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黄犯罪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其中,养生馆、按摩店等场所因经营模式隐蔽,易成为容留、介绍卖淫犯罪的高发地。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地位认定、罪名界定及量刑辩护,是刑事辩护的核心难点。本文结合深圳某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从资深律师视角拆解案件核心争议、裁判逻辑与辩护要点,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实务参考,助力当事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3 月,被告人 A 与他人(另案处理)在深圳市龙华区经营一家养生馆,为非法获利,招揽失足妇女在馆内提供性服务、口交、手淫等色情服务,明确服务价格与技师分成标准。被告人 A 与同案人聘请被告人 B 负责养生馆日常管理,涵盖租金缴纳、前台接待、技师排班、收入核算、提成结算等工作,并定期向被告人 A 及同案人汇报经营情况。嫖资主要转入同案人提供的收款账户,部分现金由被告人 B 转交同案人;同时,被告人 B 注册多个抖音账号发布暗示涉黄服务的广告,招揽嫖客。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安机关突击检查该养生馆,当场抓获被告人 A、B 及多名涉嫌卖淫嫖娼人员,经查实多起卖淫服务交易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A 犯容留卖淫罪,被告人 B 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人 A 的罪名认定,其仅实施容留行为还是与被告人 B 构成共同犯罪,是否需一并认定介绍卖淫罪;二是二被告人的主从犯划分,被告人 A 是否为场所实际控制人、被告人 B 是否仅起辅助作用;三是被告人 B 的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能否被采纳,进而获得从轻处罚;四是被告人 A 所提 “仅帮忙维修设备、接送人员,非老板或投资人” 的辩解能否成立。
裁判观点与理由
(一)罪名认定:共同犯罪下罪名统一,均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法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具有容留他人卖淫的共同故意。涉案场所卖淫服务的内容、价格由场所统一制定,被告人 A 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要求被告人 B 积极招揽嫖客,被告人 B 实施的介绍卖淫行为未超出二人共同犯意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仅指控被告人 A 犯容留卖淫罪,未全面评价共同犯罪行为,法院依法调整罪名,认定二被告人均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二)主从犯认定:二人均系主犯,按参与全部犯罪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 A 并非仅提供帮忙,而是参与场所管理、要求被告人 B 多拉客源、支付部分租金,系场所实际控制人之一;被告人 B 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发布涉黄广告招揽嫖客,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之一。二人在犯罪中均起核心作用,均认定为主犯。
(三)量刑情节:被告人 B 坦白、认罪认罚,依法从宽
被告人 B 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 A 拒不认可自身主犯地位,无坦白、认罪认罚情节,量刑时不予从宽。
裁判结果与律师价值
(一)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 A 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 2025 年 3 月 25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24 日止;被告人 B 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 2025 年 3 月 25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24 日止;扣押的二人用于作案的三部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二)律师价值与办案亮点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立足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精准开展差异化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专业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
被告人 A 辩护人:精准抗辩地位,坚守罪轻辩护底线
辩护人聚焦 “主犯认定” 核心争议,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等证据,主张被告人 A 非养生馆老板或投资人,仅基于亲情帮忙,从事设备维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应认定为从犯;同时结合其无犯罪前科、涉案时间较短等情节,提出 9-10 个月的量刑建议,为当事人争取轻刑空间。虽法院未采纳从犯辩护意见,但辩护人通过严谨证据梳理、精准法律论证,有效反驳公诉机关部分指控逻辑,避免被告人被从重处罚,为当事人争取了相对较轻的刑期,且提出返还合法财物(手机)的合理诉求,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
被告人 B 辩护人:聚焦法定从宽情节,实现量刑大幅从轻
吕茂林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阅卷,精准捕捉案件核心从轻情节:一是被告人 B 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二是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三是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辩护人围绕上述情节,提交量刑辩护意见,明确阐述从宽处罚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清晰区分被告人 B 与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差异,突出其受雇佣参与犯罪、获利有限的情节,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对其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相较于被告人 A 刑期大幅缩短,罚金一致,实现了 “罪刑相适应、量刑最大化从轻” 的辩护目标。
共性办案亮点:合规辩护 + 细节突破,兼顾专业与实效
两位辩护律师均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全面审查证据链完整性,对案件管辖、证据合法性、取证程序合规性进行细致核查,排除非法证据干扰;同时立足涉黄犯罪裁判规则,精准区分容留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主犯与从犯的界限,避免当事人被错误定性、加重处罚;辩护过程中兼顾专业严谨性与沟通灵活性,与办案机关保持良性沟通,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充分表达当事人悔罪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处理结果,彰显资深律师在涉黄刑事案件中的专业把控能力与实务处理经验。
实务指引
(一)类案裁判规则
养生馆、按摩店等场所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招揽失足妇女提供色情服务,同时指使他人招揽嫖客的,即使未直接实施介绍行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统一认定为容留、介绍卖淫罪;仅提供场所、未参与管理与招揽行为的,可认定为容留卖淫罪。
场所实际控制人、日常管理者(负责排班、收银、招揽嫖客等核心工作),均认定为主犯;仅从事保洁、后勤等辅助工作、不参与利润分配的人员,可认定为从犯。
涉黄案件中,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赃退赔,是法院从轻处罚的核心法定 / 酌定情节,作用显著。
通过网络发布涉黄广告、招揽嫖客的,直接认定为介绍卖淫行为,不单独定罪,纳入容留、介绍卖淫罪评价。
(二)给当事人的法律建议
切勿涉足养生馆、KTV、民宿等场所的涉黄经营活动,此类行为隐蔽性强、取证难度低,极易被刑事立案,面临有期徒刑、罚金及作案工具没收的处罚。
若不慎涉案,第一时间停止相关违法活动,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争取坦白情节;切勿隐瞒事实、串供或毁灭证据,否则将丧失从轻处罚机会。
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切勿轻信 “关系疏通” 等不实承诺;律师可通过会见、阅卷,梳理从轻情节,开展罪轻辩护,最大限度降低刑期。
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真诚悔罪,为争取从轻处罚、甚至后续减刑奠定基础。
(三)给同行的实务建议
办理此类案件,优先审查罪名定性,精准区分容留、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核心区别为是否控制卖淫人员、形成稳定组织架构),避免罪名拔高。
重点核查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从出资情况、管理权限、获利分成、具体行为等方面入手,收集证据争取从犯认定,为量刑辩护突破。
全面挖掘从轻处罚情节,重点关注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退赃退赔、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等,形成完整量刑辩护意见,提高被采纳概率。
注重证据审查,重点核查嫖资流水、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关联性,排除非法证据,削弱控方证据链,为辩护提供支撑。
结语:涉黄刑事案件的办理,既考验律师对刑法罪名、共同犯罪规则的精准把握,也依赖对司法裁判尺度、量刑情节的实务把控。本案中,辩护律师立足案件事实,精准拆解核心争议,差异化开展辩护工作,既坚守法律底线,又为当事人争取了最优结果,充分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的价值。
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在涉黄、诈骗、故意伤害等各类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办案经验,始终秉持 “专业、严谨、尽责” 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精细化刑事辩护服务,依法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您或身边亲友面临类似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