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红减肥药” 类案件频发,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等禁药成分的食品,已成为危害食品安全、触碰刑法红线的高发犯罪。本案系典型的多人、多层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涉案人员从主到次均获缓刑,是认罪认罚、自首、退赃退赔叠加从轻辩护的成功范例,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案情介绍
多名被告人分别从事有毒减肥药的批发、零售及直播带货,涉案产品均含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属于无厂名、无生产日期、无商标的三无食品。涉案金额从 1 万余元至 6 万余元不等,案发后全部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均已退缴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认罪认罚。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为:涉案三无减肥药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有毒、有害食品;多层级销售人员的主观明知认定;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叠加能否适用缓刑;主从区分与量刑梯度如何平衡。
三、裁判观点与理由
法院依据《刑法》第 144 条、第 67 条、第 72 条等规定裁判:
罪名定性:西布曲明为国家禁用有毒成分,涉案减肥药属于有毒、有害食品,销售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主观明知:销售三无、违禁减肥药,可直接推定主观明知。
量刑情节:全部被告人系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全额 / 大额退赃,均符合缓刑条件。
量刑平衡:按涉案金额、层级区分主从、梯度量刑,全部适用缓刑并附加从业禁止。
四、裁判结果与律师价值
1、裁判结果
涉案七名被告人均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余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缓刑二年至四年,并处三千元至十四万元不等罚金;全部退缴赃款上缴国库,缓刑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相关行业。
2、律师价值
辩护律师在本案中实现全链条、全流程精细化辩护:一是对核心被告人重点论证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推动法院采纳缓刑建议;二是针对多层级被告人,精准区分主从地位、涉案金额、获利多少,实现量刑梯度化,避免 “一刀切” 重判;三是全程指导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额退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夯实从轻、缓刑基础;四是提交家庭困难、初犯偶犯、无前科等材料,强化缓刑适用理由;最终实现全案缓刑、主犯轻判、全部轻缓化处理,最大限度降低刑罚对当事人生活、从业的影响,充分体现经济犯罪、食品安全类案件中精细化辩护的专业价值。
五、实务指引
1、类案裁判规则
销售含西布曲明等禁用成分的三无减肥药,一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偶犯叠加,涉案金额不大的多层级人员优先适用缓刑;主犯金额较大、情节较重,仍可争取缓刑并附加从业禁止。
2、给当事人的建议
切勿销售、推广、代购三无减肥药及含禁药成分产品;涉案后第一时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额退赃、认罪认罚,为缓刑创造条件;委托专业律师,重点论证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量刑情节。
3、给同行的建议
办理食品安全案件,优先抓定性、主观明知、自首、退赃、认罪认罚五大要点;多层级案件精准区分地位、金额,实现梯度量刑;主犯重点论证从轻情节,全力争取缓刑。
结语:食品安全无小事,销售有毒减肥药不仅侵害公众健康,更将面临刑事追责。本案再次警示:任何触碰食品安全红线的牟利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自首、悔罪、退赃、认罪认罚仍是化解刑事风险、争取轻缓处理的关键。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创立于 2006 年,历经二十载深耕,组建起一支深谙司法实务、实战经验极其丰富的精英律师团队。累计承办上千起各类刑事案件,凭借精准的法律解析与强劲的庭审攻防,多案成功取得无罪判决、法定 / 酌定不起诉、撤销案件、缓刑、大幅减轻处罚等辩护效果。我们始终秉持 “极致专业、发自内心担当、感同身受服务”的所训。深知刑事案件关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名誉尊严与未来前途 ,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