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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 3 岁幼女获刑一年八个月:猥亵儿童罪司法认定实务

猥亵儿童罪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恶性犯罪,我国刑法对该罪实行严格保护、从重惩处的司法原则,无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只要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即构成犯罪。本案清晰呈现了低龄儿童被侵害案件的证据认定、主观故意判断标准,对猥亵儿童罪的司法裁判具有典型指引意义。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与 3 周岁幼女的母亲系同一工厂员工,案发时在工厂车间内,趁幼女独自玩耍、其母在厨房煮饭的间隙,将手伸入幼女裤内抚摸其下体,造成幼女外阴皮肤破损、尿路感染。幼女事后告知家长,家长带其就医后报警,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以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为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猥亵儿童的犯罪故意,其辩称 “为幼女抓痒” 的主张能否排除合理怀疑,以及低龄幼女的陈述结合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认定猥亵儿童罪成立。


三、裁判观点与理由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作出裁判:其一,客观行为方面,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病历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抚摸幼女隐私部位的行为;其二,主观故意方面,被告人作为成年男性,明知幼女隐私部位不可擅自触碰,其 “抓痒” 辩解无任何证据佐证,且完全可以告知幼女母亲处理,该辩解违背常情常理,足以认定具有猥亵故意;其三,证据效力方面,3 周岁幼女的陈述自然、符合其认知能力,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明体系,被告人供述反复、辩解与证据矛盾,故无罪辩解不予采纳,猥亵儿童罪依法成立。


四、裁判结果与律师价值

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羁押之日起计算。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吕茂林律师依法全面履行刑事辩护职责,围绕被告人主观故意、行为性质、证据证明力等核心争议点,细致梳理在案证据、严谨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充分阐述案件事实疑点与法律适用争议,全程保障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严格恪守律师执业规范与专业底线,为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公正作出裁判提供了完整的辩护支撑。


五、实务指引

类案裁判规则明确,猥亵儿童罪不以暴力、胁迫为构成要件,对儿童实施隐私部位猥亵行为即构罪,主观故意可通过行为方式、常情常理综合认定,低龄儿童的陈述结合病历、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造成儿童身体损伤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儿童隐私受法律绝对保护,任何以 “玩笑”“抓痒” 为借口触碰儿童隐私部位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必须严守法律与道德底线。对于法律同行而言,办理猥亵儿童案件应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重点审查客观行为、主观故意、证据链完整性,严格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


结语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乎社会未来,法律对猥亵儿童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任何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犯罪,律师则坚守法律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深远律所专注刑事辩护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专业、严谨、负责的法律服务,守护司法公正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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