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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回扣 + 侵占货款:职务侵占、受贿两罪并罚

企业采购、物流、仓储等关键岗位人员,手握业务对接与资金流转权限,极易滋生商业贿赂、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本案系典型的企业员工 “回扣 + 侵占” 复合型犯罪,一人触犯两罪、数罪并罚,清晰呈现此类案件司法裁判标准,为企业合规风控、员工行为约束提供重要警示。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系某餐饮配送公司仓储物流经理,负责采购对接、订货发货、货款结算等核心工作。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长期收受供应商回扣共计 23 万余元;同时虚构交易、滚动订单,侵占公司预付货款 118 万余元,另侵占车辆维修费 2.5 万余元,涉案总金额超 140 万元,赃款主要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为:供应商回扣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虚构订单、侵占预付货款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后脱保,能否认定自首;家庭困难、认罪认罚能否抵消从重情节、降低刑期。


三、裁判观点与理由

法院依据《刑法》第 163 条、第 271 条、第 67 条、第 69 条裁判:

罪名认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为供应商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虚构交易、侵占公司货款,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

自首认定:虽主动投案,但取保候审期间脱保被抓,不认定自首,仅构成坦白。

量刑考量:两罪均数额巨大,依法从重;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家庭困难,酌情从轻,综合裁量刑期。


四、裁判结果与律师价值

1.裁判结果

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退赔全部涉案款项。

2.律师价值

本案由吕茂林律师辩护围绕罪名定性、自首认定、量刑情节、家庭困境四大核心开展精细化辩护:一是针对受贿罪,论证回扣系 “人情往来”、未实质谋利,弱化主观恶性;二是针对职务侵占,强调资金往来复杂、部分金额存疑,申请从疑从轻;三是重点突出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无前科等法定从轻情节;四是提交家庭困难证明,说明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家人患病等实际困境,请求法庭人道主义考量;最终在数额巨大、无自首的情况下,争取到三年三个月的轻判,最大限度降低刑罚影响,体现经济犯罪复合型案件的专业辩护能力。


五、实务指引

1.类案裁判规则

企业员工收受供应商回扣,数额较大(6 万元以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100 万元以上)构成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脱保不认定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家庭困难,可酌情从轻。

2.给当事人的建议

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严禁收受回扣、侵占公司财物;涉案后主动配合调查、坦白认罪、认罪认罚;委托律师重点论证主观恶性、金额存疑、家庭困境,争取轻判。

3.给同行的建议

复合型经济犯罪辩护,需分罪击破:受贿罪重点论证谋利必要性,职务侵占聚焦金额争议;同时整合坦白、认罪认罚、家庭困难等情节,争取综合从轻。


结语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是企业管理的 “高压线”,看似 “回扣”“人情”,实则触碰刑法红线。本案警示:员工需坚守职业底线,企业应完善资金监管、合规审查机制。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深耕刑事领域20年,办理过大量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以专业研判、精细化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守护企业合规与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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