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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巨大仍获缓刑:从刘某案看刑事辩护中从宽情节的精准运用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刘某某系房产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在为两名被害人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相关事宜时,获悉被害人存在征信问题,遂虚构 认识银行人员可消除不良征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服务费 6 万元;后又以 购买法拍房需向法院人员打点关系为由,再次骗取其中一名被害人 15 万元,所骗款项均用于放贷及日常消费。

被害人发现被骗后报警,被告人经民警传唤到案,初期仅供述 6 万元诈骗事实,在公安机关掌握另一笔 15 万元诈骗事实后,才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全额赔偿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超额赔偿其中一名被害人),取得一名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其诈骗数额巨大。


二、争议焦点

1. 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先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后续如实供述的行为是否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

2. 被告人诈骗数额巨大,仅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是否具备缓刑的适用条件;

3. 被告人全额退赔、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叠加,在量刑中应如何综合评价并适用。


三、裁判观点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结合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裁判认定,核心逻辑及法律依据如下:

1. 罪名成立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 21 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2.自首情节否定,坦白情节认定:被告人虽经传唤主动到案,但初期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构成要件;但其归案后最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

3.从宽情节的综合评价: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虽未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但已实际弥补被害人物质损失,体现出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4. 缓刑适用的合法性认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全额退赔的实际行为,结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法院认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的规定。

综上,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为法律依据,综合考量全案从宽情节作出裁判。


四、裁判结果与律师价值

(一)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律师专业价值与办案亮点

本案中,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吕茂林律师紧扣案件核心事实与刑事法律规则,制定精准的辩护策略,其专业作用与办案亮点体现在三方面,最终助力被告人实现 数额巨大仍获缓刑的辩护效果:

1. 精准抓住量刑核心情节,提出关键辩护主张:律师在辩护中重点提出 被告人系自首、全额退赔被害人,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核心意见,虽法院未认定自首,但成功将 全额退赔这一酌定从宽情节转化为量刑核心依据,为缓刑适用奠定关键基础。

2. 有效促成退赔和解,夯实悔罪表现证据:律师推动被告人完成全额退赔(含超额赔偿)的实际行为,即便未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仍向法院充分举证被告人的悔罪诚意与实际行动,让法院对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形成明确认定,成为突破缓刑适用的重要抓手。

3. 叠加从宽情节,构建完整辩护逻辑:律师将 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初犯等从宽情节进行整合,向法院构建了 犯罪情节虽达数额巨大,但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突出、无再犯罪危险的完整辩护逻辑,成功说服法院综合评价全案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实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下的轻刑化裁判。


五、实务指引

本案为诈骗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与司法裁判提供了典型参考,尤其对诈骗数额巨大情形下如何争取缓刑具有重要的实务指导意义,现从当事人应对、律师辩护两个维度给出可落地的法律建议,并总结类案裁判规则:

(一)对涉案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1. 到案后如实供述,避免错失从宽基础:案发后经传唤 / 主动到案的,应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切勿避重就轻;若初期未完整供述,应及时补正,争取坦白情节的认定,该情节是量刑从轻的法定基础。

2. 积极退赔止损,最大化体现悔罪态度:无论是否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悔罪表现的核心标准,甚至可超额赔偿以体现诚意,该行为是突破缓刑适用的关键酌定情节。

3. 自愿认罪认罚,锁定法定从宽待遇:在侦查、起诉、审判任一阶段,均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配合司法机关办案,该情节为法定从宽依据,可与坦白、退赔等情节形成叠加效应,大幅降低量刑幅度。

(二)对刑事辩护律师的类案辩护建议

1. 精准区分自首与坦白,灵活主张从宽情节:办理诈骗案件时,需严格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区分自首与坦白的构成要件,若当事人不符合自首条件,应及时调整辩护策略,重点主张坦白情节,并结合案件事实论证当事人的认罪诚意。

2. 推动退赔和解,打造悔罪表现完整证据链:律师应主动促成当事人与被害人的沟通,制定合理的退赔方案,即便无法取得谅解,也应收集退赔凭证、被害人收款记录等证据,向法院充分举证当事人的实际悔罪行为,而非仅口头辩解。

3. 整合叠加从宽情节,构建缓刑适用的辩护逻辑:针对诈骗数额巨大的案件,若当事人存在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初犯偶犯等情节,律师应将该类情节整合,从 犯罪情节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四个维度,向法院完整论证缓刑适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突破 数额巨大即无缓刑可能的惯性认知。

4. 紧扣缓刑法定条件,精准匹配案件事实:律师应严格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四项法定条件,将案件事实与法定条件逐一匹配,形成针对性的辩护意见,让法院对 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形成明确心证。

(三)类案裁判规则总结

1. 诈骗数额巨大并非缓刑的绝对排除条件:司法实践中,法院并非仅以犯罪数额认定量刑,而是综合考量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退赔情况、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若从宽情节叠加,数额巨大的诈骗案件仍可适用缓刑。

2. 全额退赔的酌定情节优先级高于部分谅解:即便未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全额退赔的实际行为,仍可被法院认定为重要的悔罪表现,成为量刑从轻及缓刑适用的关键依据。

3. 从宽情节的叠加效应是轻刑化裁判的核心: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等法定 + 酌定从宽情节的叠加,是法院对诈骗类案件作出轻刑化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单一情节的作用有限,多情节整合方可实现最佳辩护效果。

4. 传唤到案后的部分供述,不影响后续坦白的认定: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初期仅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在司法机关掌握剩余事实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的,仍可认定为坦白,依法享受从轻处罚的待遇。

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深耕刑辩领域,以精准法律解析与强劲庭审应对为核心,致力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团队由前司法人员、资深刑辩律师组成,深谙司法实务逻辑,擅长重大疑难案件辩护,累计办理数百起各类刑事案件,多案获无罪、不起诉或减轻处罚成效。秉持专业、负责、高效理念,以硬核实力捍卫生命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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