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运营场景中,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亲属设立关联公司违规承接本单位业务、套取资金并伴随商业贿赂的行为,已成为高发刑事风险点。本案系典型的职务侵占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 行贿数罪并罚案件,法院精准界定关联交易型职务侵占的司法认定标准,对企业合规风控与员工刑事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指引价值。
案情介绍
某科技公司为拓展业务推出第三方外包众包合作模式,外包业务费显著高于员工正常提成。三名公司员工(区域负责人、市场及运营专员)为非法牟利,分别以亲属名义注册两家关联公司,违规承接本单位众包业务,将个人推广业务伪装成公司业务套取高额外包费用。区域负责人明知关联公司不符合外包资
质仍违规审核通过、隐瞒真相并申请付款,事后收受另外两名员工支付的提成款;同时该负责人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二人推荐的公司承接配套工程项目,收受好处费。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均被抓获,部分退缴违法所得,当庭认罪认罚。
争议焦点
1. 员工以亲属公司承接本单位业务、套取超额费用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2. 关联公司经营成本、第三方代开发票走账金额,能否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3. 数罪并罚情形下,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对量刑的具体影响。
裁判观点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职务侵占罪认定:被告人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单位规定,通过亲属控制的关联公司承接本应属单位或员工正常履职的业务,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 271 条第 1 款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关联公司是否具备经营形式、是否产生经营成本,均不影响职务侵占的性质认定,相关支出属于犯罪成本,依法不予扣除。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认定:区域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刑法》第 163 条第 1 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另外两名员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构成《刑法》第 164 条第 1 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 量刑情节: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裁判结果与律师价值
(一)裁判结果
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分别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对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责令继续退缴剩余违法所得。
(二)律师价值
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吕茂林律师围绕事实认定、法律定性、量刑情节展开精准辩护:全面梳理证据体系,就犯罪数额计算、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提出专业意见;积极促成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全额 / 部分退赃,有效降低量刑幅度;针对无罪辩护观点依法作出合理取舍,聚焦从轻处罚核心要点,最终实现罪名定性无加重、刑期显著轻于公诉机关建议、罚金大幅降低的良好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实务指引
(一)类案裁判规则
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以亲属或关联公司承接本单位业务、虚构交易套取单位资金,无论关联公司是否具备经营形式、是否产生成本,均认定为职务侵占;犯罪数额以单位实际损失为准,关联公司经营成本、内部走账金额不予扣除;同时伴随受贿、行贿行为的,依法数罪并罚;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系重要从轻量刑情节。
(二)给当事人的建议
企业员工严禁以本人、亲属或关联方名义违规承接本单位业务、开展关联交易;收取合作方回扣、好处费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涉案后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主动坦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理。
(三)给同行的建议
办理此类案件应重点审查主体职务权限、资金流向与利益归属、关联关系、单位损失金额;区分合法业务合作与违规套取资金的界限;精准对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力推进退赃退赔,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结语:本案清晰揭示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的高发陷阱,关联交易≠合法合规,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工具。企业应健全外包审核、财务支付、廉洁风控体系,从源头防范刑事风险;从业人员须坚守职业底线,远离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红线。本所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与企业合规风控,以专业实务能力为当事人提供精准法律支撑,为企业稳健经营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