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电话卡、银行卡已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的核心工具。为贪图小额利益出售、收购、转卖实名制电话卡,极易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系深圳地区典型的出售电话卡涉帮信罪案件,被告人通过网络收购并转卖电话卡,直接被用于电信诈骗并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最终适用缓刑,既体现了依法严惩网络犯罪帮凶的司法态度,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公众防范涉卡犯罪、律师办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情介绍
2022年12月,被告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得知出售实名制电话卡可获利,遂联系收购方,将本人及亲友名下电话卡,外加向他人收购的电话卡,共计40余张转卖给上游人员,以虚拟货币收取报酬,获利2万余元。其中一张涉案电话卡被用于冒充京东白条客服实施电信诈骗,造成被害人损失27798元。2023年2月,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争议焦点
1. 出售、收购实名制电话卡的行为,是否属于帮信罪中的通讯传输帮助,能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2. 被告人获利2万余元、涉电信诈骗后果,是否具备缓刑适用条件;
3. 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家庭照料需求等情节,对量刑的具体影响。
裁判观点与理由
1. 罪名认定: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电话卡用于通讯传输帮助,涉案电话卡数量大、直接用于诈骗并造成被害人损失,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 从宽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持续时间短,符合从宽处理条件。
3. 缓刑适用:结合被告人羁押情况、悔罪表现、家庭照料需要,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适用缓刑。
4.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等作出裁判。
裁判结果与律师价值
裁判结果: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20000元及作案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已生效。
律师价值:本案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吕茂林律师精准抓住“轻罪+从宽+缓刑”的辩护方向,庭前指导当事人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庭审中重点论述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时间短、初犯、家庭需要照料等关键辩点,把所有能从轻、能缓刑的条件全部落实到位。律师清晰向法庭呈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与社会危害性较低的事实,最终成功将量刑建议中的实刑,争取为缓刑,让当事人不用入狱服刑,保住了正常生活与工作,专业辩护效果非常直观。
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创立于 2006 年,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专业化、规模化合伙制律所。历经二十载深耕,刑事辩护已成为律所核心王牌业务,由首席刑辩专家领衔,组建起一支深谙司法实务、实战经验极其丰富的精英律师团队。累计承办上千起各类刑事案件,凭借精准的法律解析与强劲的庭审攻防,多案成功取得无罪判决、法定 / 酌定不起诉、撤销案件、缓刑、大幅减轻处罚等辩护效果。我们始终秉持 “极致专业、发自内心担当、感同身受服务”的所训。深知刑事案件关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名誉尊严与未来前途 ,每一案均以 “案件无小事、辩护无死角” 的态度,穷尽一切合法途径,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实务指引
(一)给公众的安全提醒
1. 严禁出售、出租、出借本人及他人实名制电话卡、银行卡,一张卡即可涉刑。
2. 警惕“卖卡赚钱”“代收电话卡赚差价”等兼职,均是帮信罪高发陷阱。
3. 发现涉诈电话卡、银行卡行为,及时向运营商与公安机关举报。
(二)给涉案人员的建议
1. 涉案后立即停止行为、如实供述、全额退赃、认罪认罚,是从轻和缓刑的关键。
2. 主动说明家庭情况、身体状况、工作情况,为缓刑提供现实依据。
3.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尽早固定有利情节。
(三)给法律同行的辩护要点
1. 帮信罪涉电话卡案件,重点辩护:主观明知程度、卡量、获利、是否涉诈骗、后果轻重。
2. 缓刑核心条件: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初犯+社区无不良影响。
3. 突出犯罪时间短、被动参与、家庭因素,强化轻缓刑说服力。
(四)类案规则
1. 出售电话卡为电信诈骗提供通讯帮助,直接构成帮信罪。
2. 获利1万元以上、涉诈骗造成损失,均属“情节严重”。
3. 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初犯,是涉卡帮信罪缓刑的黄金组合。
结语:一张电话卡,看似小事,却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凶器”,更能让自己背上犯罪记录。帮信罪属于轻罪,但犯罪前科伴随终身,影响就业、征信、家庭与子女发展。司法机关对涉卡犯罪坚持“打、防、宽、严”并举,对真心悔罪、积极退赃者给予改过机会,但对肆意贩卖两卡者绝不姑息。守住“不出售、不出借、不收购”的底线,就是守护自己与家人的人生平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