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以后,嫌疑人一般每个月向派出所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虽然不影响正常的生活和行动。但取保候审期间的纪律规范还需要严格遵守。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或县;
第二,嫌疑人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需要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第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第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除此之外,如果司法机关责令嫌疑人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以及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的,嫌疑人都需要遵照执行。
如果违反以上这些规定,司法机关将区分情形,责令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提供保证,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逮捕,这样的话,嫌疑人将再次失去难能可贵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