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其中以虚假期货、现货交易平台为载体的诈骗模式隐蔽性强、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此类案件中,行为人罪名认定(诈骗罪 vs 非法经营罪)、主从犯划分、自首与认罪认罚情节的适用,是刑事辩护的核心难点。本文从资深律师视角拆解案件核心争议、裁判逻辑与辩护要点,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实务参考,助力当事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2018 年 1 月,某犯罪集团勾结他人,依托无期货资质的公司,搭建 “掌上供应链” 虚拟期货交易平台,以现货交易为幌子,实际开展杠杆交易、对冲平仓等期货业务,且未对接真实市场。该集团成立电商公司,雇佣多名员工,分工负责招商、风控、客户审核等工作:招商人员对外招揽贸易商、经销商,通过直播间虚假宣传、发布盈利截图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入金;风控人员负责监控平台运行、设置参数、审核出金;核心人员掌控资金流向,通过反向带单、限制盈利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亏损,瓜分被害人资金及手续费。经审计,该平台共骗取 1100 余名被害人资金共计 8600 余万元。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2 月,涉案人员陆续被抓获或主动投案,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涉案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资金;二是招商人员作为公司员工,是否应认定为主犯,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获利情况如何界定;三是被告人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能否被采纳,如何在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基础上实现从轻或减轻处罚。
裁判观点与理由
一、罪名认定:构成诈骗罪,而非非法经营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行为人虽搭建交易平台,但本质是 “设局骗钱” 而非 “无证经营”。平台无真实货物交易、未对接真实期货市场,通过虚假宣传、反向带单、控制数据等方式,虚构交易盈利可能,隐瞒亏损可控的真相,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客观上骗取巨额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法经营罪的核心是 “未经许可从事特许经营业务,扰乱市场秩序”,主观上以经营获利为目的,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故对辩护人提出的非法经营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主从犯认定:招商人员系主犯,风控人员系从犯
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司法解释,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案中,招商人员直接对接贸易商、经销商,是诱骗被害人入金的关键环节,且除固定工资外,还按招揽客户的收益比例提成,参与犯罪利益分配,在诈骗链条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风控人员仅负责技术监控、参数设置等辅助工作,无决策权限、获利较少,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三、量刑情节: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宽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中,被告人主动投案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赃款,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法院综合考量上述情节,在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内,对其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与律师价值
一、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核心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本案被告人(招商人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两名风控人员(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四万元、三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依法没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剩余赃款。
二、律师价值与办案亮点
本案中,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吕茂林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矛盾,围绕罪名定性、主从犯划分、量刑情节三大核心开展全方位辩护,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指控主犯的不利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七年六个月的轻刑,彰显专业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办案亮点突出:
定性辩护:精准辨析此罪与彼罪,筑牢辩护基础
律师深耕金融犯罪裁判规则,重点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资金流向、盈利模式四大维度,论证本案更符合非法经营罪特征:一是平台具备部分现货资质,交易模式有经营属性;二是资金虽被控制,但并非直接占有,而是通过交易手续费获利;三是无直接虚构身份、骗取信任的行为,区别于传统诈骗。虽法院未采纳定性意见,但该辩护有效弱化了 “恶意诈骗” 的主观恶性认定,为后续量刑从轻奠定基础,避免当事人被从重处罚。
地位辩护:细化作用差异,争取从犯情节(虽未采纳但有效制衡)
律师重点论证当事人系普通员工,无犯罪决策权、无资金控制权、无分成主导权,仅执行上级指令,属于从犯,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仅领取固定工资 + 少量提成,未参与犯罪策划、资金分配。虽法院结合其招商核心作用及提成事实认定为主犯,但该辩护成功降低了当事人在主犯中的责任层级,为减轻处罚提供了重要依据,避免其与核心主犯同罚。
量刑辩护:全维度挖掘从宽情节,实现量刑突破
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引导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固定自首情节;全面阅卷后,精准提炼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退出赃款等多重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结合《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提交详细量刑辩护意见,明确自首可减少基准刑 40% 以下、认罪认罚可减少 30% 以下、退赃可减少 30% 以下的从宽幅度依据,最终法院采纳全部量刑情节,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至七年六个月,罚金亦低于核心主犯,实现 “主犯身份下的最优量刑”。
综合辩护:细节把控 + 良性沟通,最大化当事人权益
律师全程严格审查证据合法性,对电子数据、审计报告等关键证据的完整性、关联性提出合理质疑,削弱控方证据链的绝对效力;同时与办案机关保持良性沟通,积极推动当事人退赃退赔,真诚悔罪,争取司法机关从宽处理;此外,充分考虑当事人家庭情况、认罪态度,提交人格调查报告,进一步降低其人身危险性评价,全方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资深律师在重大金融诈骗案件中的专业把控能力与实务经验。
实务指引
一、类案裁判规则
虚拟期货 / 现货平台案件,核心区分 “诈骗罪” 与 “非法经营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交易、控制数据、骗取资金的,定诈骗罪;仅无证开展期货业务、以手续费为主要盈利、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定非法经营罪。
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招商、引流、核心决策人员一般认定为主犯;技术维护、后勤、普通客服等辅助人员,认定为从犯。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是减轻处罚的核心情节。
公司化运营的诈骗案件,员工是否参与分成、是否掌握核心权限,是认定主从犯的关键依据。
二、给当事人的法律建议
切勿参与任何虚拟期货、现货、外汇交易平台的招商、运营工作,此类平台多为诈骗工具,参与即构成共同犯罪,面临重刑。
不慎涉案后,第一时间停止所有相关行为,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争取自首情节,这是减轻处罚的关键。
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退赔,退出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赃款,可大幅降低量刑幅度。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重点围绕罪名定性、主从犯划分、量刑情节开展辩护,切勿轻信 “关系疏通”,专业辩护才是唯一合法有效的途径。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务必让律师审核量刑建议,确保从宽幅度合理,避免盲目签署导致权益受损。
三、给同行的实务建议
办理此类案件,优先开展定性辩护,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资金流向、盈利模式四大维度,区分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争取轻罪定性。
主从犯辩护需精细化,重点审查当事人的岗位职责、权限大小、获利方式、参与程度,收集工资流水、聊天记录、岗位职责文件等证据,争取从犯认定。
全面挖掘量刑情节,重点关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形成完整的量刑辩护体系。
强化证据审查,重点质证电子数据、审计报告、证人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排除非法证据,削弱控方证据链。
注重量刑协商,明确各从宽情节的调节比例,与公诉机关、法院积极沟通,争取最优量刑结果。
结语:虚拟期货平台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人员分工复杂、罪名认定争议大,是刑事辩护的重难点。本案中,吕茂林律师凭借对金融犯罪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对裁判规则的深刻理解、对案件细节的极致把控,在不利指控下,为当事人争取到显著轻判,充分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的价值。
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拥有20年办理经验,擅长从罪名定性、主从犯划分、量刑情节等核心维度突破,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精细化刑事辩护服务,依法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您或身边亲友面临类似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