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对刑事和解有误解,有的时候,这种误解可能会误事,使嫌疑人错过申请不起诉的最佳时机。
常见的误解有两种,一种是以为达成和解以后,案件就了结了。
另一种以为达成和解以后,检察院就能自动不起诉。这两种误解都是对和解程序不了解所导致的。
根据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协商。只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进行和解,协商一致的,应当签署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审查以后才可以提出从宽建议或作出从宽决定。对嫌疑人而言,刑事和解最理想的情况就是不予起诉,但是否起诉由是检察院来决定的。
所以,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要及时向检察院递交不予起诉的申请,争取在检察院结案,如果案件到了法院,即便不给予刑事处罚,那也是要留下犯罪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