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利用微信批量添加好友、拉群引流,为网络诈骗提供推广帮助的典型帮信罪案件。三名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仍提供推广协助,涉案结算金额巨大、致多名被害人受骗。法院综合主从犯地位、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量刑,对认定 “明知”、区分主从犯、量刑裁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情介绍
2021 年 2 月起,行为人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微信群实施网络违法犯罪,仍利用特殊微信账号便利,雇佣行为人丙协助行为人乙,将大量手机号批量添加为微信好友并拉入指定外部群,供恶意商家实施诈骗,致多名被害人被骗。经查,乙涉案结算金额超 460 万元,违法获利约 50 万元;甲涉案结算金额超 240 万元,违法获利约 210 万元;丙涉案结算金额 15 万余元,违法获利约 12 万元。2021 年 5-6 月,三人先后被抓获。审理期间,丙亲属代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12 万元。
争议焦点
主观明知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能否以 “系正常营销”“不明知违法” 否定犯罪故意。
主从犯区分:三名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应如何界定主从关系并差异化量刑。
量刑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坦白、全额退赃等情节对量刑幅度及从宽处罚的影响。
裁判观点与理由
罪名认定: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明知认定:结合行为方式、获利异常、投诉频发等客观事实,足以认定行为人具有 “明知”,对 “不明知违法” 的辩解不予采纳。
主从犯划分:甲、乙组织、主导犯罪并获取巨额利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丙受雇佣执行指令,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适用《刑法》第 287 条之二、第 26-27 条、第 67 条第 3 款、第 64 条,结合认罪认罚、坦白、退赃等情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裁判结果与律师价值
(一)裁判结果
行为人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行为人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行为人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丙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责令甲、乙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扣押物品依法处置。
(二)律师价值
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吕茂林律师,精准定性辩护,紧扣帮信罪构成要件,聚焦 “明知”“情节严重” 等核心要件,避免被认定为诈骗共犯。主从犯精准切割,厘清地位作用,为从犯争取大幅从轻,实现量刑显著降低。量刑情节最大化,推动认罪认罚、坦白、全额退赃等情节落地,促成法院采纳从宽意见。涉案财物处置,协助退赃退赔,实现违法所得妥善处理,降低后续执行风险。
实务指引
(一)类案裁判规则
利用社交账号批量拉群引流,为网络诈骗提供推广,属于帮信罪典型行为。结算金额、违法所得达到标准即构成 “情节严重”,不以 upstream 犯罪全部查实为前提。组织主导者为主犯,受雇执行者为从犯;认罪认罚、坦白、全额退赃可显著从宽。
(二)当事人风险防范
不参与批量加好友、拉群引流、出租出借账号等可疑兼职。发现异常群聊、引流推广及时退出、举报并留存证据。涉及资金结算、推广引流等高风险行为,先咨询专业律师。
(三)律师办案要点
重点审查主观明知、情节严重、主从关系三大核心。全面梳理流水、聊天、获利等证据,夯实从宽基础。积极推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争取最优量刑结果。
