一张卡、扫了一个码、跑了几趟银行、赚了几百块钱。可正是这一连串"不起眼"的动作,把被骗老人救命的钱、被骗子卷走的学费和医药费,变成了一串无法追查的密钥。你以为自己只是"过了一手钱",法律看到的却是"洗了一笔赃"。
掩隐罪是当下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也是与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最紧密的下游犯罪。它离普通人并不远:一次贪念、一次侥幸、一次"反正不是我骗的"的自我安慰,就足以改写一个人乃至一个家庭的轨迹。
同时也要看到,法律并非只有严苛的一面。随着司法解释的迭代,"唯数额论"正在被纠偏,罪责刑相适应、上下游量刑均衡、认罪认罚从宽、配合追赃挽损从宽,这些制度设计都为真诚悔罪的人留出了回归社会的通道。关键是,你得在正确的时点,遇到一个知道门在哪里的人。
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长期深耕经济犯罪、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及洗钱类犯罪辩护,坚持"阅卷到笔、论证到条、辩护到日"的办案标准——每一笔流水都要核对到笔,每一条法律适用都要检索到最新,每一个量刑情节都要争取到极致。本案中,律师正是通过对犯罪数额的精准拆解、对新旧司法解释的即时适用、对从犯地位的扎实论证和对认罪认罚路径的理性设计,把一起看似"流水一百七十五万、风险三年以上"的案件,稳稳落在有期徒刑七个月的位置上。
如果你或身边的人正卷入类似的案件,越早委托律师,可以争取的空间就越大。被抓获后的第一次讯问、量刑建议作出前的那几次沟通,往往已经决定了案件最终的走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