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合法院生效判决,对一起因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结算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进行专业解析。本案清晰揭示 “两卡” 交易的刑事风险,法院综合考量主观恶性、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量刑,对普通民众防范刑事风险、律师办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情介绍
2021 年 1 月至 5 月,被告人出于帮助他人及维系关系等原因,将本人名下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资金支付结算。经查,该银行卡关联电信诈骗案件 2 宗,涉案金额 49880 元,账户流水合计 22 万余元,被告人从中获利 1000 元。2021 年 5 月 17 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争议焦点
主观明知认定:被告人出借、出售银行卡,是否具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要求的 “明知” 要件,主观恶性大小如何评价。
情节严重认定:案涉支付结算金额、关联诈骗数额,是否达到帮信罪 “情节严重” 的入罪标准。
量刑情节适用: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赃退赔等情节,能否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裁判观点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
罪名成立: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超 20 万元,关联诈骗犯罪并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主观与罪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罚。
法律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裁判结果与律师价值
裁判结果
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 元,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本案由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吕茂林律师代理,精准定性辩护,紧扣帮信罪构成要件,区分与诈骗共犯、掩隐罪界限,避免重罪认定。量刑情节挖掘,系统梳理主观恶性小、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获利微薄、积极退赃等多项从宽情节,形成完整辩护逻辑。程序与实体并重,全程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推动认罪认罚程序适用,促成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实务指引
一、类案裁判规则
入罪标准: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 20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或关联诈骗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情节严重,应以帮信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明知认定: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且交易方式明显异常,可综合认定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从宽规则: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获利较少、参与时间短,均为重要从轻处罚情节,符合条件可依法从宽乃至适用缓刑。
二、风险防范建议
严禁两卡交易:不出租、出借、出售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不协助他人转账、套现、刷流水。
强化风险认知:切勿因小额报酬沦为网络犯罪 “工具人”,一旦涉案将面临刑事处罚及信用惩戒。
留存证据:遇可疑资金往来、异常转账要求,立即终止并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时报警。
三、律师办案要点
重点审查主观明知、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关联犯罪数额等核心事实,核对流水与证据合法性。
全面梳理从宽情节,推动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争取较轻量刑及程序从宽。
严格区分帮信罪与诈骗罪帮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界限,防止定性错误导致量刑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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